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路万贵减刑一案)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北刑执字第319号
罪犯路万贵,男,生于1978年10月10日,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现在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湟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路万贵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月20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宁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路万贵撤回上诉。于2014年5月25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机关青海省门源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裁前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在门源监狱开庭审理,海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兆东、白永明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门源监狱干警陈军、蒋贤荣出庭提请减刑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劳动积极肯干,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获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罪犯计分考核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路万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的实际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路万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2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万勇
代理审判员
鞠素群
代理审判员
熊
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晓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