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马案”女贪官告中青报讨名誉权
  “女贪官”的身份并不意味着她丧失了所有权利,她对自己名誉权的捍卫恰恰表明了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不可或缺。
“中国制造”遭遇“西班牙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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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辽宁省沈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慕马案女贪官焦玫瑰,因三年前《中国青年报》上的一篇文章称其为沈阳黑社会头目刘涌的“姘头”,遂以名誉权受到损毁为由,一纸诉状将《中国青年报》推上被告席。11月16日,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特殊的名誉权纠纷案。详情>>
·女贪官讨名誉权索赔20万元
  “我半生勤劳苦学……用清高与骄傲赢得的荣誉与赞美,刹那间竟被如此狂野粗暴地践踏成污泥浊水。”在“慕马案”中落马的女贪官焦玫瑰,得知自己被一些文章写成是沈学性的语言形容自己的心情。在监狱阳黑社会头子刘涌的“姘头”后,用这样极具文中服刑的她,将中国青年报社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精神赔偿。2004年11月16日上午,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焦玫瑰状告中国青年报的名誉权案。[详情]
·女贪官告中青报案情回放
  2001年8月31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了一篇题为《揭开刘涌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的文章。文中写道:“刘涌是如何‘荣任’人大代表的?关键之处,绝不在于他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而在于他头上有‘优质’的‘保护伞’。刘涌的‘保护伞’最直接的是3个人:原沈阳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实是刘涌的‘干爹’,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是‘干妈’,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焦玫瑰则是他的‘姘头’。”[详情]

  焦玫瑰称在看到媒体的“姘头”说法后精神受到极大打击,对于这段心情,焦玫瑰在“我的陈述”中有这样的描述:“……报纸在抽搐的手指间索索地抖动着,像风雨中凄冷的寒流,驱赶着毒蛇一样的文字在牢房中疯狂乱窜,一根根地噬断我的神经……我像受伤的蛇一样痛苦地扭动着自己的脖颈,为拯救自己而迅速地做着选择:1.死亡;2.疯狂;3.活着。”详情>>

·“姘头说”给焦严重打击
  焦玫瑰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声情并茂地宣读了焦玫瑰在看到报道时在狱中写的一封信:“……活着意味着屈辱,但可以找回清白,我拒绝与儿子见面,就为了将官司打到底,我相信法律会与我清白……我是真诚的,我相信我会获得真诚的回报,愿在这场诉讼中与中青报共同前进,让21世纪不再有被侮辱的生命。”这一刻,法庭上寂静无声。[详情]
·看守所所长给焦作证
  为了证明焦玫瑰在看到媒体的“姘头”说法后精神受到极大打击,社会评价降低。焦的律师当庭宣读了两份焦玫瑰曾经所在的看守所所长及女管教的证言。证言说,焦玫瑰在看到《中国青年报》说她是“姘头”的报道后很恼怒、气得手直哆嗦,拒绝吃饭,当晚就写了一封信要求给当地检察院。同住的人还反映焦玫瑰因此产生了轻生的念头。焦表示,只要活着就要讨回一个说法。
·要求中青报当庭道歉
  在法庭上,焦玫瑰的代理人刘律师说:“什么叫姘头?非夫妻同居的不正当关系的一方才叫姘头。对于一个传统女性来说,这是最具侮辱性、最恶毒的语言!”刘律师认为,中青报在文章中四次用“姘头”,大标题中用醒目黑字“姘头”违背事实,构成了对焦玫瑰名誉权的侵害。“我们代表焦玫瑰要求《中国青年报》当庭向我们道歉!”[详情]
·中青报认为焦咎由自取
  中青报的代理律师说,涉案文章作者并非中青报记者,而是一位自由撰稿人,此人应文责自负,中青报只尽版面编辑审核职责。同时他还拿出一份从国家图书馆检索到的文章,表示中青报并不是首次刊登“姘头”说法的媒体。“焦玫瑰社会评价的降低并不是因为‘姘头’说法,而是她贪污、受贿,咎由自取。”如法院认定中青报有责任的话,他们愿意在报纸上登更正,但不同意赔钱。

  焦玫瑰的代理律师强调,作为一名服刑人员,焦玫瑰已经受到了刑事上的处罚,但没有人可以因此随意对其进行侮辱。就服刑人员打官司这一较为“新鲜”的案件,是不是焦玫瑰是在享受着特权?服刑人员到底有没有维护自己名誉权的权利呢?

·是特权还是普遍权利?
  许多人都问:是不是因为原来的身份,所以焦玫瑰在监狱也能打官司?专家对这一说法予以否定,并表示基本上所有的服刑人员都可像焦玫瑰一样打这样的官司。因为名誉权属公民民事权利一种,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即使是因为犯罪被判刑的服刑人员,法律也只是剥夺其人身自由这一项民事权利,而作为公民具备的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其他权利还是存在的,如人格权、名誉权、财产权等等。一旦服刑人员发现自己这些权益受侵害,可以通过家属请代理律师“一边坐牢,一边打官司”。[详情]
·服刑人员有没有政治权利?
  除了被剥夺人身自由,服刑人员享有其他的民事权利,但是不是也享有政治权利呢?专家表示,政治权利是属于公民的“公权利”,是国家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各项权利,是否具备政治权利要看法院对服刑人员所作的判决,判决中没有注明“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就还具备政治权利。而针对国际上经常提到的“人权”,专家表示这涉及的范围特别广,基本上是指作为人普遍拥有的权利,从概念上说,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都被包括在其中。

  焦玫瑰曾任国家公职人员,尽管现在已经沦为阶下囚,但其身份仍然具有公众人物的典型特征。如何在保护公众的知情权的前提下同时保护公共人物的隐私权,其界限往往难以确定,故中国青年报在这场官司中的命运,眼下尚难以预料。详情>>

·如何平衡名誉权和舆论监督权?
  一边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一边是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背后还有公众的知情权)。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妥当的平衡点,一直是法律上的一道难题。在法治成熟的国家,法院一般会认为:公众人物比普通人占有更多社会资源,获取了更多收益,理当在隐私权和名誉权上做出一定的让步甚至牺牲。在审理公众人物诉媒体名誉侵权的案件时,法院一般都会对媒体有所偏向。但中国司法界对此没有达成共识,法院判媒体败诉的居多,也有驳回公众人物诉讼请求的判例:如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案。 [详情]
·警惕公众名义下的伤害
  在慕马案中贪赃枉法的法官,也可算“名人”,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如此“名人”就无个人名誉可言。因此,对其展开的正常舆论监督,与毫无依据的臆测和带有明显人身侮辱意味的攻击性言论,有着明显的差别。关于“贪官遭到名誉侵权”的争论,仍在继续。所担忧的是有些评论中传递出的这样一种观念,即只要监督贪官的大方向对头,是为了公众利益,出现一点践踏个人权利的小差错,就不算一回事情。因此更让人担心的是:如果听任这样的观念在社会意识中占据主流地位,是无助于建设现代法治秩序的。[详情]
·状告以及索赔并非维护名誉权的最佳选择!?
  法治成熟的国家有“公众人物无隐私”之说,除非万不得已。公众人物诉媒体侵权都是十分不明智的。焦玫瑰准备分期分批状告全国多家媒体。如果她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她或许可以迅速暴富。不过这对于她维护名誉权,“清洗被侮辱的人格”,却并非最佳选择。最终,法院的判决将是至关重要的,它应当让焦玫瑰明白,如果只是为了维护名誉权,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敦促媒体澄清事实,一定要比找媒体逐一算账并提出天价索赔有效得多。
[责任编辑:兔子]
焦玫瑰简介
  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003年,她在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等16人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落马。法院查明,焦玫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头目刘涌等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利用职权将本单位公款非法占为己有。“慕马案”案发后,焦玫瑰先后被免去法院副院长、市政协副主席职务。2003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其受贿罪、贪污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
  2004年7月6日,东城法院正式受理沈阳中级法院原副院长焦玫瑰状告中国青年报的名誉权案。
  11月16日上午,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为什么要保护罪犯的权利呢?
  因为:1.罪犯是“人”,为了体现人道主义而保护罪犯权利;2.罪犯是“公民”,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3.为了改造罪犯而保护罪犯的权利。
网友评论:
  贪官与私生活不检点之间无必然的联系
  网友认为:媒体不要发表未经核实的东西,否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常识,没啥可辩的。贪官与私生活不检点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贪财必贪色的思维定式是八卦新闻的套路。中青报不该如此入俗。

  女贪官居然还知道什么是名誉!
  网友认为:这个女人现在还知道名誉,她在任法院副院长期间被坏了多少人的名誉,那个律师还有脸替她打官司,仅仅是因为她被判了罪那些被她败坏了名誉的人就可以挽回损失了吗?在服刑期间是她不愿见孩子还是孩子不愿见她,她的孩子应因她这样的罪犯母亲而感到羞愧。

  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也要保护!
  网友认为:一切都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犯人只要没有被剥夺其应有的公民权利,她就应该享有国家的法律赋予她应该有的权利。焦玫瑰无论触犯了什么法律,受到什么样的处置,她的正当]权利还是应该得到合法的保障,如果对一个犯人因为她过去犯过罪,就可以任意去践踏法律赋予她的权利,我们的国家何以去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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