(原标题:罪犯王俊峰减刑一案)
提请对罪犯王俊峰减刑建议书
(2016)闽永监减字 63 号
罪犯王俊峰,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洋庄乡四渡村塔后11号。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7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119号,以被告人王俊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07月07日起至2016年03月0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南刑终字第164号裁定,准许上诉人王俊峰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09月28日入监。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年底,被告人王俊峰向被告人王华辉提议在武夷山岩福路开设赌场,二人商议各占50%股份,按开庄的7%—10%抽头渔利,由被告人王俊峰选择赌场场地,以三十二张扑克牌押庄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王俊峰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服刑期间的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深刻反省,自我检讨,认罪服法,服从判决,认清犯罪对社会和家庭的危害性,接受教育改造,认真改正,从而靠拢政府,积极改造,总体表现一般。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各种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到课率为100%。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服从分配,学习生产技能,克服困难,参加生产劳动,能基本完成劳动任务,及时完成民警交办的其他各项劳动任务。
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考核达标分累计0.2分。考核期间无违规扣分。
综上所述,罪犯王俊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俊峰提请减刑。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