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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专家: 劳教制度是在回避法治精神
  • 重庆劳教往事:王立军治下的蒙冤者们
  • 废止劳教制度 人权司法保障重大进步
  • 被劳教村官任建宇向渝劳教委索国家赔偿
  • 李克强:劳教制度改革方案有望年内出台

河南多地建上访训诫中心 被指新型劳教所

河南南阳、驻马店、邓州、新乡等地近年来均建有类似“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职能多为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不少网友质疑为“新型劳教所”[详细]

广州拟设2个拘役所 处置"轻刑快审"犯罪

日前,广州正在准备成立两个拘役所。但据法官解释,拘役只是针对严重违法,但犯罪情节较轻的刑案,并不能替代劳教。[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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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为文:废除劳教绝不是放任违法行为不管

>>背景常识

定义: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

来源: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

性质: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 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三中全会解读

《决定》指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教制度56年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决定详文]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详细]

1955: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的红头文件

  1955年8月,中共中央批准下发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指示”规定,对当时的肃反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详细]

1957:正式确立劳教制度

  1957年8月1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8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出台《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详细]

1961:规定期限

  1961年4月,公安部制定《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依据该《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是两年到三年,由劳教机关“内部掌握”,只在收容时向本人及其家属宣布;对表现不好的劳教人员,可以延长劳动期限。[详细]

1966:文革时期一度停止实施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公检法被“砸烂”,劳动教养制度停止实施。一部分劳教人员被释放;一部分劳教人员被转移到监狱、劳改队,当作罪犯进行管理。这期间,“牛棚”是右派分子的劳教所的别称。被关入“牛棚”的人,人身自由、言论自由都受到严格限制,并被强制劳动。[详细]

1979:劳动教养实质性的改变

   “文革”结束,中国第一次比较集中地出现“废除劳教制度”的意见,主要在学术界,没形成大众舆论。1979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延续了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之效力,但是它规定的劳动教养的对象已经不是反革命、坏分子和右派,而是“劳动教养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这就实现了劳动教养实质性的改变。但这个规定对于什么样的人需要劳动教养没有规定,是一个空白控权条款。[详细]

1980-1982:劳动教养制度中断10年后重新启用

  1980年2月,将1957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重新发布实施。同年2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继续办好劳动教养》。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规定将“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对原有强劳人员,应按原批准的强劳期限执行,如发现新的违法犯罪需要延长期限的,按劳动教养规定办理。”同时建立了所谓的“收容审查”制度。1982年1月21日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扩大了劳动教养对象。上述三个法规、规章奠定了新时期劳动教养制度的框架。[详细]

1986-1991:劳动教养对象泛化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以上法律使更多人员被纳入劳动教养的对象。实践中劳动教养主要针对小偷、卖淫嫖娼、吸毒、破坏治安等行为。[详细]

1996:取消收容审查制度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取消收容审查制度,这是一个进步。[详细]

2000:《立法法》再掀改革呼声

  2000年,《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对劳教制度提请审查的呼声再次响起。[详细]

2003:废止收容遣送制度

  2003年6月22日,国务院宣布废止施行了21年的《收容遣送办法》,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使以“治安”为目标的劳动教养进一步走向衰落。[详细]

2011年:设立试点城市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兰州、济南、南京、郑州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详细]

2013: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2013年1月7日的全国政法会议上,孟建柱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详细]

>>劳教制度种种缺陷

违反宪法和正当法律程序
  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依据《立法法》,这样的事项毫无疑问只能用法律规定。劳动教养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没有经过刑事诉讼程序,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由于执行中公安的强势违反也正当程序。[详细]
劳教人员成免费劳动力 搞创收
  劳教场所是国家财政拨款,劳教机构的工作人员工资较低,待遇普遍不好,经费保障不足,为了解决经费和被劳教人员的生活问题,强制劳动被一再强调,自己创收养活自己成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为了免于劳教,向劳教所的工作人员和地方相关领导行贿也成为很多人的选择。[详细]
已沦为打击报复的工具
  在一些地方劳教制度已沦为了地方政府官员假以维稳为名、行打击报复之实的工具。2009年,深圳发布《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规定对多次非正常上访行为人,除予以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符合劳教条件的,将予以劳教。许多地方都有类似的规定和要求。[详细]
严重侵犯公民权利
  除了侵犯公民正当程序权利以外,劳动教养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并以此为威慑,影响到公民表达权、信访权、财产权的行使。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详细]
劳教本意遭曲解

  1980年2月,国务院通知,从下半年起,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劳教制度的根源在于迷信“劳动可以改造一个人”。有专家认为,这一规定违背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个制度的初衷。[详细]

>>劳教制度废止之后

昨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劳教制度在延续了50多年之后,将被废除,而其遗留的问题和后续的影响还将继续影响中国。[决定详文]
进度

何时能正式废止?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和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陈忠林都表示,尽管三中全会通过《决定》提出废止劳教,但本着“谁通过谁废止”的原则,劳教制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律文件确立的,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按照惯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举行六次会议,本年最后一次将在12月下旬举行。[详细]




后续

劳教一废了之?

   对于劳教制度,此前有“废除”和“改革”两种声音。主张“废除”的人认为,劳教制度随意侵犯人身自由,应一废了之,而“改革”派认为,应该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来替代。此次,在没有新的制度出台之时,中央决定废止劳教制度。专家表示,劳教制度中合理的功能应当在别的法律中予以保留。劳教制度废除后,对于轻微违法又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比如小偷小摸、公共场所无理取闹,形成了空缺。[详细]




立法

“矫治法”能否重启?

  近年来,“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但都没有下文。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立法是改革的关键,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对象、期限、场所、主体、程序等方面加以明确规定,目的是让这种制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是让它陷入违法的困境。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底公布的五年立法规划里,并没有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安排。但此次三中全会的《决定》里提到,“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因此不排除重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进程的可能。[详细]




滥用

寻衅滋事会否滥用?

  学界有观点主张,将现在劳动教养针对的违法行为变成刑法所规定的轻罪,凡是构成轻罪的都追究刑事责任。舆论担心,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可能被滥用。[详细]




机构

劳教所何去何从?

  根据官方数据,我国有300多家劳教所。劳教制度废止之后,这些劳教所将何去何从?专家表示,劳教制度废除后,劳教所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向强制戒毒转型,通过对劳教所进行改造,对原有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完成转型不是问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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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网易新闻专题组   时间:2013-11-16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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