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16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陈世国通讯员康志强郭清漂)妹妹先一步相中如意郎君,可苦于婚龄不足,她冒用了亲姐姐的身份登记结婚。10多年来,妹妹无论是迁户口,还是生孩子时办手续,用的都是姐姐的名字。然而,由于相关单位的疏忽,姐姐也用自己的身份,如愿踏入婚姻的殿堂,登记、生子。
直到有一天,姐姐到派出所办理二代证时,突然遭遇晴空霹雳,自己陷入了“重婚”之嫌。为了洗脱嫌疑,姐姐先是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但由于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受理。万般无奈之下,她以姓名权被侵犯为由,将妹妹和妹夫告上了法庭。
昨日,石狮法院一审宣判,妹妹和妹夫侵害姐姐的姓名权,应向姐姐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精神抚慰金。
身份之争
妹妹婚龄不足
冒用亲姐身份登记
惠安女子陈美今年33岁,她有一个大她3岁的姐姐,名叫陈丽。早在1995年,陈美结识了石狮男子许力,两人很快订下了婚约。然而,当时陈美尚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为此,她冒充姐姐陈丽的身份,在当地村委会开出了“未婚婚姻证明”。
当年5月25日,陈美以姐姐的名义,和许力在石狮申请结婚登记,并顺利地拿到了结婚证,随后开始了婚姻生活。此后,她还将姐姐的户口迁入了夫家。
2年后,陈丽和惠安本地一男子相恋并打算结婚,由于当地村委会的疏忽,她也顺利拿到了自己名下的“未婚婚姻证明”,并和爱人在惠安当地登记结婚。
姐妹各有归宿,日子幸福美满。岂料,10多年后“东窗事发”,陈丽一夜之间陷入“重婚”嫌疑的漩涡,姐妹俩更是因此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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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二代证
姐姐被查出“重婚”
2008年6月23日,陈丽来到惠安当地一派出所,打算办理二代身份证时,却被告知户籍已被迁移往石狮市蚶江镇,而户主正是妹夫。更糟糕的是,户籍系统显示:陈丽竟和两男子同时登记结婚,她也由此陷入了“重婚”嫌疑。
得此惊天消息,陈丽才从妹妹的电话中得知,早在她结婚前,妹妹已将她的户口迁入了石狮的夫家。为了洗脱嫌疑,当年12月,陈丽将石狮市民政局告上法庭,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妹妹的婚姻登记行为。
陈丽在诉讼中提出,妹妹私下以她的名义开具婚姻证明,并和妹夫登记结婚,石狮市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机关,未对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也没有要求妹妹和妹夫提供身份证进行核对,错发结婚证,应撤销这一登记行为。但石狮市民政部门认为,陈丽起诉的主体错误,且已超过规定的起诉期限。
去年2月16日,石狮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为此案所涉及的“结婚登记行为”发生在1995年,至2008年已超过5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因此法院不予受理。
姓名权被侵犯为由
姐姐状告亲妹妹
行政诉讼的失败,让姐姐再次陷入困境。在和妹妹私下协商无果后,她将妹妹和妹夫告上了法庭。姐姐以对方“严重侵犯自己的姓名权并造成严重后果”为由,要求妹妹和妹夫登报检讨、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陈丽诉称,由于妹妹和妹夫的“结婚证”无法撤销,不仅让她进一步陷入重婚之嫌,而且在计生等问题上存在诸多困扰,另因户口被迁走,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但妹妹也提出,当时办理结婚证时用姐姐的身份,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曾经过姐姐的同意,而且还有母亲可以作证,因此自己没有任何过错。
最终,法院一审判定,根据妹妹和妹夫的过错程度和影响范围,应向陈丽当面赔礼道歉,但陈丽要求登报道歉的理由不充分;同时,妹妹和妹夫没有造成陈丽的直接经济损失,但造成了一定痛苦,应赔偿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但5万元偏高,可酌情减为5000元。
目前,姐妹俩是否上诉尚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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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焦点
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在庭审中,陈美指出,她是在姐姐结婚前,将姐姐的户口迁入夫家的。在姐姐准备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该知道她的身份已被妹妹顶用,“村委会不可能第二次开出未婚证明”。因此,她认为,姐姐早在1997年前后就已知权利受到侵犯,至其提出诉讼时,已明显超过了2年的普通民事诉讼时效。
姐姐则认为,她此前一直在用自己的身份证开证明、办结婚登记手续,且村委会确实开出了“未婚婚姻证明”,因此并不知道自己的名字被冒用,而是在办二代身份证时才发现的。
法院审理认为,姐妹两人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姐姐在何时知道名字被冒用”,所以姐姐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认定为获知权利被侵害的时间。按这一时间来算,并没有超过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是否侵犯姓名权
庭审中,姐妹对于冒用身份登记结婚的事实并没有争议。但妹妹指出,只有实施了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才构成“侵犯姓名权”。但是,她并没有侵权行为,且当时得到过姐姐的同意。而姐妹俩的母亲却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出庭作证。主审法官也认为,这仅是妹妹单方的陈述,无法采信。
“知道妹妹结婚是理所当然的事,但陈丽并不知道妹妹冒用她的身份与人结婚登记,这也是合理的。”主审法官表示。
法院最终认为,在本案中,陈美因未达到法定婚龄,为达结婚目的不择手段,故意假冒姐姐的姓名,取得结婚证。她的丈夫许力明知此事,仍然选择与假冒他人姓名的人登记结婚,两人的行为是违法的,直接侵犯了陈丽的姓名使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
妹妹先离再结
姐姐才能告别“重婚”
一审判决后,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姐姐陈丽并没有存在“故意重婚”的主观目的,因此实际上已摆脱了重婚嫌疑。然而,为了这场官司,陈氏姐妹不但闹得没了“姐妹情分”,而在且法律层面上,陈丽“一女许二夫”的“重婚状态”,依然没有解除。
福建石狮醒狮律师事务所王志勇律师说,由于超过了诉讼期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尴尬局面的可能性,已经不存在了。陈丽要想彻底解除在法律层面上的“重婚状态”,只能通过私下协商的途径,由妹妹和妹夫协议离婚,到民政部门解除婚姻关系。然后,妹妹再恢复真实身份,重新登记结婚。(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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