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贪污1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贪污多少判10年?多少判15年?目前并没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此前,法律界曾流行这样一个约定俗成:贪污1万元判1年,10万判10年,多1万加1年。

  有时贪得多的没判死刑,贪得少的反而被判了死刑,引起人们不解。今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量刑指导规则》。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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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过贪官从废除死刑开始?



谁给腐败穿上合法外衣?



赴宴公车戴“安全套”



车改,干部赚了还是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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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艾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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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最受诟病的贪污受贿案件里,有时贪得多的没判死刑,贪得少的反而被判了死刑。
  究竟“贪多少判死刑”?近日,江苏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了《量刑指导规则》。这是一个平衡量刑结果的做法,还是使法官断案陷入机械的举动呢?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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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检察官协会宋孝贤: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特别是贪污腐败案件,从10年到死刑,不仅尺度难以把握,还给司法腐败留有空间。”事实上,确有极少数法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腐败案。比如,贪污受贿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应该判20年的,却就低不就高,就松不就严,判了15年乃至10年。一些犯罪,应该判实刑,却判了缓刑等。所以,江苏省的这个量刑规则开篇就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合法适度地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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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数量的多少是罪恶量刑最准确的标准
  坚决支持江苏的做法,作为贪污、受贿,不论在全国哪个地方、在什么岗位,当多大的官,具体情况有何区别,其性质、危害、后果都是一样的,难道在富裕地区和在贫困地区贪、大官贪和小官贪、贪救命钱和贪其他名目钱、集体贪和独自贪,其罪还有轻重吗?惟有数量的多少是罪恶量刑的最准确的标准。现在对贪官的法律惩治幅度太大,法官自由量裁幅度也太大,不利于公正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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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我们的量刑太松给腐败提供了温床
  作为一个普通民众,我坚决支持江苏的做法。法律就是维护公正,这几年之所以贪官越来越胆大妄为,就是我们的量刑太松,给这些不法之徒作案提供了犯罪的温床。我不认为规定了具体数额就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更何况江苏也没有把10万这个数字规定死,法官仍有充分的自由的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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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也容易产生腐败
  江苏高法出台指导规则,统一对贪污犯量刑标准!好啊!而且要全国标准一样才行!不给腐败分子回旋余地!有力地打击腐败分子!使法律对腐败分子更具威慑力!
  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也容易产生腐败,给腐败分子贿赂法官一个机会,如果这个法官的天平偏向腐败分子这方,无疑给打击腐败力度大大打折扣了,这是有前车可鉴的,在报章也见过法官因受贿罪落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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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士:情节是否特别严重标准在法官心里
  刑法是生硬的、保持稳定的,犯罪是生动的、变化复杂的。案案皆不同。法律赋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让法官根据各不相同的案情来审案定刑。各国法律都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了充分的规定,即源于同一道理。如果用量刑规则把“收多少钱判几年”定得一目了然,会使法官断案成为机械刻板的活动,法官如“木偶”,判案类似做加减乘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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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贪污多少判死型根本不能有量化的标准
  贪污多少才判死型,这根本不能有量化的标准,难道50万判死型,那人人都贪污49万不就坐几年牢,那岂非人人挺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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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量刑指导规则”过于简单产生制度上的不公
  说句公道话,虽然贪赃枉法其心可诛,但在具体的个案中,赃款的多寡的确有很多的偶然性。索取贫者的一百元甚至比受收富人的一万元赃款更让人痛恨,这一百元的罪过可能大于一万元的罪过。从法理上看法官是应该有一定的裁量权。由此而产生的量刑不公可以经加强监督而消除:而“量刑指导规则”则过于简单,因它产生的不公是制度上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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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并不是死刑就能遏制贪污
  贪污判死刑的就只有中国了。别的国家没有死刑贪污还比我们少得多。可见,并不是死刑就能遏制贪污的,重要的是中国法制不健全,缺少监督,才会给贪官有这么多贪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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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贪污受贿不是死刑就能解决的问题
  贪污受贿是个国际型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很多国家最棘手的事情了。谁都知道贪污受贿是该杀,解决问题的根本不是像你们所说的那样杀杀杀就能解决的。执政为民,立党为公这不是一句空话,要一个慢慢适应的过程去磨合。如果按你们所说的那样贪污了就该杀,那谁去做官,谁去打理这些政府机构的事物呢?我们现在最重要的是用颗平常心去面对这些问题,要相信我的国家我们的党是完全可以诊治这种问题的。我们不是正看到了一些成果吗,贪污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但是也不可能在一两天就能彻底的改变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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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对贪官的量刑标准应由人大来修改
  对贪官的量刑标准应由人大来修改,地方随意界定会乱套,缺乏一定的权威性。
  要从严治理腐败分子,全国人大应尽快对惩治腐败这一条修改,明确量刑标准,让地方法官有法可依,不能让少数法官和贪官污吏钻法律的空子而重恶轻判,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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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法律就是应该清楚明晰
  我认为法律就是应该清楚明晰,让普通人一看就能知道大概应该如何判刑,才有利于人民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不是说人民的眼睛才是雪亮的吗?
  对于贪官就是应该给它规定:贪污10万,最少都要判十年甚至无期、死刑;贪污100万最少都要判十五年甚至无期、死刑;贪污500万最少都要判无期甚至死刑;贪污1000万以上只有死刑一条路。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的杜绝司法腐败,最大限度的震慑腐败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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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具体问题应该具体分析
  应将贪污金额与退脏金额联系起来,试想一个贪1000万元1分钱都没退,与一个贪1050万元全部退脏,给国家、给人民造成的损失显然有很大层度的不同,如果判一样,就给犯罪人员一种退不退赔都一样的感觉,显然也很不合情理,因此应结合净损失这个具体数字来量刑。还有赂用是一个什么概念,他与贪污的界定,从很多案例中都由法官与检察官较随意的界定,应有一个明确主说法,赂用净的损失也应按贪污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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