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10月28日晚10时许,广西平南县大鹏镇,平南县刑警大队刑警胡平酒后闯进当地螺蛳粉店,用随身携带的警枪向店主夫妇射击,店主被击中肩膀,而其怀有5个月身孕的妻子身中两枪身亡…[滚动]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酒后枪杀孕妇的原平南县刑侦大队警察胡平执行了死刑。[详细]
今天上午,广西高院对“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被告人胡平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胡平的死刑判决。[详细]
·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通过并实施,开篇第一条即明确规定,警察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有效制止犯罪行为,是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
其他国家的规定:
·西班牙刑法第八条规定:“为履行公务,或依法行使权力,以及遵从适当之命令的行为,免除刑事责任。”
·瑞士刑法第32条规定:“以法律、公务或职业上之义务之行为……不构成重罪或轻罪。”
·美国:1985年,联邦最高法院在田纳西诉加纳案一案中宣告“重罪脱逃犯法则”违背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最终确立了只有在警察有合理理由相信嫌犯对警察或第三人的身体或生命已造成伤害,才能开枪的“生命威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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