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日前发布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这份新的标准里,如果旅程中旅行社和导游违约,其赔偿金额多种情况下将比现行规定有所提高。
新的赔偿标准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全额退费,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如果是出发后才得知,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
按照目前执行的标准,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误车等,旅行社要赔偿损失和10%的违约金。在新的标准里,这一比例提高到20%。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目前标准规定的是“旅行社赔偿导游服务费的2倍”。在新标准中,不再单独计算“导游服务费”是多少,而是规定“赔偿旅游费用总额的10%”。
新的标准还对更多细节做了明确界定,如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自费项目,或者增加购物次数、缩短游览时间等,均需要游客签字确认。如果没有签字确认,旅行社就应该予以赔偿。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的标准里,删去了关于导游索要小费的处罚标准。
目前,这一标准正在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时间为2010年11月10日-17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和信函等方式向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出意见和建议。(昆明日报 记者张捷)
作者:张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