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死刑从贪官开始?

[法]马丁·莫内斯蒂埃:“只有不再杀人(指死刑),人类才得以为人”。--《人类死刑大观》[参与讨论]

“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我国已经签署了该公约,更负有遵守的义务。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成立的人权委员会,在1999年的一个决议中,敦促所有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不要将死刑适用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这说明它不属于公约规定的“最严重的罪行”之范畴。___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参与讨论]

这些专家在腐败最猖獗的时候提出废除死刑,居然以牺牲广大守法公民的权益来维护少数亡命分子的所谓“人权”,简直就是无理取闹。__网友 [参与讨论]


  [提要]腐败威慑有限?专家称可考虑废止经济犯罪死刑:针对层出不穷的腐败案件,中国近些年对许多经济案件增设了死刑。多名法律专家认为,在全面废除死刑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考虑先废止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在具体量刑中坚持“少杀慎杀”原则。专家指出,这类犯罪是以单纯攫取经济利益为目标,对其适用死刑,实际上是以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人的生命价值。这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且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倡导的生命权至高无上原则不协调。[参与讨论]

  [关键字:专家意见]专家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权威的话语权,他们依赖在专业领域的学术声望就某一个话题发表自己的看法,理性的来说他们只拥有代表权而没有决定权,所以专家在问题的研究上更加理性而大胆,网友质疑的声音随之也大胆而激烈。[参与讨论]


专家之另类意见举例:

   国家社科规划“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已成立5年,这个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纪委等多家单位联合组成的课题组建议:设立一个全国退赃的公开账号,退赃者可在全国任何一个县以上国有商业银行匿名退赃,无需公开本人任何情况。[详情]

 

·台湾教师建议构建双性厕所
  台湾大学社会学系的孙中兴教授如今正在该校构建一个“体现男女平等”的双性厕所。教授的构想是,在性别平等的厕所里,没有男生专用的小便斗,只有男女共用的马桶。在孙教授看来,双性厕所有许多优点:首先,男生不使用小便斗后,男女同学排队上厕所的机会均等。[详情]

网友zhyg_8支持意见:坚决支持专家意见!经济犯罪往往都是上下勾结犯罪,抓住了一个,后面就有一大串。通过较长时间的教育,罪犯总会有交待的时候,对反贪倡廉有很大意义。[参与讨论]

网友夏夜星雨反对意见:如果留犯罪分子一命,外面的人帮他一活动,他很快就减刑出来了,所以只有死刑能解决问题。该杀的坚决杀,可杀可不杀的也坚决杀![参与讨论]

  [提要]信息时报:废止经济犯罪死刑等于纵容腐败分子:死刑对于贪污受贿的犯罪人具有威慑力,让人望而生畏。废止死刑,谁最高兴?当然是涉及经济犯罪的腐败分子,目前有死刑存在腐败分子还如此嚣张,如果废止了死刑,结果又会怎样?[参与讨论]

·学术研究还是替腐败分子代言

   其实面对愈演愈烈的腐败犯罪,我们制度上能实施的处罚,不是重了而是轻了,贪个几百万甚至上千万,最后还是没能够上死刑,才是经济腐败犯罪猖獗的根源。因此,很多人提出建议修改《刑法》,对“个人贪污或受贿‘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的规定进行细化,用死刑威胁来减少犯罪。如今,一些法律专家反而提出废止经济犯罪的死刑,真不知道他们是进行学术研究还是替腐败分子代言。[参与讨论]

·民心不可违
  不应该废止经济犯罪死刑,也有民意的成分在里边。死刑的重大社会意义,不只是威慑腐败分子,也能起到安抚、稳定民心的作用。如果犯罪“致富”不能受到严惩,如果贪污受贿上亿元也不会被判死刑,那按规矩办事的人会怎么想?一位网友这么评价:这些专家在腐败最猖獗的时候提出废除死刑,居然以牺牲广大守法公民的权益来维护少数亡命分子的所谓“人权”,简直就是无理取闹。[参与讨论]

网友:全方位 
  听起来荒唐,仔细想想也有道理。姑且不说人道的一面,现在腐败的多,抓到的少,抓到要枪毙,没抓到的,照样享福,恐怕还是多数。不公平。不像杀人犯,抓到的多,漏网的少。第二,改革期间,制度本身就不规范。什么叫贪污,什么叫行贿,界限也不是很清楚,不像杀人那么容易定义。第三,废除死刑腐败就会比现在更厉害的可能性不是很大。退一万步讲,即使真的证明没有死刑不行,再恢复就是了。即使有几个该死的没杀,也比杀了不该杀的强。[参与讨论]

网友:
  为什么要法律呢?因为法律是规范大家安宁,平等,给每个人一个大体上的安全平等感!所以,法律的目的是更好地服务与社会,制定法律的出发点也就应该从社会的最大收益来看!所有的犯罪中,经济犯罪给整个社会带来最大的危害性,它侵犯了很大一部分人群,所以制定刑法的时候,应该把它列为最重。所以,呼吁,恢复凌迟处死这种刑法!贪100万以下的,凌迟一天处死;谈1000万的,凌迟三天;1000万以上的,凌迟1000刀五天处死(为了让他们活够五天,不妨供应好饮食)![参与讨论]

网友:
  这样的“专家”怎么能称得上专家呢?记者先生您也太不把专家当“专家”了吧?你以为我们国家培养出来的专家都是这样哗众取宠囊中无物嘴尖皮厚的专家?我都不知道他们的脑子里天天都在想些什么东西!让这样的人来做什么院院长什么科研中心主任简直就是浪费我们纳税人的钱。我为什么这么尖刻的说话就是因为我国的贪污腐败现状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非死刑无以镇压,因此死刑不仅不能废除,而且在腐败罪方面还要降低标准,满50000元人民币者杀无赦!我看他谁还敢乱伸手?请专家们先回答几个咱老百姓的问题:难道贪污趋势严重就是因为有了死刑存在?废除了死刑就可以大大缓解遏止腐败?

  如果你能答出圆满的答卷老百姓认可,那么你们这些专家国家就没有白养活![参与讨论]


人类死刑大观

  在上一世纪结束时,法兰西学院的教授弗朗索瓦·拜鲁写道:“在这个地球上,折磨空前残忍,而以残酷折磨为主旨的极刑也远远没有成为过去。……杀人不仅存在,而且在世界共同体中三分之二的国家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在这些国家,应判处死刑的犯罪行为却在递增。……只有不再杀人,人类才真正得以为人。”

  但他承认,即使到了下一世纪,人类仍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无法摆脱其“动物性”,因为人类几乎将所有的科学与智慧都用于致死的可怕“艺术”中,在死刑的发展过程中,体现出规则、技术、发明、革新。而就死刑的杀一儆百性,是对胆敢挑战权力与秩序的人的最严厉警告。[参与讨论]

中国离废除死刑还有多远?
  1、我国的死刑政策和执行情况怎样?

  从1979年制定第一部刑法典到1997年刑法修订,我国死刑立法没有减少,死刑适用还扩大到许多非暴力性的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使我国成为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这是就横向看。从纵向看,1910年改革后的《大清新刑律》规定的死罪有20余种,1911年辛亥革命后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规定的死罪有19条,但时隔近一个世纪,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死罪却是其3倍之多,难怪有的刑法学者坦言:“我国刑法规定68个死刑罪名,确实太多。”[发表意见]
  
  2、何为“严格限制死刑”?

  在我国,虽然死刑的刑事政策在文字上表述为“不可不杀、不可多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但问题是,“不可不杀”的内容比较确定,这就是说要保留死刑;而“不可多杀”中的“多杀”与“少杀”的内容则相对不确定,至于“可杀可不杀”,那更是一个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就“严格限制死刑”确立一个基本平台。这个基本平台就是:从人的生命的至高无上出发,我国应当尽快取消一切非致命性犯罪的死刑,尤其是那些非暴力性的经济犯罪的死刑。[发表意见]
名词解释:

我国刑法中死刑适用的罪名:刑法修订后,死刑适用的范围较广,罪名较多。根据统计,共涉及70个罪名。为了具体了解死刑适用的范围,现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死刑罪名罗列于后。[详细]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详细]
黑镜头:街头血腥屠杀(图集)
  当你为这些残忍的刑罚唏嘘感叹的同时,是否也对那些看客的冷漠感到吃惊?(点小图看清晰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