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案:最高法

盘点

解密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案

3月2日,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将开庭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自1月28日在深圳挂牌成立后开审的首起案件,这一锤将揭开2015年司法改革的大幕,引发公众强烈关注。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关于巡回法庭第一案的前因后果,一窥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未来走向。

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案:巡回法庭

何为巡回法庭?

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案:深圳

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简单来说,就是为了减少老百姓诉讼之累,将最高法院送到百姓家门口,这也是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目的之一。

根据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规定》明确了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本案便是由设在深圳市的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开审的第一案。

 

这是个什么案?

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案:玉柴

该案为上诉人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柴集团”)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1年7月11日,双方签订组件供货协议书,合同标的额为315025200元。后来双方就此供货协议发生纠纷,赛维公司认为合同已经生效,而玉柴集团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要求玉柴集团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玉柴集团认为合同并未生效,自己也并不构成违约,由此引发争议。

为何首选此案开庭?

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案:判决

首先,该案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据了解,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可分成四类,其中一类是,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2014年11月份,该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赛维公司诉讼请求。赛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是,去年12月份,赛维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其次,该案恰巧赶上了第一案的节点。第一巡回法庭党组成员、副庭长周帆解释道,“经过送达判决书、提起上诉以及案件移交等程序,该宗案件二审正好赶上第一巡回法庭成立后受理案件的时间,又恰好属于第一巡回法庭管辖,因此,这一跨省区的案件从最高法直接转交过来。”

巡回法庭有何不同?

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案:司法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曾表示,巡回法庭是法院改革的产物,也是改革的试验田。在法律框架内,法院能采取的改革措施基本都在巡回法庭率先落实,进而达到“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程序开放透明,裁判文书法理交融令人信服”的效果。

最高法巡回法庭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力图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中国法院以前一般采取合议庭讨论的审理方式,判决由集体商讨后做出,很难界定责任。“过去经办法官认为,即便案件出了错,自己也只是提议人,判决毕竟是由领导签字、批准的。”上海某基层法院的法官表示。

而“主审法官制”则是以主审法官为办案核心的审判团队运行机制。实行“主审法官制”后,主审法官直接签发法律文书,对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终身负责。而主审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组成审判团队,受主审法官领导。这是一种全新的审判机制和管理模式。

主审法官签发文书,一槌定音,权利增大,因此,选派什么人任职最高法对巡回法庭法官就需要特别讲究了。这包括了五个方面的考量:一是优秀的审判长,特别优秀的代理审判长可以破格提拔;二是十年以上审判工作经历;三是精通审判业务,具备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能力;四是具备独立签发裁判文书能力;五是熟悉多个审判领域的优先考虑。

除此之外,巡回法庭实行扁平化管理,不设固定合议庭和固定审判长,综合行政、司法调研、后勤事务、政工监察工作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不单设机构。在监督机制方面,巡回法庭设专职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机制,强化防范司法腐败的机制。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选派,每两年轮换一次,防止与地方形成利益关系。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这一锤为何如此受关注?

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案:责任制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增多,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长期处于高位运行。“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发挥其监督指导地方法院工作的职能,不利于维护首都地区和谐稳定,也不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重大现实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职能分流,突出本部和巡回法庭各自任务的侧重点。巡回法庭负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而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可集中精力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更加充分地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的基本职能。二是有利于弥补法定地域管辖的固有缺陷,就地解决纠纷的形式既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又方便法院行使审判权,在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同时,缓解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审判接访压力。三是有利于弥补地方法院审判能力和审判经验的不足,保障对地方重大疑难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实现对地方审判的有效指导。相关审判活动可借助巡回法庭实现审判人员的亲力亲为,减少委托送达、代为宣判等人地分离活动的成本耗费,防止其中沟通不当所带来的偏差,促进协调配合,同时尽可能使审判人员与案件事实直接接触,也为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开展创造条件。

此外,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往往能对地方产生一定的政治、经济影响,由地方法院审理难免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偏袒或者地方保护嫌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保证公正审判。

巡回审判制度在国外长什么样?

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案:美国法院

世界巡回审判制度首先由英国创立。早在1164年,亨利二世就颁布了《克拉伦登法》,并亲自率领法官四处巡回审判。1194年,查理二世发布《巡回法庭章程》,确立了巡回控诉的程序。后来,巡回审判逐步为许多国家所效仿,并成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

各国巡回法庭的设置,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设在中央(二审)上诉层次,另一种是设在基层法院(一审)层次。美国和英国的巡回法庭均设在中央国家级法院层次。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的上诉法院由11个司法巡回区巡回法庭、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和联邦巡回区上诉法庭组成,共计13个。一般情况下,美国的上诉法院只负责上诉审,它采用“合议制”,即由几名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巡回法庭之间的判决或裁定可能存在差异,如何解决这种差异呢?美国的做法是“案例教学”,美国最高法院经常会选择能够解决巡回法庭意见分歧的案件来审理,通过最高法院的判例统一全国巡回法庭的司法尺度。至于办案效率,美国巡回法庭法官效率最高。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共有法官179名,人年均办案约500件。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报深圳特区报时代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