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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洪
吴汉洪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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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发改委对12家日本汽车企业价格垄断行为进行了处罚。吴汉洪认为汽车行业反垄断要给买家选择权。他说反垄断面前不存在内外有别,觉得自己独特的国企更应重视这部法律。而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的成员更不能因商业驱动为企业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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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反垄断要给买家选择权

   

问:近期,发改委对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日本精工等12 家企业共计处以罚金12.35亿元,成为我国反垄断历史上金额最高的“天价”罚单,揭开了汽车零部件市场的价格垄断黑幕,也打破日系零部件供应体系十年以来结成的垄断联盟。您怎么看待这个事件?

吴汉洪:这些接受处罚的企业承认确实存在垄断协议,更重要的是有重要的证人举证,发改委根据情节的轻重来进行处罚,我觉得是有说服力,而且用到了反垄断法中非常重要的宽大政策,即作为协议当事方主动坦白就免予处罚,这也是值得关注的,而且具有积极意义。

 

问:在中国反垄断声音高涨之后,多家豪华车制造商开始在中国下调整车或零配件价格,并且幅度较为可观。但有人说,其实对消费者来说受益不大。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吴汉洪:我觉得汽车行业反垄断要给买家选择权。前一阵有关部门对进口高档车相继进行调查,详细的调查情况我不是很了解,但是我了解到的信息是一部高档进口车,国内和国外价格差异太大,居然能差到一百万以上,这是很可怕的。

我觉得这和进口关税肯定有关系,但另一方面这和我们国家的汽车从进口到消费者购买的环节多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有些环节就是具有独占性。

比如说我国不能多家进口汽车,进口商定价没有竞争者,接受进口车的中国4S店不仅要接受对方的高价格,为了保证自己的高盈利,还会向下一个环节加价。从产业链来说如果这个汽车从出厂到消费者手中,环节很多,每一个环节都要加价,最后落到零售的价格上就会很高。

这个问题的造成有些社会背景,2005 年商务部会同发改委和国家工商局出台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那个管理办法其实在当时对汽车的销售来说是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现在可能就会带来一些新问题。

如果用反垄断法来去归置这种行为的话我觉得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要修订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看看有没可能优化和整合从汽车制造商到消费者的环节,缩短高档车的流通环节,另外再整合规范这些环节的销售情况,尽可能地引入一些竞争机制。

从经济学上尽管只此一家别无分店这个情况本身不违法,但从经济理论上说,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情况,其实已经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指的是行为 并不是企业大了就是垄断 

问:什么是反垄断?

吴汉洪:经济学意义下的垄断实际主要指的是一种状态,如果一个市场只有一家企业,这家企业生产的产品又没有任何相近的替代品,并且其他企业想进入这家企业所生产的领域很困难或者几乎不可能的话,我们就定义说这家企业就是一个垄断企业,或者就叫垄断者。如果按照经济学定义的话,实际上在现实中真正符合经济学意义下的垄断是极少的,只有一些城市当中的自来水供应者,电力供应者,天然气供应者,因为在一个城市中一般是一家,这是经济学意义下的垄断。

而《反垄断法》意义下的垄断实际上主要指的是垄断行为。

 

问:垄断行为又怎样界定呢?

吴汉洪:通常法律意义下有三种典型的垄断行为。

第一是垄断协议。指几个竞争者为了避免两败俱伤达成一个协议,在国外叫做固定价格,就是把价格固定在大家都能获利的水平,消费者便买了这个产品的高价。

第二种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怎么认定企业市场支配地位呢?我国反垄断法用了一些推定的方式,比如说市场份额,如果一个市场中的企业市场份额超过了50% 或者市场中的两家大企业所占的整个市场份额超过了三分之二。但市场份额的数据推定是一个很微妙的措词,如何确定这个数据还得做进一步考察。

举例来说,美国微软的案子,微软在市场份额中绝对超过50%,美国司法部再根据定价方面,在市场的整个表现方面还有进入方面等等,最终认定微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必须是滥用了这个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比如说以不公平的价格销售产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某一些他需要的物品,企业可能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三类行为是企业并购,企业并购当然肯定有积极的因素,要不的话不会有全球范围内的企业并购浪潮。客观上一个企业和另一个企业进行并购,如果在这个行业当中他也有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这些负面的影响就是如果一个企业并购了另一个企业,而这个行业本身的竞争者就很少,如果两家企业已经并购了就成为这个行业更大规模的企业它就有可能会产生排除和限制竞争的。

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如果若干家企业并购的话,有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那么也要由相关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来进行,首先是最严重的是拒绝,比如可口可乐并购汇源。

如果某些并购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说你这个并购确实有一定的有利的因素,但是也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这时候就要权衡利弊,这时候一般的执法机构会以附条件批准作为一个条件,也就是说我同意你并购,但是你必须得满足执法机构所提出的若干条件。

 

问:媒体上还会出现一个名词叫行政性垄断。

吴汉洪:对,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一些单位,它滥用这个行政权利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这在我们国家的语境中往往就叫做行政性垄断。必须要明确地说一下,不能说中石油中石化太大了就垄断,它不是状态,它指的是一种行为。    

 

 

建议成立一个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垄断行为

 

问:在实际执法中,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几家?他们又是怎么进行分工的?

吴汉洪:我国目前有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他们根据垄断行为的大致类型来划分职能。

商务部下面的局级单位叫反垄断局,它的业务相对比较清晰,就是归置并购,所有的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并购,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并购如果对中国的市场产生影响,也要向反垄断局申报。反垄断执法有地域原则。

国家发改委专门负责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刚才我已经说了就是说价格垄断行为实际上既可以是垄断协议也可以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甚至还可以是行政垄断,如果涉及到价格也归发改委管。

其余的非价格领域的垄断就归国家工商局来管。

虽然目前的界定在外界看来不是特别明确,但在我们看来还说得过去。有人会说了会不会有一些业务交叉呢?客观上说会有,现在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形成一个比较良好的机制,遇到交叉的案子会协商。

更重要的是还有更高层级的机构叫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这是在三家之上的一个机构,但它不是执法者,而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当上述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碰到一些更为复杂的问题时,有必要上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进行协调。

 

问:据您了解,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人员配置是否紧缺?

吴汉洪:如果从工作量来说,我觉得目前的人员数量还远远不够执法的实际需要。比如商务部下面的反垄断局,每年可能要审理二百多个并购案件,有一些案件还特别复杂,他们经常加班加点,人员严重不足。出现这种情况还有一个原因是,新进入这个机构的人员还有一个适应过程。

目前人员方面慢慢地有所改善和增加,国家发改委这边的人数最多。

  

问:为什么不专门成立一个单位来进行反垄断执法?

吴汉洪:在反垄断法出台早期,无论是学者还是社会其他人员都建议为了集中资源,增加权威性,整合力量,用一家执法机构,目前我也认可这样一个说法。

我国出台反垄断法之前的政府环境 好像 不允许再单独成立一个机构,当时只能是用这样一种格局,我在很多场合都说过,在目前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有的政治经济条件是没办法的办法,从长期来说,我完全同意社会上的这种预期,即成立一个独立的权威性的机构专门处理竞争政策的问题。

我个人觉得这三家执法机构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进行执法,比较有成效,也都在积极执法。应该说给社会公众的印象是能够让更多的人知道垄断是不好的,我们应该支持反垄断法事业,这是件挺好的事。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属于兼职机构

 

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作用是什么?

吴汉洪: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是一个议事协调的机构,它的存在很有价值,而且不可或缺。从行政级别来说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是部委级,它们平级。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级别更高,因为它的主任是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大约有15家成员单位,全是政府的相关部门。比如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还有信息产业部等等。某些反垄断案子涉及到一些领域部门,如果不好解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可以进行协调。

反垄断委员会每一家成员单位都有一名局级以上的官员担任委员,反垄断委员会开会时,有必要的话,这些成员单位都得派代表参加,这就是反垄断委员会它的作用。

 

问:据了解,反垄断委员会还有一个专家咨询组,它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

吴汉洪: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实际上是一个非常设的松散的组织,性质上属于兼职机构,我的主业是人民大学经济学的教员,在专家咨询组实际上是一个兼职。专家咨询组成员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相关的政策和反垄断某一些问题的决策,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目前据我了解反垄断委员会的专家咨询组有21名,成员为一些机构提名,最后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审查批准。现在的构成是八名法学领域专家,四到五名是经济学领域专家,其他的是行业协会人员。

我们没有明确的分工,依据需要咨询案子的特点来抽调相应的专家。目前稍微活跃一些的可能是法学和经济学的成员。作为经济学学科的人员我也参与了不少重要的案件论证咨询,也包括调研。

 

 

专家咨询组成员不能因商业驱动为企业代言

 

问:专家咨询组成员在参与论证案子前会签署保密协议吗?

吴汉洪:会签署保密协议。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有严格的工作纪律,首先就是保密的要求,参与的案子不能随便地去说,如果是没参与的案子,可以根据媒体发布的信息谈谈自己的认识和理解。

这个职位要求尽可能是中立性,如果你涉及到一个相关的案子中,那你发表意见时也应该具有一定的中立性。专家咨询组成员参与相关的反垄断案件,比如说介入执法机构的某些案件中可以提不同的意见,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某些做法或者是一些判断,有不同的意见可以说。

我个人觉得,如果担任了专家咨询组的成员,就和普通学者不完全一样了,因为普通学者没有利益关系。所以成员一定要恪守工作纪律,恪守一定的原则,不能因为某些商业驱动就代言人。

    

问:近期专家咨询组成员张昕竹被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解聘一事,您知道吗?您怎么看待这个事件?

吴汉洪:确实取消了张昕竹的成员资格。他是否收了高通的钱,我不知道,这个事件也是应该由官方来解释。

我个人觉得咨询组的成员都应该恪守工作纪律,所有行为都要先对照工作纪律是否允许,如果不允许那又做了话就不合适。对我来说,在接受企业任何聘用时,一定要对照一下是否违反相关的工作规程和纪律,如果违反,有再大的经济利益也不应该接受。

  

问:有媒体报道说这个事情出了之后,专家咨询组的成员会有一些不解和一些疑问?

吴汉洪:我也听到过这个议论。但我个人感觉是这样,专家咨询组的聘任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做出,作为专家组的成员,听到这个消息我们也没法判断说应不应该解聘某个人。其次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做出的解聘决定,他们有权利,也有这个管理的权限,也没必要非得一个个通知我们,可能以后开会的时候会通报。

 

 

目前我国还没有被调查企业和执法机构对薄公堂

  

问: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是怎么收集线索的呢?

吴汉洪:举报是一种方式,还有执法机构自己关注的某一些行业,还有新闻报道。比如有人通过媒体反映假牙,心脏支架等价格过高。

    

问:被调查的企业可以提起诉讼吗?有人说在中国很难出现像微软那样对簿公堂的情况。

吴汉洪:应该可以。媒体上报道国家发改委对美国高通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期间,高通的高就来了四次,了解查什么,哪个地方违法了等等,这就是信息沟通。

微软那种对薄公堂的情况,目前在我国还没有,我相信以后会有。几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一个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规定,明确地表示,如果在反垄断案件中当事方如果有异议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就相当于到法庭上对簿公堂。

现在还没有这种情况,其实有一个原因可能是收集相关的证据比较困难。另外诉讼成本可能也太高,耗费人力物力财力。

 

 

有些国企觉得自己独特不重视反垄断法

 

问:社会上还有一种声音说反垄断执法机构查的都是外企,您怎么看?

吴汉洪:我觉得这种说法有些偏颇。我们注意到国家发改委不只查了外企,也查处了白酒、奶粉企业,奶粉企业中不只有洋奶粉, 还有上海的黄金首饰企业,还有很多国内大企业,包括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

 

问:据我们所知,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调查,后来也没有下文了。

吴汉洪:没有结果有可能是这样的情况,这两家当事企业向发改委作出承诺有可能就内部和解了,但必须得承诺发改委的一些要求,我听到的是承诺互联互通。这个在国外有叫和解,就是当事企业在受到反垄断的调查过程中确实主动地表现出积极配合,而且也有承认的态度,这个是允许和解的。

 

问:对于中石化中石油中移动这种行政性垄断,我们需要怎么归置呢?

吴汉洪:首先是要改革深入,另外就是现有的国企应该特别注重这个中国的这部反垄断法,有一些国企觉得自己好像是独特的,不重视这个法律。像发改委查处的中国电信中国联通这个案子,无论企业多大,甭管多有背景,只要触犯了反垄断法,照样会查,我觉得以后的趋势就是这样。

一个国家的治理应该最终走向法治,一切以法律为主,既然反垄断法是现行的中国市场竞争规则的一种底线或者是一个法律规范,任何一个企业都应该遵守它,违反了它,触动了这个法律的红线就应该受到制裁。

 

 

反垄断法面前不存在内外有别的现象

 

问:出现这种情况,会不会是因为政府部门的信息不够公开呢?

吴汉洪:在一定程度上有一些和解的信息确实不便公开,随着我们国家以后反垄断法的透明,可能会有所改善。

我觉得在反垄断的这部法律面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我不认为是内外有别,也就是说对中国公司一个标准,对外国公司一个标准,然后我们又重点查外国公司,我不同意这样一个判断。如果说相关的当事外方企业发现中国某些国有企业或者民营企业违反反垄断法而没受到查处,也可以举报,这是他的权利。不能说因为在某一个时期这个可能涉外的企业受到反垄断的调查多,就说 好像 中国企业一致对外,好像内外有别,这么做的话也会有误导性,容易引起国家之间的一些纠纷。

 

问:前些时候欧盟商会提供了一个报告,里面提到了这个内外有别的问题。

吴汉洪:这个报告其实不太客观,如果真有内外有别的问题,就要摆出事实依据。

 

 

反垄断法就像交通规则  没了它就会一片混乱

 

问:有人说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宪法”,也有人说“在中国现在这个阶段这部法还不能够达到这个定义?”您怎么看?

吴汉洪:我个人觉得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就意味着竞争在市场当中非常重要,竞争有好的作用,也有不好的作用。反垄断法竞争政策最重要的是扬长避短,避竞争之短,扬竞争之长。

详细来说就是这部法律会让竞争当中带来的好处更好的发挥,抑制竞争当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垄断行为。

这部法律相当交通当中的交通规则,有了交通信号灯再加上很好的交通法规的执法才能够保证交通顺畅,否则的话就是一片混乱,所以反垄断法在我看来确实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非常基础的法律。

 

问:社会上还有一种声音,认为不需要反垄断,在美国有一部分经济学家和法律学家认为反垄断就是胡闹。

吴汉洪:我认为有这种声音很正常,无论是理论还是政策,偏重政策的话自然的会分成两大阵营,一类叫干预主义,一类叫自由主义,干预主义是主张认为这个市场运转有问题,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有必要校正,而自由主义正好相反,它认为市场运转很好,政府首先能力不够,其次他干预的时候有的时候想法是好的,但是干预的效果往往不如人意。在反垄断领域当中存在的所谓的干预主义和自由主义之争也很正常。

我不是激进的干预主义,我不认为政府做一切事情都是对的,市场有自己的优势,但也有它的劣势,我们的政府在一定范围内校正避开劣势,让优势能够正常地全部地发挥,这是我们最终的目的。

 

问:那您认为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建立,除了反垄断法,还需要依托其他手段吗?

吴汉洪:其实竞争规则和竞争秩序的建立是多方面的,一个是道德,一个是自律,这都是自发的市场力量慢慢形成的,由浑浊到清洁,除此之外,我觉得政府还是发挥了必不可少的作用。我们看美国的西部片,西部片中最后也是靠政府来出面,用法律方式来规范人的行为。所以我觉得反垄断法在中国像这个发达的市场经济迈进的过程中应该说是必不可少的。

 

 

反垄断在执法透明度方面还需改善

 

问:那您觉得反垄断法从出台到实施,还有哪些地方是需要完善的?

吴汉洪:第一个是执法的专业性,执法方法还有待改进。我们毕竟才实行了六年,积累的经验还有这种能力都是有限的。

在执法的方法上包括透明度方面,我们和先进的国家还有一些距离。

我知道这三家执法机构都特别注重学习和交流,前两天我还参加国务院的三家执法机构和台湾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交流的研讨会,他们都互相讨论交流对方在这个领域当中怎么做,具体怎么沟通,还建立一些合作的机制等等,我觉得这些都是积极的。

从长远来看我最希望的看到的是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上升为一家具有权威性的专业的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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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伟娜   时间:2014-8-26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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