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脑科学研究院院长马兰认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案件中的第三者和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共同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也同样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理应共同承担责任。为此,马兰建议完善我国目前的离婚赔偿制度,在婚姻法中增加婚姻关系以外的人,具备相关情节的,过错方有权向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详见本报今日A21版)
这一建议在网上获得了很高的支持率,足见社会对于“第三者插足”之深恶痛绝。然而在我国《婚姻法》只是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至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案件中涉及的第三者,现行法律并未将其纳入有权向其请求损害赔偿的范筹,确有完善之必要。
在常理上,第三者破坏了他人的家庭,当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无过错方因此有权向第三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人之为人的“感情”,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东西,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应该以第三者存在过错或者恶意破坏他人家庭作为前提。
事实上,对于恶意第三者,更重要的不是经济赔偿,而是刑事处罚。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有两个重要标准,即:再次办理结婚手续,或者不办手续但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可在事实上,真正按重婚罪定罪量刑的很少,原因在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共同生活,几乎没有人再次办理登记手续,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有配偶者即使与他人同居,但只要对外以秘书、兄妹、保姆等名义相称,就能轻松逃脱重婚罪的处罚,这是社会上特别是一些贪官重婚纳妾、包二奶、养情人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
仅仅对恶意第三者实施经济索赔,意义可能并不大,因为无论是向原来的配偶索赔还是向恶意第三者索赔,往往是一回事。更重要的,是应该扩大重婚罪的定罪标准,以事实上的同居生活作为定罪要件,从根本上遏制婚外丑恶现象的蔓延。
编辑: 魏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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