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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2日,陆先生走进了这家众通4S店,订购了一辆大众进口辉腾汽车
低调的奢华,是业内对进口大众辉腾的评价。2012年10月22日,陆先生在宁波众通汽车有限公司(众通4S店)以70万元的价格订购了一辆大众进口辉腾3.6四座个性定制版汽车。但让陆先生没想到的是,一年后他到4S店做车辆保修时,却被告知这辆车已经过了质保期,这大大出乎陆先生的意料。此后,他带着这个疑问一次次向经销商求证,向维权机构及FM93浙江交通之声求援,向朋友求助,经过几个月抽丝剥茧般地调查了解,这辆大众辉腾的“前世今生”才逐步浮出水面:以新车身份购买的辉腾,竟然是辆二手车!
如今,经工商部门调解,4S店已与陆先生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协议,如能按约定履行,对车主陆先生来说也算是先忧后喜,但此事却值得业界警醒和反思。在FM93浙江交通之声媒体同行的帮助下,记者对此事件进行了详细了解。
记者 沈佳丽 文/摄
只买一年多的大众辉腾 被告知“过了质保期”
今年1月12日,因为空调面板问题,陆先生开着自己的辉腾去宁波众通汽车有限公司维修,维修完毕,工作人员交给了陆先生一张账单,并请陆先生到收银台结清维修费用。陆先生先是一愣,随后解释说自己的车只买了一年多,还在质保期内。不想工作人员却告知,“从电脑记录上看,您的车已经过了质保期。所以维修费要自己承担。”
“这不可能,才买了一年多的车,怎么就过了质保期呢?”陆先生大惑不解。
陆先生的吃惊和疑惑不难理解,从陆先生提供的一张购车发票上看,这款辉腾汽车是他在2012年10月22日买的,按照大众辉腾“整车质保期为两年不限公里”的售后承诺,这款车质保期的结束时间应该在2014年10月21日。而从2012年10份购买到今年1月,只不过一年多时间,根本不会超过质保期。
车子明明还在质保期内,为什么电脑系统显示过了质保期,是电脑系统出了毛病?还是另有隐情?陆先生得到的答复是,电脑系统不会出毛病。既然如此,难道自己当初购买的新车竟然是辆“二手车”?
陆先生开始质疑这辆车的来历。
“第一购车人”浮出水面 到底是新车还是二手车?
对于陆先生的质疑,众通4S店予以否认,并一再强调当时出售给陆先生的辉腾“是新车”。然而,4S店方面的态度并未消除陆先生的疑惑。此后,他通过多种渠道,开始详细了解这辆大众辉腾的“前世今生”。
不久,陆先生就了解到这辆辉腾车曾有过一次销售记录,时间是2011年8月16日。在电脑内的车辆档案系统购车登记一栏中,一个名叫“李岳”的人是这辆辉腾车的最初购车者。
既然查到了该车此前已有过一次销售记录,陆先生便要求4S店给出一个合理解释。众通4S店对陆先生表示,出售给他的车肯定是新车,之所以有过一次销售记录,“应该是电脑系统出了错”。陆先生对4S店的解释并不信服,于是开始转向寻求工商部门的调解与帮助。
宁波市工商局鄞州分局古林工商所接到陆先生的投诉后,马上派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这次,4S店对陆先生的质疑和证据给出了另一种解释:“为了销售冲量”。意思是说,众通4S店为了完成厂方的销售指标,虚构了这辆大众辉腾车的销售记录,也虚构了“李岳”这个购车人,实际上该车并没有真正卖出过。
但过了不久,众通4S店意识到用虚构人名字的方式卖车实在不太靠谱,随后又改口称,“李岳”是店里一名工作人员的名字。
进一步调查发现更多证据 车子买过保险上过临牌
对陆先生而言,如果说刚听到自己的车过了质保期还仅仅是惊讶,随着了解到的信息越多,他的郁闷、纠结也更多,甚至有点愤怒了。为了寻找有关这辆车的更多真相,陆先生决定再次深入了解这辆车第一次销售的细节。
陆先生接下来的调查很快又有了新发现。他从其他权威渠道获得的证据表明,在他购买这辆辉腾车之前,该车除了登记过“李岳”的名字外,还上过临时牌照,而且还在某保险公司上了车险。
陆先生还向记者透露,他在翻看自己之前购车的各种原始票据时,还发现这辆辉腾汽车保养手册上的日期有人为涂改过的痕迹,但却没有涂改人或机构的印鉴。稍有常识的人都会知道,虽然汽车保养手册只是到4S店使用,大都是手工填写,但为了服务规范和产生纠纷后有据可查,涂改过的地方需加盖相关人员和机构的印鉴,以示对涂改负责。
这次,面对陆先生进一步提供的证据,众通4S店方面没有进行否认,也没有明确承认陆先生的车属二次销售。
当初卖车的销售员和经理 被告知已先后辞职
除了上述证据外,陆先生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在购买时与众通4S店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上明确了辉腾的型号、购车日期、开票者等信息,同时注明这辆车做过展车,车子里程表显示的公里数为700KM。因为是做过展车的缘故,4S店在价格上对陆先生做了适当的优惠,优惠后价格为70万元。对于协议上的价格,陆先生比较了朋友在同一时间段购买的这一型号辉腾汽车的售价,认为实际上大概便宜了2万元。而在陆先生处,记者也看到了他所说朋友的购车发票,上面所写的售价为72万元。
同时记者也注意到,在这份协议中还特别声明,“车子达到正常销售标准”。但对陆先生后来调查了解到的曾有过一次销售记录和购车人均只字未提。
对于协议中“车子达到正常销售标准”这句表述,记者请教了参与这次纠纷处理的宁波市工商局鄞州分局古林工商所所长章旭东,他认为,一般这类的表达,意思就是指“达到新车出售的销售标准”。
但从浮出水面的一些证据来看,这辆车的实际情况与协议中“车子达到正常销售标准”的说法并不一致。
记者费尽周折,终于联系到了参与纠纷解决的众通4S店售后经理刘先生,但刘经理对此不做任何实质性的表态。记者试图联系最初卖车给陆先生的该4S店的销售人员,得到的答复是,当初售车给陆先生的销售员及销售经理,都已先后辞职。
新《消法》加大违约赔偿责任 构成欺诈要赔偿3倍
记者就此事采访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史兴栋,他认为,从2011年8月的销售记录,到给该车上了临时牌照,及购置了汽车保险等一系列情况来看,该车并不像4S店所称的仅仅是参展车,而是一辆具有一次销售记录的二手车。即4S店事先没有向陆先生说明车辆的真实情况,引起了陆先生对车辆性能、价值的重大误判,从而接受了现在的交易价格,“由此可以认定,4S店的销售行为涉嫌欺诈”。
记者在百度搜索中输入“卖车欺诈”,马上弹出相关结果565000条,可见在汽车销售行业类似的现象并不少见。对此,刚刚实施的新《消法》中,加大了对违约方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记者注意到,修订前的《消法》第49条规定,对有欺诈行为的赔偿是一赔一,而新《消法》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具体到汽车销售上,如果经销商把一个二手车当新车卖,或者把一个退回的三包车拿去卖,以次充好,这就是典型的欺诈,比如说金额20万,要退回20万,还得赔6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