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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新闻

  • 广西一警察酒后枪杀米粉店女店主
  • 广西警察疑因米粉店不卖奶茶枪杀怀孕女店主

导读:10月28日晚10时许,广西平南县大鹏镇,平南县刑警大队刑警胡平酒后闯进当地螺蛳粉店,用随身携带的警枪向店主夫妇射击,店主被击中肩膀,而其怀有5个月身孕的妻子身中两枪身亡…[滚动]

广西酒后枪杀米粉店女店主警察已被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酒后枪杀孕妇的原平南县刑侦大队警察胡平执行了死刑。[详细]

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二审维持原判 嫌犯获死刑

今天上午,广西高院对“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被告人胡平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胡平的死刑判决。[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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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通过并实施,开篇第一条即明确规定,警察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有效制止犯罪行为,是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

其他国家的规定:

·西班牙刑法第八条规定:“为履行公务,或依法行使权力,以及遵从适当之命令的行为,免除刑事责任。”

·瑞士刑法第32条规定:“以法律、公务或职业上之义务之行为……不构成重罪或轻罪。”

·美国:1985年,联邦最高法院在田纳西诉加纳案一案中宣告“重罪脱逃犯法则”违背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最终确立了只有在警察有合理理由相信嫌犯对警察或第三人的身体或生命已造成伤害,才能开枪的“生命威胁”原则。

盘点:备受争议的警察开枪案件

深圳警察因私怨造假抢劫案开枪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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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日凌晨,因为一起谎报警情案件,28岁的值班民警李才坤与37岁的刑满释放人员班某相识。因班某多次挑衅,让李才坤怀恨在心。当晚8时30分许,李才坤以商量事情为由,将刚刚走出派出所的班某接上,开车至龙岗街道爱南路时,李才坤突然让其下车。班某走了不远,李才坤携枪追上,近距离朝班某头部开了一枪,班某当场死亡。随后李才坤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汇报,称刚刚击毙一名抢劫犯罪嫌疑人。而在事发前,李才坤找到自己曾经处理过的一名制作假证件的违法女子,让其在指定时间出现在指定地点,自称被班某抢劫。[详细]
深圳特警开枪示警误杀的哥
2012年1月9日,三四十名身着防弹制服、头戴钢盔的警察,径直冲进传奇夜总 会。三五分钟后,冲进去的数十名警察从传奇夜总会内集体撤出,后面有数十人持刀棒追赶。 情急之下,夜总会门口一名警察向天空鸣枪示警后,又向身后连续开了三四枪。出租车司机罗李军所站的位置 刚好处于警察射击范围,并不幸被射中腹部,后抢救无效死亡。[详细]
甘肃天水警察误杀内蒙古警察
2002年6月8日,由天水市公安局组织的一次侦破销赃车案件在平凉市展开。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张进勇在开枪射击销赃嫌疑人所驾车的轮胎时,却误将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公安局警察陈·宝勒德巴根打死,酿成震惊全国的血案。张进勇被法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详细]
辽宁警察误杀路人逃亡20年
1990年,时年25岁的靳某是盖州市公安分局的一名警察。那年的平安夜,他奉命上街抓捕嫌犯,走到一家饭馆附近时,他看到一个蒙住了大半张脸的人正在追赶一名女子。夜色中,靳某误以为这个蒙面人就是嫌犯。在追赶不着的情况下,靳某开了一枪。没想到,这一枪要了蒙面人的命。后经核实,这名蒙面人其实和那名女子是朋友,两人当时发生了争执才有了上面那一幕。[详细]
云南警察酒后斗殴开枪杀死1人
2009年2月13日晚,蒙自县公安局"110"民警吉忠春与朋友一起吃饭饮酒后,驾驶私家轿车于21时30分许到蒙自县天竺路"官恒花园"住宅区找朋友办事,倒车时差点撞到住户的轿车,双方发生争吵,其间发生肢体接触并致吉忠春鼻子流血,随后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手枪连射三发,击中潘俊,后经"120"医生抢救无效,潘俊死亡。[详细]

警察该如何使用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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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警察要"正确使用武器"

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通过并实施,开篇第一条即明确规定,警察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有效制止犯罪行为,是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
1996年1月8日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在第四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即"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除此以外,在《人民警察法》第十条,以及《警械条例》第九条也详细规定了:"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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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警察用枪经历了宽严相济的过程

2003年2月1日,公安部五条禁令施行,其中规定,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之后,出现了警察不敢开枪的现象。"开枪前是警察,开枪后沦为罪犯","带着枪巡逻,就像提着炸药包走钢丝",这些流传在基层一线民警中的顺口溜暴露出他们的尴尬心理。因为制度过于严苛,使警察不敢大胆使用警械或枪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2006年,广州市政法委书记张桂芳鼓励民警"敢于开枪"。其背景是,2004年至2005年是广州发案的高峰期,"砍手党"、"飞车党"横行街头。数据统计,2000年到2006年3月,广州市共有895名民警负伤,其中首要原因就是歹徒暴力抗法和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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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该如何用好手中的枪?

民警开枪致人死亡是未经法律审判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的特殊情形,所以必须慎之又慎。尽管我国目前关于警察使用枪支与警械的法律中对开枪行为已经作了严格要求,但许多规定过于笼统、抽象,比如什么情形属于"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什么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在实践中不太好掌握。
亟需出台法律法规:
应该由公安部出台《条例》的实施细则,将枪械使用的条件、程序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细致化,将基层警察正确使用枪支和警械的实例和情境汇编成册,下发各级公安机关,变抽象为具体,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
加强警察对枪支使用的训练:
在特殊情境与氛围下警察的危险感会上升,警察使用枪支或警械的念头往往在一瞬间就形成了。应该加强实践训练,使民警对枪支使用条例在实践中能熟练掌握,而不是只停留在模糊的纸面印象上。对警察使用枪支的训练要与法条教育做到有机的结合,要"让警员使用枪支就像驾驶汽车一样熟练"。接受严格训练的警察应当能够正确判断形势,在尽可能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制止犯罪活动。
建立严格的遴选程序以及持枪警察制度:
面对我国庞大的警察队伍,训练的成本很高。因此中国可以仿照英国的做法,将有限的财力相对地集中起来,专门训练持枪警察。在巡警中配备武装反应警车,全天24小时在辖区内巡逻。一旦出现需要用枪的紧急警务,就立即通知持枪警察出警。至于非持枪民警只要配备了防护装备以及警械,再加上强化民警的缉拿技术培训以及防范意识,就不一定要用枪来解决问题。在农村或偏远地区,可以考虑暂时维持现在的配枪原则与状态,在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地区还可以适当扩大配枪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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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网易新闻专题组   时间:2013-10-31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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