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为“消失的你”索赔

在失联后的第10个月,马来西亚民航局宣布MH370失事,机上239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全部遇难,同时表示马航会承担相应责任,并向乘客家属发布赔偿指南,称获取赔款之前须与马航签署和解协议书和责任解除书。

根据家属反馈,马航确定的赔偿标准是,每位遇难中国乘客将获得22.5万美元的赔偿,约合150万元人民币,这个数额仅为早前台湾复兴航空赔偿的一半。对此,绝大多数家属表示无法接受。这次的空难赔偿到底应该怎么确定,家属还有没有其他方式索赔?

无争议赔偿金:11.31万欧元赔偿+商业保险金

依照国际惯例,《蒙特利尔公约》(即《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作为航空事故的法律赔偿依据。中国、马来西亚均是签约国。该公约规定的赔偿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因航空运输给旅客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无论承运人有无过错,受害人均可获得赔偿。

所以,即使撇开纠责一说,乘客因所乘航班失事而亡,那么乘客家属也是可以从航空公司那里得到一笔固定赔偿的。那么这一笔赔款是多少呢?答案是11.31万欧元。这是乘客家属能够得到的最少赔偿。它是由《蒙特利尔公约》最大特点决定的,该公约通过两步递进形式为旅客人身伤亡赔偿引进了无限制责任概念。第一步不管有无过错,航空公司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1.31万欧元“特别提款权”。

但法律专家提醒需要注意的是,“11.31万特别提款权只是第一梯度中航空公司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并不代表航空公司自动赔付这么多钱。虽然《蒙特利尔公约》在第一梯度中免除了旅客举证航空公司的责任,但没有免除旅客证明自己损失的责任。”换言之,旅客如果想要获得第一梯度的全额赔偿,必须证明自己实际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达到了11.31万特别提款权。

另外,乘客家属一定不能忘记的是与乘客所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保持联系。商业保险的赔付额度有时会很高。例如:在2009年法航447空难中,一名中国人购买了人保寿险,获赔960万元的保险赔付,当时成为中国保险史上赔付最大的个人保险赔偿案。对于本次事件涉及的中国乘客,在MH370于去年3月8日失联后,中国许多家保险公司已经在跟进并确认机上投保的乘客信息。

与马航协商赔偿金:损失越大,赔偿越高

从目前国际空难的善后处理来看,绝大部分案件是通过协商谈判的形式来确定赔偿方式与金额,从而使事件得到解决。目前马来西亚政府已经宣布航班失事并保证马航会承担相应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其做好了相关赔偿方面的准备。

而对于马航率先抛出的和解协议,大多数家属予以拒绝,认为不能在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就与航空公司签署一份意味着放弃诉讼以便追责的权利。不过,目前失事航班仍未找到,无法明确责任主体,虽然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机场等都是潜在的索赔对象,但家属无法获得确切证据以证明这些索赔对象对故事负有主要责任。并且,航班失事后的空难调查报告一般耗时长达数年。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诉讼时效是航空器应到达目的地之日起两年内。可目前,诉讼条件并不有利于乘客家属。

另外,因在美国进行诉讼后获赔的金额相对最高,就以往发生空难事件而言,乘客家属若寻求法律手段最先考虑的地点是美国。但是,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美国法院在三种情况下对空难诉讼有司法管辖权:受伤或遇难乘客是美国永久居民、机票购买地在美国,或者个人搭乘航班飞往美国且美国是行程的最终目的地。但对于MH370来说,因为起飞地、目的地和目前判定的出事地点均不在美国,而且尚无法证明制造航空器及其零部件的美国公司有问题,对于非美国居民或机票不在美国购买的乘客而言,诉讼不能奔着最高赔偿而去的话,加之在美诉讼耗时漫长,其实并不划算。例如,去年3月,就有印尼家属在美国提起诉讼,但被法官驳回,并指责律师浪费法院时间。

因此,在诉讼条件不太有利、无法确定一定会胜诉的情况下,签署和解协议不失为一种策略。因为,对于最终的赔偿金额,家属是可以与航空公司协商而定的,假如可以证明遭受的实际损失高于马航提议的赔偿金额,也可以获得更多赔偿。

以航空灾难史上著名的法国航空公司447航班失事事件为例,2009年6月1日,从里约热内卢飞往巴黎的法航447航班在大西洋失踪,这架空客A330飞机载有216名乘客和15名机组人员,其中中国乘客9名。一周后,在巴西附近的大西洋海域打捞出失事客机的部分残骸。近两年后,飞机的主要残骸和一个黑匣子找到。知情人士披露,同大部分遇难家属一样,2011年法航447航班的中国遇难者家属选择了与法航达成和解协议,家属同意放弃针对法航及其他可能的责任主体的权利诉求和补偿。事故发生的第三年,法国民航安全调查分析局公才布了事故最终调查报告,认定飞机失事的主要原因是飞机技术故障和人为操作失误。

至于空难和解的最后数额,则需要保密。近年来代理过多起中国公民在美国、非洲、俄罗斯等境外遭遇空难死亡的索赔案件的律师举例表示,“发生在俄罗斯的一次空难,赔偿最少是35万美元,美国的人身损害赔偿额最高,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

纵观国际和国内的空难人身损害赔偿事件,大多数遇难者家属在启动诉讼程序前即与航空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在进入诉讼后大部分案件也能达成和解。因为诉讼风险的存在、举证责任的困难及诉讼耗时较长,跨国诉讼更是如此,一般的乘客家属最终选择和解。航空公司在拿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后,也希望尽快消除负面影响,会给予家属比法定数额略高的赔偿。

在中马两国提起诉讼:向任何可能的过错方索赔

当乘客家属与航空公司存在谈判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时,这就意味着需要从诉讼的途径获得赔偿。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诉讼必须得从航空器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期间内提起诉讼,就MH370事件来说应在2016年3月8日之前,否则会丧失对损害索赔的权利。而且,由于《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赔偿额不高,仅有11.31万欧元。因此许多飞机事故的受害者寻求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更高的赔偿。诉讼,无疑是争取高额赔偿的重要渠道。

考虑到《公约》所规定的赔款数额有限以及与航空公司无法谈妥的情况,遇难乘客家属就会自然地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谋求损失最小化。一般而言,乘客家属起诉的对象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包括航空公司、政府、飞机零部件制造商、航空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飞机起飞的机场等等。另外,如果是出公差,涉及到工伤问题,也可以向所在公司索赔。但对于MH370乘客家属来说,因为眼下飞机未找到、无法明确责任主体,情况有些特殊,但并不意味着无人可诉。

其实,不论是飞机从雷达上消失数小时后马航才把消息公之于众,还是马来西亚军方曾发现不明物体但没有追查,以及在后来马来西亚主导的搜寻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不负责任的行为等等,它们或多或少都可以被视为玩忽职守的表现,而家属也可以对其行为主体进行起诉。

实际上,早在去年10月底就有乘客家属进行起诉。原告是马来西亚两名儿童,他们因为父亲在马航MH370航班失踪事件中下落不明,于去年10月31日正式起诉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和马来西亚政府。这两名儿童也是自3月8日MH370航班失踪以来,首次提起诉讼的乘客家属。当时,他们向吉隆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民航部门玩忽职守,在MH370航班从雷达屏幕上消失后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试图联系客机。他们还指控马航玩忽职守,未能采取一切应有措施,确保航班安全。起诉书还将马来西亚移民部门、马来西亚空军和马来西亚政府作为被告,指控其存在严重的玩忽职守行为。

关于诉讼地点的问题,中国和马来西亚均可以。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目的地的法院,或者承运人在乘客的主要且永久居住地有业务经营,则遇难者家属可以在该居住地的当事国领土内提起诉讼,即遇难者家属有权选择其经常居住地(中国)、旅行最终目的地(中国)、机票发售地、空运商所在地和空运商主要运营地(马来西亚)作为诉讼地。如果本次事件是由于飞机故障所致的,则飞机制造商所在地美国也有管辖权。但由于目前MH370航班客机失事原因不明,还无法在其他国家法院提起产品责任之诉。

资料:大公网、新京报、现代快报、中国民航报、中国经济网、民航资源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