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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不定罪
  • 最高法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幼女加重处罚
  • 最高法称以财物引诱奸淫幼女 以强奸论处
  • 陕西蓝田小学教师强奸7名幼女 称只因好奇
  • 云南大关官员强奸4岁幼女案发回重审
  • 最高法院:公务员性侵未成年人要依法重判
  • 小学教师强奸6名幼女拍裸照被执行死刑
  • 广西派出所所长强奸13岁幼女声称买春
  • 福建官员强奸幼女手法曝光 碰瓷后拍裸照

教授称嫖宿幼女罪实际被冻结 短期无法废除

吕孝权律师认为,目前以是否自愿来作为嫖宿幼女罪并不科学。“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短时期内还无法废除,“因为一旦涉及修改法律,需要全国人大的批准,可能过程会比较长。”[详细]

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不能以是否给钱区分

四部门昨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强调,对于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详细]

发布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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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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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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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往案例

  • 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

    2007年至2008年期间,发生在贵州省习水县,由政府官员多次参与的、被害人众多的、恶性嫖宿幼女案件。6月30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依法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7月24日公开宣判,5名公职人员获刑;
  • 海南校长带小学女生开房案

    2013年5月13日,海南万宁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与该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冯某松,于8日晚间带六名小学女生开房,女生下体遭到伤害,疑似遭遇性侵6月2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公开宣判,校长陈在鹏一审获刑13年6个月;
  • 云南官员强奸幼女案

    2013年8月24日晚,时任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郭玉驰见到一名幼女(2009年出生)在路边玩耍,遂起奸淫之心,便将其抱至家中实施奸淫。检方起诉建议以强奸罪判其有期徒刑3至5年。目前案件被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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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面:“嫖宿幼女罪”恶法当废

无论从法理还是实践效果看,“嫖宿幼女罪”保护的并不是幼女的权利[详细]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要点

幼女身心、智力等方面尚未发育成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低,易受犯罪侵害,且一旦遭受性侵害,会给其一生幸福蒙上阴影,危害后果十分严重。对幼女进行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的基本共识。

依法严惩幼女性侵校园性侵

严厉惩处性侵害幼女行为

《意见》第19条第一款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应当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予以绝对保护。
  《意见》第19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意见》第19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严惩“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

《意见》第21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意见》指出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意见》第20条明确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意见》第2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严惩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

《意见》第26条要求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的对象中包括未成年人的,都要从重处罚。

加重处罚在教室等场所当众猥亵等行为

《意见》第23条明确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这些行为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对强奸、猥亵犯罪的七种情节从重处罚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从严控制缓刑适用

《意见》第28条第一款要求,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意见》第28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等各项权益

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利的保护

《意见》第5条明确要求,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注意以适当的方式叙述。
  《意见》第13条还要求,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我们也希望新闻媒体在对性侵害案件进行报道时,注意切实保护好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隐私。

切实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意见》第14条第一款特别强调,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律师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意见》第14条第二款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
  《意见》第17条明确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陪同或者代表未成年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陈述意见,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被告人的除外。

 

为未成年被害人构建三重保护网络

一、明确了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中,康复治疗费用包括进行身体和精神诊治所支出的费用
  二、明确了相关机构的赔偿责任。《意见》第32条规定,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明确了对未成年被害人优先予以司法救助。《意见》第34条要求对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优先考虑予以司法救助,进一步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经济救助。
 

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权益

《意见》第4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第2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另一面剖析“嫖宿幼女罪”

具有中国特色的“嫖宿幼女罪”,让本应受到重点保护的幼女权利,反而让位于社会管理秩序和道德风俗的维护。无论是从法理本身,还是实践效果,“嫖宿幼女罪”都到了寿终正寝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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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的两会上,妇联界委员曾联名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现实效果并不理想

从“嫖宿幼女罪”出台的14年来看,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1997年“嫖宿幼女罪”单独入刑后性侵案明显增多,3年之间猛增20多倍。值得注意的是,在30件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案件中,有将近30%的案件都是侵害人在强奸未成年人后强迫其卖淫的,即第一次都是行为人采取强迫、暴力等威胁手段实施的强奸行为。

“嫖宿幼女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成与强奸罪并列的单行刑法

但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嫖宿幼女罪就确实存在,并脱离强奸罪而成为了单行的刑法。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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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网易新闻专题组   时间:2013-10-24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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