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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终审前纠结:不知怎样面对别人侮辱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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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湖南省长沙市,唐慧案二审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唐慧胜诉。


2006年悲情母亲唐慧。

庶民的曙光

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一个小女孩的磳磴命运牵动全体国人的心;

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一件纠结麻辣的疑案让无数庶民夜不成寐;

从女儿被迫卖淫要求立案,到为自己九天的劳教讨说法,围绕着唐慧案所展开的种种法条龃龉和悖论口水,山坳里的中国这次挥斥千般陈腐,推倒万古心胸,走到最亮的法治前台,亮相!

唐慧胜诉,掌声如雷,纠集了上访、劳教两大最敏感社会问题的唐慧案,以不可辩驳的事实向世界证明:尽管迂回曲折,尽管暗涌激荡,但是“依法治国”之舟正以雷霆万钧之力,摧毁无数断垣残壁,一泻汪洋,红日曙光!

法治,让庶民更成熟;庶民,让法治更曙光。

新一届的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方法院将判决书上网,不仅把判决结果公告社会,而且将判案细节之考量、合议裁定之过程,一律公示,任公众指点卷宗,剔抉隐匿,爬梳圭臬,疑义共析。

以往,是中国给庶民曙光,如今,是庶民让中国更曙光——

(主笔 胡展奋)

谁在对法律耍流氓

为何一定要下跪?唐慧说:“我也知道下跪很难受,不仅身体难受,心里更难受,每次跪不下去时,一想到女儿就跪下去了,我最多跪过18个小时,我希望能感动领导。”

记者|王若翰

7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案二审作出判决: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由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2641.15元,但不必再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从一起幼女被逼卖淫的恶性案件,到受害人母亲一次次上访、被拦访,然后被劳教,最后数次对簿公堂,冗长剧情至今已长达7年。漫长的博弈中,包括唐慧在内的事件多方,如今都已心力交瘁。

这个案件的终审也许可以给全社会带来这样的启示:一起案件,如果从一发端就不按照法律的路径解决,那么发酵升级后,再想彻底回归法律,就要付出比之前多太多的代价。

黑白唐慧

在百度百科中,“唐慧”这个词条的头像是一幅黑白的铅笔素描,无助的眼神、欲言又止的神情,黑白两色勾勒着一位母亲内心的悲苦。

2013年7月14日,在湖南省高院对唐慧劳教赔偿案作出二审判决的前一天,当《新民周刊》记者与唐慧面对面时,“黑白”的唐慧变得立体彩色起来。

与唐慧约定的见面地址,是湖南省高院附近一处位于老式居民区里的家庭式旅馆。原本的民房结构,被房东用木板隔成了一间间“开门上床”的小间,唐慧的房间位于二楼一进门的右手边,没有窗子,四面密不透风。

之前在与《新民周刊》电话沟通见面地点时,唐慧曾表示,等找到一间便宜的小旅馆安顿下来,就将地址告知记者。后来在聊天中,唐慧偶尔提起,这家旅馆每天40元。跟随唐慧一同前来的北京心理咨询志愿者杨迪告诉《新民周刊》,长年累月的上访以及官司给唐慧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无论是经济上还是精神上。

狭小的隔间里,两台风扇发出嗡嗡的噪音,吹出闷热的风,棚顶白色的节能灯管发出昏暗的光时明时灭,一闪一闪地跳动着。据说,由于前几天被人告知,有媒体从业人员在其微博上发布了一些诋毁唐慧女儿的言论,在整个接受采访的过程中,唐慧的情绪也像跳动的灯管一样,时而稳定、时而激动,时而泣不成声。

“我现在心里很矛盾,不知道应不应该对你说。”当记者打开录音笔时,唐慧忽然这样说。

“他们怎样说我,我都不在乎,但他们不能说我的女儿不好,我女儿根本就不是那样的。”唐慧说,她现在不知道该怎样面对被别人对女儿的侮辱。“我现在耳朵里有两种声音,一种声音告诉我,应该在媒体面前说清楚,告诉大家他们说的是假话,我女儿不是主动愿意的。但另一种声音又告诉我,这就是他们的阴谋,想再用这件事情刺激我,让我再和他们打官司,被他们牵着鼻子走,这样我的生活就永远无法回归正常,对我女儿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让唐慧最介意的,是发布有关其女儿主动卖淫言论的人的身份系某报记者。“他背后代表的是(地方)政府、是当地公安,他这么说就是有人指使的。”唐慧这样认为。

杨迪告诉记者,尽管很多人都曾劝慰唐慧说,其女儿乐乐被强迫卖淫一案早在2012年6月就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且以乐乐当时未成年人的身份,不论她主观上的愿意与否,并不能成为评定该案中几名涉案人员有罪与否的理由。但唐慧还是不能接受,在她的心里,女儿重于自己的生命,只要跟女儿有关的事情,她就会反应很强烈,不允许有人这样污蔑自己的女儿。

污名乐乐

7月12日,民主与法治社记者廖隆章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题为《乐乐卖淫案真相之一:带着脑子看清公知们的嘴脸》的长微博,其中指出乐乐卖淫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她一开始主动和将她带到休闲中心的周军辉搭讪,后来又和休闲中心老板娘秦星说自己15岁。并且在长达3个月的卖淫过程中,乐乐并未被限制自由,甚至可以去网吧上网。因此,强迫卖淫难以成立。

对于这些信息,廖隆章在微博中表示均出自当地公安调查时的笔录,有些还是乐乐自己的口述。但当被质疑此案处于非公开审理,有关卷宗属于机密,是哪家公安机关私自将这些材料提供给他,并允许他在微博上公布时,廖隆章并没做出明确回应,只说卷宗是自己“捡”到的。

虽然这一说法目前仅限于网络,而唐慧也向记者表示,自己并不会上网,刚刚开通的微博也是有人帮忙打理,但此消息很快不胫而走,并传入了唐慧的耳朵。

杨迪告诉《新民周刊》,唐慧此前7月5日去了北京,带女儿接受心理学专家海蓝博士的心理治疗,希望让女儿早日走出那段被强迫卖淫的心理阴影。“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唐慧自己也存在心理问题,甚至比乐乐更严重,所以建议唐慧一同治疗。本来治疗效果不错,但7月12日突然出现的微博使唐慧大受打击。”所以,这次回长沙,海蓝让杨迪跟随,防止唐慧的心理问题出现加重状况。

从现在公布的调查结果来看,2006年10月1日,唐慧当时年仅11岁的女儿乐乐(化名),被23岁的周军辉以邀请吃饭、剪头发为由,骗到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对面的“蓝色吧”影碟出租屋二楼观看影碟。到了晚上11点钟,乐乐要回家,周军辉不同意,并威胁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事后,乐乐多次要求回家未能逃脱,并多次被周强奸。次日早上,周军辉威胁乐乐,要是敢跑或者把事情声张,就会把她的丑事告诉全校的老师、同学,并杀害乐乐全家。

10月3日,周军辉再次威胁乐乐跟他去工作。乐乐就给母亲留下一张字条走了。对于这一次的遭遇,乐乐后来描述说:“我根本不知道他说的工作是什么,他把我带到一个休闲中心,我看见很多男男女女。”后来乐乐知道,这家店的老板叫陈刚、老板娘叫秦星,是男女朋友关系。和她一样的有7个“姐妹”,她们每天等人挑选,然后带出门去或者就在休闲中心“接客”。

他们给乐乐取了个名字叫“小青”,每次接客100元,老板抽30元。乐乐说:“如果我不顺从就是一顿暴打,3个月我接客大概有100多次,有一次被5个人轮奸。我的收入除了老板的,被周军辉拿走了七千多。”在3个月里,年仅11岁的乐乐遭受到了非人的折磨,她多次向老板、老板娘哭诉,没有得到丝毫同情的同时,反而把她看管得更加严厉了。

在女儿失踪的3个月里,唐慧先是根据女儿平时接触人员分析,认为是一个王姓青年拐走了女儿,向公安报案后,公安部门对王姓青年进行了10小时的拘留询问,后排除其可能拐骗乐乐的可能,至此,女儿的线索对于唐慧而言,又变得十分渺茫。

“我让警察帮我找,警察说没有线索,就没有帮我找。我只能自己到处贴寻人启事,后来过了两个多月,我接到一个匿名电话,说零陵区柳情缘休闲中心有一个女孩很像我女儿。”接到匿名电话的当晚,唐慧就找到了柳情缘休闲中心,但一直在门外蹲到半夜也一无所获。“我多么希望女儿没有掉进这个是非之地,但又多么希望此刻就能找到女儿。最后,我不得已让一个亲戚装成顾客,才在那里找到了我女儿。当时我就打电话给了零陵区公安分局负责我女儿失踪案的刑侦队中队长杨某某。但杨到店后却未采取任何措施就离开了。后来,我又打了110报警,5分钟后民警来了帮我带出了女儿。”

3个月的卖淫经历,导致乐乐患上了严重的生殖疾病,根据乐乐最近的一份《医学鉴定书》:其外阴水疱反复发作3年,诊断为生殖器疱疹。分析认为:这种病毒引起的性传播疾病反复复发、尚无有效方法,很可能诱发生殖器恶性肿瘤,如怀孕易导致胎儿畸形、流产、死胎。

针对近日廖隆章对乐乐被强迫卖淫情节所提出的不同声音,唐慧的代理律师甘元春7月15日在其个人博客上写道: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和避免对乐乐造成二次伤害,我一直没有回应有关唐慧案的情况,但现在事关当事人的声誉和律师的执业操守。胡益华律师已经回应,我作几点补充:2006年10月1日,乐乐被周军辉强奸时是处女(原始案卷内有,并征得同意发布),有人却试图将其编造成一个10岁就睡过其他男人的坏女孩,进而得出“自愿卖淫”的结论,其用心……

杨迪也向《新民周刊》透露,依照海蓝博士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对乐乐的观察,海蓝认为乐乐“就像一只单纯的小白鸽”,虽然今年已经18岁,但心理年龄似乎只有十三四岁。“我想这种单纯是装不出来的。”

上访无涯

7年间,唐慧不断上访。“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经过一审、二审等多次开庭,判决结果是2009年2月21日永州市中院做出的:判秦星、周军辉死刑,陈刚、刘润无期徒刑,蒋军军有期徒刑16年,兰小强有期徒刑15年;到2010年永州市中院经过再次审理后,判秦星、周军辉死刑,陈刚、刘润、兰小强、蒋军军无期徒刑,秦斌有期徒刑15年。这一判决结果于2012年6月5日经省高院裁定,等待执行。

对于这样加重量刑的改判,大多数人将其原因归为唐慧在此期间不遗余力的上访行为。在唐慧看来,2006年找到女儿之后,从要求公安局对其女儿被强迫卖淫一案立案,到法院的判决、改判以及最后的核准,自己的上访行为都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他们就一直拖着我,到现在那两个被判死刑的都没有执行。我听说秦星的一个亲戚是永州市零陵区公安局的领导,他们还要去北京最高法院找熟人,要把她的死刑改成死缓或者无期。”

据记者的后来调查,所谓秦星有亲戚在零陵区公安任领导一说并不属实,只是该局确有一位秦姓领导,且与秦星是同乡。但该领导早已离开老家多年,并不认识秦星及其家人,即便和秦星有族谱上的关联,也是出了五服之外的亲戚。在该案中,不存在有意包庇秦星一说。不过在该案的判决上,秦星确实有家人不服判决结果,也在上访。

“当中有一次,在看守所里他们说一个和秦星同屋的人自杀,秦星把她救了,秦星因为这次立功行为要减刑,可能死不了。我听到这个消息,马上又去省里上访。后来事实证明,那是假的。我就是在那次,提出要追究秦星妹妹的刑事责任,因为她曾经在休闲中心帮着秦星看着我女儿,防止逃跑。还有那一百多个嫖客,有两个还是永州市的警察,我女儿都从照片里认出来了,但他们现在还好好的每天在上班。”唐慧告诉记者,本来自己对女儿一案的最终判决结果是接受的,虽然没能把7人全部判死刑,但自己也打算服从判决重新开始生活了,并没打算追究其他人包括嫖客在内的责任。但秦星一家试图翻案的举动,让她不得已又举起了这块牌子。“主要就是想警告他们,还有那么多人我没追究,不要再逼我。”

在记者的后续调查中,永州市看守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却告诉记者,秦星在看守所中救人立功的事情属实,但现在谁也不敢刺激唐慧,不敢捅这个马蜂窝,所以只要上面没主动问,他们也敢上报。但秦星的家人也在上访,万一秦星现在被执行死刑,以后可能不好说。因为没有证据,对于该说法真实与否,记者不得而知。

毫无疑问,在唐慧看来只要死刑一日不执行,她紧绷的神经就一日不能放松。以至于频繁的上访行为变成了一场在她与秦星家人之间展开的竞赛。要求参与强迫乐乐卖淫的7人全部判处死刑,是唐慧在女儿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后的第一个上访理由。当被记者问到:“你提出7人全部判死刑,是因为觉得法律理应如此判决吗?”唐慧回答:“我知道法院不会这么判,但我觉得他们都该死!”

因为觉得在女儿的案件中,法律程序每一步都走得很慢,唐慧不断以上访的形式进行“督促”,这期间唐慧做得最多的,就是到省高法的大门前举牌下跪,到该案涉及的各个部门机关下跪,也在湖南大酒店的门前拦过党代表的车,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厅里睡了半个月的“地铺”。

据唐慧自己讲述,从2006年女儿的事情发生,到2012年自己被劳教之前,她的上访历程从未停止,先后100多次到长沙,20多次到北京。“我到了北京,先到信访办填表格,然后就去中南海,想见国家领导人。但每次刚往中南海大门前一站,就被人拖走了,但我不灰心,我觉得做事情一次不成功,多做几次就会成功。”

不过,在唐慧居住的永州市富家桥镇政府领导看来,唐慧上访的这种“锲而不舍”,无疑已经成为了他们工作中不能承受之重。除了接访、截访的人力物力花费外,永州市从上至下有一套“严厉”的信访考核制度,直接影响当地政府评优评先,干部的升迁去留。对于唐慧这样的上访者,应该说,基层政府也承受着巨大压力。

用当地一名镇干部的话说,唐慧的案子既不发生在富家桥镇,也不牵扯镇政府,但是上访维稳的“属地管理”原则,让他们不得不对唐慧上访负责。唐慧一直让他们高度紧张。特别是在国家重要节日、重要会议期间,晚上睡觉都很难。生怕唐慧等重点上访户去了北京。“那个日子不知道是怎么过来的。”富家桥镇一名工作人员透露,永州当地信访考核制度要求,尽量实现进京、赴省上访零指标目标。

据称,六七年来,富家桥镇已在唐慧身上花费上百万元。

按照唐慧的说法,她在上访的过程中经常被打。“有时候在外地,我被雇来拦访的黑保安找到,如果我不跟他们走,他们就打我。打完了就把我塞进面包车,拉回富家桥镇。我有一次看到他们把我拉回来后,镇干部给他们钱,他们好几个人,一共给了好像是18000元。”

劳教始末

其实早在被劳教以前,唐慧就已经因上访反映女儿的案子多次被当地派出所拘留。2012年8月,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唐慧在法院办公楼滞留15天并要求法院判处7被告人死刑、在有关机关门口阻车堵门等行为“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

此消息公布后,引来舆论一片哗然。很快,2012年8月10日,在唐慧被劳动教养9天后,湖南省劳教委经调查认为,鉴于唐慧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不予劳动教养,决定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

2012年11月5日,唐慧因其被劳动教养申请国家赔偿。2013年1月,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唐慧不予国家赔偿。唐慧对此不服,2013年1月22日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对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拉开了继女儿被强迫卖淫案之后,又一场官司的序幕。2013年1月23日,唐慧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63.85 元,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2013年4月12日,永州市中院驳回唐慧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的请求。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唐慧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由,一审宣判唐慧败诉。

2013年4月12日,唐慧当庭表示将继续上诉。“他们宣判我败诉时,说的最主要的理由就是他们劳教我是合法的,省里(指省劳教委)也没有认定他们的劳教行为是不合法的。我不平,我觉得他们要抓了,就说违法;要放了,就说人文关怀,但是在法庭上又拿不出劳教我的证据和证人。”

2013年7月2日,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庭,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一案二审正式开庭。7月15日,湖南高院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对唐慧诉永州劳教委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唐慧胜诉。

谈到唐慧被劳教的理由,律师徐利平表示,唐慧的上访过程主要以跪为主,完全没有劳教委所描述的那些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行为,他们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害怕唐慧在十八大时期跑到北京去上访,所以找借口抹黑她,把她关起来。

在徐利平看来,唐慧身为一个弱女子,带着自己80岁的老母亲去上访,又能有什么破坏行为,顶多是跪在那里有碍观瞻,让地方公安、法院等机关脸上难看而已,这并不能构成被劳教的理由。“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唐慧的上访存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那大可以拿出来,拿不出来就证明心虚。”

唐慧在描述自己的上访行为时说:“除了在湖南大酒店门口拦党代表车的那一次之外,我从没有让我的上访行为妨碍过别人。那一次我是想给党代表送一份资料,酒店门口保安不让,把我拉开,我一着急就想把资料扔进他的车窗里去,结果没扔进去,散了一地。其他时候,我只是跪在那里举牌子,没有影响别人。只有我一个人跪、举牌子,我不让我老公和我妈妈跟我一起跪。”

当被问到为何一定要下跪,唐慧说:“我也知道下跪很难受,不仅身体难受,心里更难受,每次跪不下去时,一想到女儿就跪下去了,我最多跪过18个小时,我希望能感动领导。”

链接: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

上世纪50年代,在中共中央发动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中,出于当时政治上的考量,从朝鲜和苏联引进劳动教养制度,后形成世界上中国和朝鲜独有的制度。

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其中称:“对这次运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的和因为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立功而应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给与一定的工资。各省市即自行筹备,分别建立这种劳动教养的场所。全国性的劳动教养的场所,由内务部、公安部立即筹备设立。务须改变过去一个时期'清而不理'的情况。”

1957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了经过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的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故一般认为,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在随后一年左右,全国立即建起一百多处劳教场所,开始形成县办劳教、社办劳教乃至生产队也办劳教。全国劳教人员很快就被收容到近百万。

1961年,即大跃进运动末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承认:“扩大了收容范围和收容对象,错收了一批不够劳动教养的人。在管理上和劳改犯等同了起来,生活管理和劳动生产上搞了一些超体力劳动,造成了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严重现象。”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一时期,中国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没有明确的期限,很多人最长劳教长达20多年。

1979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1-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但在真正的实践过程中,一些人被重复劳教的问题经常出现。

1982年1月21日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针对的对象包括“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 的人。同时其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甚至一些省市区、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门通过的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都加剧劳动教养对象扩大化的趋势。实践中主要是针对发传单、卖淫嫖娼、非法游行等。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劳教制度逐渐开始显现出许多不足。200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开始施行,该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只能由法律设定,自此,劳教已陷入不合法的窘境。加之劳教的审批权属于公安机关,在机制上缺乏应有监督,在实践操作中弹性很大,往往成为一些地方开设的“法律小灶”,甚至成为一些人打击报复的工具。

2011年4月至8月,重庆劳教处以多次发表“负面言论和信息”为由,对2009年7月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当年获重庆市选派到彭水县郁山镇担任大学生“村官”的任建宇,处以两年劳动教养。这一案件引发普遍关注,据了解,事情原本只是任建宇在网上转发其他人发布的文字、图片,在原创者未被追究的情况下,任建宇作为转发者却被劳教。另有一件印有“不自由,毋宁死”的文化衫,也成为了任建宇违法的物证。这些听起来有些荒诞的情节,让大家在关注一审法院裁定之外,更觉有必要探讨劳教案件本身。

2012年11月19日,劳教委撤销了劳教决定,任建宇重获自由。

2012年11月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告任建宇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案,驳回任建宇的起诉。同月28日任建宇要求法院重审此案。同年12月28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通过任建宇劳教案,一些法律界人士开始质疑:如果说任建宇发表“负面言论”涉嫌犯罪,那么当检察院不认为是犯罪时,有关部门却通过劳教制度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一年,是否合理?在国家多次重申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背景下,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何避免“扣帽子”式的威胁?即便是公民表达权利被违法滥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单独甄别判定?这些疑问的产生,源于我国现行劳教制度的模糊。

2013年新年伊始,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在会上提出的2013年全国政法工作总体思路中,四项重点改革备受关注——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其中,劳教制度改革被排在第一位。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推进劳教制度改革顺应民意,是必要的,“劳教制度改革是社会关注很久的问题,要求改革的呼声很高。”

2013年3月1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问。在回答《中国日报》记者的提问时说,有关中国劳教制度的改革方案,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年内有望出台。

抛开社会上的激奋群情,在法律的层面还原案件的本质。

记者|王若翰

从女儿被迫卖淫要求立案,到为自己9天的劳教讨说法,围绕着唐慧案所展开的种种法律问题,有太多处经不起推敲。纠集了上访、劳教两大最敏感社会问题的唐慧案,究竟有多少内在原因,是应该被拿出来晒一晒的。

对此,《新民周刊》对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沈亮和上海市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流进行了深度访谈,抛开社会上的激奋群情,在法律的层面还原案件的本质。

强迫卖淫,量刑轻重?

《新民周刊》:在唐慧看来,乐乐被迫卖淫案的第一次判决结果(两人死刑、两人无期、一人16年,一人15年)量刑太轻,以至于让她通过上访,加重了该案的判决(两人死刑、四人无期,一人15年)。从刑法的角度出发,哪次判决更公正?

洪流:从案子本身出发,第一次的判决结果就是比较重的,当然我们不知道他们逼迫小女孩卖淫的具体细节,但按照常规分析,这样的案件一般只会有一个人被判处死刑。在性权利等各种权利中,生命权最重。当然也不排除几名罪犯在这当中使用了极为恶劣的手段,在量刑时法官会特殊考虑。

沈亮:作为一个研究刑法的人,我在没有看到具体卷宗之前,不能轻易断言法官判决的轻重。对于这个案子,之所以有这么多争议,怎么判都有人不服,其根本原因在于,法院在判决书中只给了一个判决结果,没有向社会公开判决的具体根据。新一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现在提出的要求各地方法院将判决书上网,正是出于这一点考虑。要求法官不仅把判决结果告知社会,对于判案过程中一些细节的考量、裁定的过程,都要放到网上,经得起公众的推敲。在满足了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公众会根据卷宗,根据你的判决理由,得出自己的结论。

在美国,一个法官的判决书就是一部很好的判案教科书,几万字的判决理由,会把为什么这么判、基于几点考虑、案件中的每个细节在判决中都起到了怎样的作用,说得非常详细。这样公众对你的判决就没有异议。如果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判决中姿态强势,只给社会一个判决结果,不说明理由,这其中就难免有人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我曾经认识一个法官,在判处一起儿子杀害自己亲生母亲的案件中,对杀害母亲的男子做出了死缓的判决。这在当时很不被人理解,因为杀尊在法律中一定是最重的极刑,所以质疑法官为何判了死缓。但其实在该案中,有一些不为人知的细节,比如儿子之前一直对母亲很孝顺,而母亲始终偏爱女儿,对儿子不好。基于这样的考虑,法官认为母亲是有过错的,所以在量刑时判了死缓。但这样的细节,你不公布出来公众就不知道,就会认为你没有秉公判案。

《新民周刊》:唐慧后来要求找出与其女儿发生性关系的一百多名嫖客,并一一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洪流:唐慧作为受害女孩的母亲,她本身是有权利提出这样的要求的,公安机关也有义务帮她追查。但从实际情况考虑,因为这种案件极难取证,而且又过了一段时间,所以真正能找到的可能性不大。就算真的找到了,如果嫖客自己不承认,也是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因为在这当中,当事人只有被迫卖淫的女孩和嫖客两人,如果在录取口供时,出现正反两面1:1的局面,是无法对男子进行定罪的。

《新民周刊》:如果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这些和乐乐发生过性关系的人又该被如何定罪?

沈亮:这要根据每个人与乐乐发生关系时的具体细节而定。如果是在明知道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可以按嫖宿幼女罪判决。如果是因为不知道对方真实年龄才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可能会被拘留或罚款处理。

公安机关,包庇渎职?

《新民周刊》:唐慧在休闲中心里找到被迫卖淫的女儿之后,曾向永州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永州警方当时却没有立案。直到唐慧上访到省公安厅“以死相逼”,该案才被立案调查。在这当中,乐乐提到有两名嫖客是永州公安局内部人员,很多人因此猜测之前的不立案行为与此有关,你们怎么看?

洪流:警方不立案肯定会属于一个渎职行为,这与湖南当地的文化有关。在当地的民风里,存在小女孩卖淫的陋习,一些公安部门可能见怪不怪,认为这不是多大的事情。至于包庇,现在还没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乐乐通过照片指认出的两个警察就一定是和她发生过性关系的嫖客,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单独的结果不能作为被采信的充分证据,因为指认有可能出错。除非配合其他证据,比如乐乐能不能说出这两名警察身体隐私部位一些特征等等,如果是不记得了,或者羞于启齿,那也很难认定这两个人就是与乐乐发生过性关系的嫖客。一个案子的判决,需要多方面的证据支撑,我们不能一边对社会上近期昭雪的一宗错案大加指责,一边又认为永州警方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没有抓人就是包庇。

沈亮:法律还是要讲证据,美国之所以破案率只有60%,远远低于中国,就是因为美国是一个讲证据的国家,很多时候警察也好、法官也好,不是不知道凶手是谁,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美国的法律倾向于宁愿放过坏人,也不冤枉好人。

《新民周刊》:唐慧曾经提到,逼迫其女儿卖淫的主要案犯秦星,在看守所里曾经伙同看守所人员,上演了一出勇救自杀狱友的戏码,希望以此立功表现,挣得减刑机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样处理?

沈亮:如果该立功行为确实是伪造的,那么帮助罪犯伪造立功行为的看守所管理人员就已经构成了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属于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犯人也要马上换到其他看守所关押。但如果这个立功行为属实,不是伪造的,那么按照法律,确实有可能为罪犯争取到减刑机会。

唐慧劳教,几多纠结?

《新民周刊》:目前关于唐慧的劳教案已经有了最终的判决结果,但很多人还是想知道,如果有一个和唐慧一样经历了不幸遭遇的人上访,如果这个人不是像唐慧一样只是下跪,而是在上访过程中采用了其他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的方法,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应该被劳教?

洪流:以唐慧案为例,如果真的像永州劳教委说的那样,先后7次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机 关大门口、长沙市雅礼中学、长沙市南门口和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等地,大吵大闹、堵门拦车。在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理取闹,致使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无法正常办公,那么他们对唐慧的劳教就是合理的。一个人纵使自己有天大的冤情,也不能干扰社会上其他无辜人士的正常生活。当然这其中有一个悖论,很多上访者往往认为,如果我不干扰到你们正常生活,你们就不会重视我的事情。

沈亮:社会治安处罚法里明确规定,公民如果违反了该法律,对社会治安产生较坏影响、阻碍了社会正常秩序的,情节严重者予以劳动教养。所以,如果一些上访人士真的采用了一些具有破坏性的行为,在劳动教养尚未被废除的今天,对他们进行劳教就是合法的。但这当中涉及到一点,就是劳教部门是否有证据证明他们的劳教决定是合理的。

现在永州市劳教委并没有拿出唐慧有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证据,比如她去拦车、去吵闹的视频等。那么这个案子在判决上,就应该倾向于唐慧。

《新民周刊》:如果劳教制度有一天被废除,对于一些扰乱了社会治安,又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又该怎样处理呢?

沈亮:这就是我要说的,我本人认为劳教制度有很多弊端,废除是早晚的事情。但在废除它之前,国家必须制定出一些弥补性的法律法规。比如一些国家的轻罪法,对于那些踩在犯罪边界上,又不能犯罪的违法行为,制定相应处罚措施。关于这种轻罪制度,近年来我国的立法界也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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