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5)皖庐狱减字第-号
罪犯徐自银,男,1980年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郭河镇乐庄村,因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以(2012)合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刑期自2012年1月14日至2037年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2日送我监(所)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余刑止日2037年1月13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入监后,共获得记功奖励二次,表杨奖励二次。分别是:2013年6月表扬,2014年3记功记功,2014年11月表扬,2015年7月记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自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罪犯徐自银卷宗材料共-卷-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