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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件经两审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拒不履行消除影响义务,故本院公布本判决的有关内容如下:
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著作权人郭兵许可,在出版的《阳光宝贝基础识字》中部分词语剽窃了郭兵的作品,侵犯了郭兵的著作权;未经商标权人王竹的许可,在其出版的《小小孩语言启蒙》、《小小孩学认字》的图书名称中擅自使用“小小孩”商标,侵犯了王竹的商标权;本院判决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停止侵权责任;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为郭兵、王竹消除影响,赔偿郭兵10000元、王竹160000元。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著作权人郭兵许可,在出版的《阳光宝贝基础识字》中部分词语剽窃了郭兵的作品,侵犯了郭兵的著作权;未经商标权人王竹的许可,在其出版的《小小孩语言启蒙》、《小小孩学认字》的图书名称中擅自使用“小小孩”商标,侵犯了王竹的商标权;本院判决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停止侵权责任;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为郭兵、王竹消除影响,赔偿郭兵10000元、王竹160000元。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