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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强
胡志强。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室主任,从事法医工作31年。

在“复旦投毒案”二审中,有着31年法医经验的胡志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他指出黄洋死因是爆发性乙肝,依据是四张化验单中的数据。他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正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这个角色可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出庭收费不会影响专业判断。

 

四张化验单检验结果可证明黄洋死因并非中毒

 

问:128日,在“复旦投毒案”二审中,您以个人名义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在法庭上,您认为黄洋死于暴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并非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您是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呢?

胡志强:首先黄洋在中山医院的整个治疗过程中,根据记录有过4次针对乙肝的血清学检查。201343号、6号、8号、12号做了四次,分别是“乙肝表面抗体”“e抗体”“核心抗体”,这3个项目的正常参考值分别为“<10”“>1.0”“>1.0”。除了43日那天,“乙肝表面抗体”是阳性,“e抗体”“核心抗体”是阴性外,其他3天所有检验项目的结果均显示为阳性。“乙肝表面抗体”本应 <10”的,在46日、48日两天的检验值却升高到“>1000”。3号的时候他只有一项抗体是阳性的,也就是表面抗体阳性是161,到了6号三个项目三个抗体全部变为阳性,并且表面抗体由161升高到大于1000

这些数据中这几个指标只有乙型肝炎或者说只有乙型暴发性肝炎才会出现这种表现,其他的情况,比如说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或是其他肝炎都不会出现这个情况。 

 

问:如果黄洋死因是爆发性乙型肝炎,是不是凭这几张化验单就能确定呢?

胡志强:我觉得有这几张化验单就能说明问题了。因为这是特异性检查,除非中山医院的化验单存在问题,如果排除了化验结果存在失误,那么这个案件中黄洋的死因确定应该不成问题。

而且我不止问了302医院有关专家,还查了大量的有关病毒性肝炎的资料,得到了佐证。

 

 

爆发性乙肝和中毒是两个不同事件

 

问:黄洋生前是否有可能已经感染了乙肝病毒?

胡志强:爆发性乙肝跟“过去有没有乙肝”其实没关系。爆发性乙肝患者有可能以前就携带乙肝病毒,也有可能只是乙肝病毒的一次突然侵入。但这与中毒是两个不同事件,如果没有中毒,黄洋也有可能感染乙肝病毒。

它是独立发作,跟劳累、喝酒包括中毒的关系其实不是很大。一个身体健康的人,即便没有上述诱因,也会患上爆发性乙肝。

 

问:201348日,医院曾查过黄洋的乙肝DNA,呈阴性。如果黄洋是爆发性乙肝,那他的乙肝DNA为何会是阴性?

胡志强:按常理,乙肝暴发的时候,乙肝DNA一般来讲是阳性的。但也有特殊情况存在。比如,有一部分患者的乙肝病毒并不会分泌到血清中,因此用血清查找会查不到;再比如,会有一些变异的情况存在,出现假阴性;肝细胞在合成时,乙肝病毒的抗体生产过多,战胜了乙肝病毒的数量,病毒被快速地杀灭,因此查不出病毒来。后者,恰恰可能是一种“免疫过度应答”,正好能造成肝坏死。原来只需要1份抗体杀死一份病毒,但现在抗体多了,有两份、三份抗体,但病毒只有1份,由于抗体生产过多,造成肝脏组织被破坏。

做乙肝DNA检查,要求使用一次性试管,且血液放置时间不能超过6个小时。我注意到,医院在201348日早上6点采了黄洋一管子血,同时做了乙肝DNA和丙肝DNA,丙肝DNA当天下午4点多就检测了,乙肝DNA直到第二天下午2点多才开始检测,这距离采血时间已经过去 30多个小时了,上述过程不符合乙肝DNA的检测规范,检测的准确性存疑,有可能出现假阴性。

 

 

黄洋体内是否有二甲基亚硝胺 两家鉴定机构得出结论完全不同 

 

问:那么根据现在已有的证据,黄洋到底有没有中毒,他的体内到底有没有二甲基亚硝胺?

胡志强:直到现在林森浩仍然承认朝水里投了毒,我们假定这样一个事实是存在的。但是黄洋的死亡是否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有关,我们不能仅仅靠林森浩的口供,还必须有科学的证据来支持。

最起码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包括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包括上海市公安局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毒物分析结果,还是存在一些矛盾。

黄洋喝水72小时后的小便化验结果,上海司法部科学技术研究所没查到含有二甲基亚硝胺,但上海市公安局鉴定中心的化验结果就查到了二甲基亚硝胺。

同样一个检材,两个国家级的鉴定机构,做出完全不一样的的结果同时交到了一审法院,法院依据矛盾的检验结果作出了死刑判决。

我相信二审法院会注意这个矛盾点,能对这两个报告的不同结果给出合理解释。

 

 

两家鉴定中心鉴定的水样并非来自林森浩投毒的饮水机内

 

问:目前两家鉴定机构的报告中,除了黄洋尿液检查结果不同外,还在哪方面有瑕疵吗?

胡志强:上海市公安局在物证方面,现场取的送检的水,实际上也不是饮水机里的水,饮水机里的水根本就没有送检。当时有个同学在饮水机里取了两三毫升的水,然后送到复旦大学的微生物教研室去检验,检验以后,这个饮水机的这个水就再也没有送到其他地方去检验。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用大水桶里面的饮用水做的检测,证明水样里面有二甲基亚硝胺,问题是当时大水桶里面饮用水的水样也要和当时自来水的水样,或者其他大水桶里面饮用水的水样做空白对照。目前的鉴定报告里面就没有发现这样的空白对照。

上海市公安局鉴定中心对于这个大水桶里面饮用水的水样检材却描述为(黄洋宿舍)饮水机的水样,这种表示就将这个案件特定的指向了犯罪:如果是大水桶饮用水的水,不管有没有二甲基亚硝胺都是正常的,因为大自然里,包括自来水,大水桶的饮用水都可能存在二甲基亚硝胺,而如果说(黄洋宿舍)饮水机里的水有二甲基亚硝胺,这就特定的指向了林森浩投毒这件事。所以我们的两次法医鉴定都是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鉴定中心的检验结果认定了本案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鉴定程序违反鉴定规则

 

问:这个案子为什么会出现两家鉴定机构的报告?

胡志强:因为我们国家目前的鉴定体制比较混乱。最开始的尸检是上海市公安局做的,上海市公安局是国家级鉴定机构,这个鉴定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程序,诉讼过程中在没有证明前一份鉴定结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随意提起重新鉴定的委托程序和受理程序均违反了鉴定规则。重新鉴定的机构资质一般应当高于原鉴定机构的资质,上海司法鉴定中心不是国家级鉴定机构,从程序上来讲,如果提起对上海市公安局鉴定的重新鉴定,不应委托上海司法鉴定中心,应当委托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鉴定中心做鉴定。 

 

 

只有看到质谱图才能确定报告结论的真实

 

问:在二审法庭上,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斯伟江一直在提质谱图缺失,一直要求检方提供,因为这是很重要的毒性物质定性定量的科学依据,但他们一直没有提供。您能说一下提供质谱图的意义吗?

胡志强:不同质荷比离子质量分析器分开后,到检测器检测并记录下来,经计算机处理后以质谱图的形式表示出来质谱图是指在做毒物化验时,通过质子和中子发生的一种化学反应,在仪器上自动描记出来的一种曲线,叫质谱峰曲线

按道理来讲,我们的鉴定报告不仅仅要有文字,还必须有一个支持这个报告产生的原始的数字化证据,没有质谱图的报告是不完整的,就像我们到医院做心电图检查,不仅要看心电图文字报告,还要看心电图的图谱,才知道报告结论是怎么来的。

事实上鉴定最本质的就是要看中间过程。

 

 

检方不提供质谱图就说明证据不足以支持报告

 

问:如果看质谱图这个要求最终被法院驳回呢?

胡志强:我觉得不让看质谱图就说明存在程序问题。

如果不提供质谱图,我觉得这个案子就要疑罪从无,不能是有罪推定,不提供就说明没有证据,或者这个证据不足以支持你做出的报告。

我们大家就会质疑这个报告是否真实的存在,就像念斌案的检验报告,上面写上“俞攀的血样”、“俞攀的尿液”。结果我们十六七位“有专门知识的人”看到质谱图后,包括香港的专家一眼就看出来了这是标准样品的质谱图,标准图谱上标上死者的血液、尿液,太开玩笑了。

质谱图才能证明整个检验过程,才能知道检测限设定的是多少,如果是很低很低的检测限,那就没有判断是否中毒的意义。

 

 

辩护律师邀请看案件材料

 

问:您是怎么成为“有专门知识的人”?

胡志强:我做了31年的法医。1973年到1977年在徐州医学院读书,毕业后分到了江苏省新沂市一基层医院,1983年起先后到新沂市公安局、检察院做法医。

2003年起,我到南京医科大学组建了法医司法鉴定所。2007年,我到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做法医病理和法医临床鉴定,像念斌案和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常林峰杀妻案等,我都是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参与诉讼的。

 

问:斯伟江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在您之前他找了八九个法医都被拒了。那么您是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介入到了这个案子中的?

胡志强:我和斯伟江律师认识是因为念斌案,当时我也是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的。

今年4月份之前,我对复旦投毒案也仅是一般了解,并没有过多关注。四月初的一天,斯伟江律师打电话说他准备代理复旦大学林森浩的案件的二审,有些材料想寄给我看看。

我接到材料以后首先看到了乙肝的这几个指标,我就想为什么会是阳性呢?因为我不是搞传染病的专家,第一时间我请教了解放军302医院的专家,他当时说,这个情况只可能是爆发性乙肝。

之后我又翻阅了大量的传染型肝炎的有关资料,以及二甲基亚硝胺的有关资料,最后我判断这个案子有戏,我打电话给斯伟江律师说可能黄洋的死因不是二甲基亚硝胺,有可能是爆发性乙肝。他当时非常震惊还要我慎重,说这个案子不是在福建,也不是发生在十年前。

我说科学就是科学,不在于它在哪何时发生。斯伟江看我说得那么肯定就说那你做吧。

 

 

“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预防冤假错案的产生

 

问:“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的作用是什么?

胡志强:去年11日,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正式设立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制度。这种新制度可以让当事人有一种新的救济途径,可以对由司法机关产生的鉴定结论有针对性的提出不同的意见,或者说这是相当于一种守门人的角色,防止乌龙球进网,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有专门知识的人”必须具备诉讼中所要解决的科学技术问题的知识,应当是控辩之外的第三者,角色定位是中立的。

但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个角色参与到诉讼中来,不可能得到第一手的资料,因为没有司法机关的正式委托,能够得到的材料只是别人的材料,在别人材料的基础上做出分析判断。

 

 

和林森浩家属没任何接触 收费不会影响基本判断

 

问:您在法庭上曾向检方表示,您提供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服务是一项收费服务。有人质疑您收了林森浩方面给付的一万元,所以才会提出黄洋死于爆发性乙型肝炎的说法。

胡志强:我认为我的身份是中立的,因为我和黄洋和林森浩他们原被告双方没有任何的联系,一切都是辩护律师来申请的。到目前为止我和林森浩的家属没有任何接触。

除了公安机关的内部鉴定由国家财政负担,所有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都是收费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一个新的诉讼制度,目前规定中并没有免费或者法律援助的说法。

在法庭审理阶段,黄洋的代理律师提出了这个问题,我也毫不隐瞒的说,我们这个案件是收费的,而且这个收费是斯伟江律师主动提供了一万元的书证审查费。尽管我和斯伟江之前认识,但这种付费和收费,并不会影响我的基本判断。

这次到上海出庭,事前他也跟我做了沟通,问我需要多少费用,征求过我的意见,我得知他是免费代理后,我说我也免费出庭。最后斯律师还是承担了差旅费,一共2000元。

有人说司法鉴定是“刀尖上的舞者”,其实,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来介入到法律诉讼中来,更是“刀尖上的舞者”。我们的司法机关和公民,应当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保持平和、宽容的心态。

我接案子不会那么随意,前提是能不能提供有用的帮助,不能提供帮助的案子看了我也不会接。不论对方承诺给多少钱,我都不会接。

 

 

“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 若正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问:在二审法庭上,法官当庭也表明,您所说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这是否意味否定了您的意见?

胡志强:主审法官在庭审的节奏上,还有对于整个案情的把握上,我个人认为他还是比较公正的。但是他在庭上的这个认识,我个人不能赞同。

无论是鉴定意见,还是“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在法庭上仅仅是个质证过程,法庭是否采信,要经过法官一系列的论证过程,还要有合议庭的共同研究,甚至是审委会,甚至上级法院都要参与共同研究。在质证程序还没进行完的情况下,法官做出这种表态,我个人认为是不慎重、不合适的。

因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法律规定是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他的诉讼地位相当于鉴定人的诉讼地位,这是《刑事诉讼法》192条的明确规定。

意思是说,不是说“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而是说如果他的意见是正确的话,也可以作为和鉴定人的意见一样,也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如果不正确不管是谁的意见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念斌案件,常林峰案件都是采信了“有专门知识人”的意见,怎么能说“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呢?

 

 

二审出现这么多疑点 相信法庭会做出公正判决

 

问:如果二审还是维持原判,您会有什么样的感受,会觉得遗憾吗?

胡志强:因为我的意见毕竟只是个人的意见,我们都要尊重法律的判决,但是就这个案子来讲,我们现在看到二审发现了那么多疑点,我相信法庭会实事求是的全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

就这个案件来讲,即使法院认定黄洋的死亡与林森浩的行为无关,我个人认为,判决林森浩无罪的可能性也不大。因为林森浩毕竟投的是有毒物质,不管这个毒的本身有多大的毒性,我们也还没检测出来它经过十年的保存或是两年的挥发到底毒性有多大,但毕竟是化学毒品投在饮水机里,这个饮水机也是一个不特定的公共场所,除了黄洋会喝,本宿舍的人包括其他宿舍的人也可能喝这个水,那么因此他就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司法鉴定隶属于侦查活动就会出现冤假错案

 

问:您从事法医鉴定31年,您觉得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是什么?

胡志强:目前是自侦自鉴的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属于侦查活动,侦查是一种强制性行为,但是作为鉴定来讲,它本质上是科学技术活动,应当是中立的而不具有强制的属性,国外基本上没有把司法鉴定机构和警察局放在一起的,鉴定机构都是独立于公检法之外。

但在我国司法鉴定一直隶属于侦查活动,鉴定就是为侦查破案服务的,这种服务的关系就把这个鉴定的方向搞错了。

实际上,司法鉴定要为整个社会的法制公平公正服务,而不是说仅仅为侦查破案服务。前些年公安机关提出来命案必破这个口号,法医隶属于刑警队,在这么一个口号下,很可能就为了破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准确,不科学、不公正的鉴定结论。

我们现在看到的所有的冤假错案,只要涉及到命案,只要涉及到法医鉴定,比如说张高平案,念斌案,包括我们现在正在审理的聂树斌案,刚刚宣布无罪的呼格吉勒图案,可能仅靠刑讯逼供定不了案,刑讯逼供的背后都会有一系列的错误鉴定在支撑。有了错误的鉴定支撑,这个冤假错案才能审理下去,才能最终判刑,要不然仅仅凭口供,谁都知道口供是不可靠的,而物证鉴定才是最可靠的。

另外国家投入严重不足。司法鉴定科学应当成为一个国家最集中的尖端科学领域,比如说DNA鉴定,微量鉴定,比如说送到上海做毒化检查,鉴定机构居然说没有标准样品,这个标准样品是几个学生花了1000块钱买了1克标准样品送到司法部的。连标准样品都没有,就意味着过去可能没做过这方面的检测,再不提供质谱图,让人怎么相信鉴定结论呢?

如果是国家建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所有的物质,在这个鉴定机构里面都要找到它的标准样品,只要在市面上有生产的药品,在国家实验室里面都要找得到。念斌案时,福建省公安厅根本就没有做过氟乙酸盐检验,临渴掘井,怎么能不出问题呢?

 

司法鉴定一定要自成体系才能保持科学秉性

 

问:您认为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弊端?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吗?

胡志强:我认为我们国家司法鉴定人的个人水平不会低于国外的司法鉴定人的个人水平,但我们的司法鉴定体制的确是目前世界上最落后、最原始、最不合理、最不科学的一种体制。

我早就主张将所有的鉴定机构剥离出来自成体系,现在只取消法院一家的鉴定职能并不解决问题,应当设置与公检法平行的独立的鉴定机构,比如叫司法鉴定局,司法鉴定中心,它属于国家投资,为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机构,原则上都是免费的,除了个别民事案件可以适当收一点钱,但是大部分都是免费的。

冤假错案的出现就是这个体制造成的,不是个人因素造成的。

这种自侦自鉴的行政管理体制,使得作为鉴定人个人在这种体制下,很难保持独立的个性,保持科学的秉性。

至于我个人,之所以能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到林森浩这样的案件中,可能是因为我没有乌纱帽,没有人管,是个退休的老头子,如果我在体制内可能也没有办法,也要听行政领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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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伟娜   时间:2014-12-19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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