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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强
蔡志强
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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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校教授蔡志强认为,对中国共产党来讲,只要是党员,他的违纪行为只要确凿,无论在位与否,都要接受党纪处分。在中国共产党的制度体系里,没有安全着陆、退休不查一说。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实践也表明,执行党纪没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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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党纪行为分为十大类

 

问:我们国家大概有八千多万名党员,平时所说的某党员因违反党纪受到处分,这里的党纪指的是什么?

蔡志强:党纪讲的就是政党的纪律,是一个政党基于自身党性、宗旨、目标任务和实现其纲领路线而依据党章制定的一系列制度规范的总称,是党的组织和成员必须遵守的党内行为规范。中国共产党的党纪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执政能力的基本的规范,其有效运行要能够确保党的集中统一和党员民主权利,确保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和中华民族先锋队的党性,确保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有效性,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这种规范既要符合我们的道德期待,也体现了一个政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国家法律尊崇与维护的法理精神。

 

问:那么具体说来,违反党纪又是指的哪几个方面呢?

蔡志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都属于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具体而言,违纪行为共分大类: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反党的纪律包括了对党章基本价值和原则的违背,对党的组织原则和管理程序程序的违背,也包括了对党在不同历史时期为完成目标任务的特定纪律要求的违背。党的纪律作为规范党的行为、约束干部权力、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任何人违反,都应该受到处罚。中国共产党执政之后,对领导干部的纪律要求,会高于并且多于普通党员。而对于党的纪律处分,是对所有的党员一视同仁的。

 

 

党纪处分不分干部级别   领导干部要承担更大的政治责任

 

问:如果是中高级的领导干部违纪,依据违纪情况会进行怎样的处分?

蔡志强:依据党章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处分没有分为什么级别的党的干部要接受什么级别的处分一说。党员违反党纪的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的组织严重违反党纪的处分有两种:改组和解散。

至于有人提出党章没有规定一个副省级官员降级到科级的处分依据,其实这是一种政纪处分。在执政条件下这样处分措施,我觉得还是有其现实意义和重要价值的。作为领导干部当然要承担更大的政治责任,从责权相当的角度来讲,有领导职务跟没有领导职务的党员犯了错误,其影响通常是不一样。

如果硬要对中高级干部的处分进行界定,撤销党内职务,是对领导干部履职权力的停止甚至是褫夺,当然如果领导干部在党内有多个职务,则需要明确撤销的是哪个职务,或者是一切职务。党的干部的权力是党授予他用以推进党的工作,实现党的任务的,如果一个党的领导干部违纪被撤销党内职务了,表明他已经不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工作。如果这个干部在党外机构任职,那么党组织会建议相关部门依照程序罢免其职务。对于违犯法律的,则由司法机关进行查处,这是两套不同的处分系统。

 

问:党员违纪一般由什么组织来进行调查?

蔡志强:一般由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党员的日常管理、教育、服务和监督由党的基层组织开展。

 

 

只要违纪行为确凿  官员是否在位都要接受处分

 

问:中高级领导干部涉及到违纪时,现任和卸任,在处分时会有区别吗?

蔡志强:对中国共产党来讲,在任干部和卸任干部都是党员,只要是党员,他的违纪行为只要确凿,无论你在不在位,都要接受党纪处分。

纪委对某一个案件,或者权力运行的某一个环节,或者某一个人进行调查的时候,可能涉及到现任的,也可能涉及到已经卸任的。中国共产党的制度体系里,没有安全着陆、退休不查一说,没有这个逻辑。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实践也表明,执行党纪没有例外。

 

问:如果这个官员已经退休,查处时案件管辖级别会不会因为他退休而有所变化?

蔡志强:不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或者违纪干部进行调查或者审查的时候,不可能因为官员已经退休,就觉得不重要转而给下一级纪委查处。但是下级纪委在查处问题时,涉及到更高级别的官员,则可能要提请更高级别的纪委介入调查。从目前实践看,党员领导干部的查处,主要还是由同级纪委展开调查。如果调查结果证明干部有违法犯罪嫌疑,则在调查结束后移交司法机关展开。

过去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所以存在事实上的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十八大之后,纪委既对同级党委负责,也对上级纪委负责。这样就避免了同级监督太软的问题。

 

问:如果是中央政治局级别的官员,如果他违反党纪了,对他的查处程序是什么样的呢?

蔡志强:中央政治局级别的官员由中纪委组织调查,而后向中央政治局提交调查报告,中央政治局审议报告并决定处分。

 

 

党纪比起法律规定有更高的要求

 

问:我们发现在一些官员处分的通报当中,涉及到一个严重违纪,或者严重违纪违法,这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蔡志强:严重违纪主要讲的是违反党的纪律。严重违纪违法则是不但违反了党的纪律,还违犯了国家法律。当然,只要违犯国家法律,就一定是违纪的。党的纪律比起法律规定,有更高的要求。所以我们说,作为公民,他需要遵守国家法律,作为党员,他不但要遵守国家法律,还得遵守党的纪律。

 

问:根据媒体报道,6月以来,有六位官员因为通奸问题受到处罚,之前其实都用了道德败坏,但通奸它并不非法,有人就提出一个说法党纪严于国法。您怎么看待这个提法?

蔡志强:通奸在党的纪律规定里属于比较严重的问题。在国法的框架里,通奸未必触犯法律,只能被道德谴责。但是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讲,作为一个先进的政治力量,其道德底线显然不能这么低。

最近这个词频繁出现在通报中,本身就说明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中央的高度关注。查处的很多干部都有情妇或者与人通奸,说明这种腐朽的恶习在党的干部身上,不是个别现象,这一现象不被强力遏制,就可能极大地败坏党的风气,并带坏社会风气。

党在执政过程中所倡导的核心价值体系能不能以法的形式在党内被严格遵守,体现着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水平。党对党员领导干部持有比法律底线更高的道德标准和更加严厉严格的道德约束、道德要求,这既是政党先进性的体现,也是党避免脱离群众和权力滥用最基本的纪律要求。

国法是用于保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合理合法的利益和价值诉求的行为规范,它是一个底线规范,是社会秩序和百姓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任何人不能触犯的“硬法”。从执行来说,党纪和国法不存在何者执行更严的问题,而是都是必须严格执行不能讨价还价的硬法。

近年来查处的各级干部,只要存在腐败问题,背后就总有这些乱七八糟的事情。这意味着,权力作为一剂春药,如果不能够被有效约束,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和理想信念教育如果只停留在嘴上,就可能导致政党蜕化乃至走向自我毁灭。

 

 

立案审查说明影响严重  性质已基本确定

 

问:我们发现在查处一些中央政治局委员时,通报中会出现“立案调查”,“立案审查”和“立案检查”等词语,他们的区别是什么?

蔡志强:有区别,但是没有媒体渲染的那么奇异。立案检查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常规工作,是为了保障党的纪律约束有效性的重要内容。纪检部门根据提供的线索对官员进行调查的时候,实际上可能未必知道官员究竟违纪或者违法到什么地步。所以这个过程都是从调查取证开始的。如果事实清楚,影响严重,性质也基本确定,你可以用审查,包括对牵扯出来的人员进行查处,并移交司法机关。

 

 

纪律处分条例对官员连带责任确定和处置还需更清晰的判定

 

问: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一条规定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处罚。这个是否可以理解为如果官员的下属犯了错,官员就要承担责任?

蔡志强:我们党关于干部选拔任用有一系列的标准体系和制度规定,由组织部门制定和执行。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处罚,并非意味着官员的下属犯了错,官员就要承担责任。主要还是根据官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影响以及涉及的具体责任关系来确定。也就是说,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官员连带责任的确定和处置,需要有一个清晰的责权利关系的判定。对上级领导干部来说,一是如果提拔一个干部,违背了组织部门提出的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和程序,是必须要追责的。二是如果干部在提拔后发现问题,并且事实表明存在用人失察的严重后果,比如一个人从处级开始一路违纪、贪腐一路提拔,那么其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承担责任。三是不适当的庇护、纵容,包括存在着共同的利益,违背党的纪律要求的,也需要问责。

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完善的问题。也就是我们反复强调的权责相当的问题。

 

问:那您认为目前实施的干部人事制度中,面临什么样的困境呢?

蔡志强:一是科学评价干部德能勤绩的标准制定和运行存在较大的困境。二是干部教育管理的软约束和硬约束的制度体系有待健全。任何干部只要拥有权力,哪怕他自己不想腐败,也会有希图获取巨大财富的利益集团挖坑把他埋了。

如何真正形成干部干党的事业谋民生发展的精神状态,形成干部不敢贪不会贪的制度环境,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三是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的程序化标准和干部使用的灵活性之间的冲突需要解决。

一个干部从基层做起,党在他身上花费的财力物力不比培养一个宇航员低。怎么保证这些干部真正落实党的宗旨,实现党的目标,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干部评价体系和考核标准这个指挥棒要到位,不能够畸偏,随意漂移。如果那些投机分子能够得到提拔重用,为党的事业和人民幸福而努力工作的干部得不到肯定,就可能摧毁我们党所建构的价值标准。还有一点就是既有的制度要用好。

 

 

现在的相关制度更注重违反党纪该受什么惩处

 

问:对于这样的困境,中央是否已经开始采取一些措施去完善?

蔡志强:任何组织都是在肯定与惩罚的母体内运行的。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党通过废止无效的制度法规、结合发展需要修订相关制度、新制定干部教育管理和纪律检查的一系列条例、细则。应该说,党的建设已经走在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上了。过去碎片化的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并凝成一套完整的运行顺畅的制度体系——尽管目前我们还不敢说已经建构了一整套完善的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的科学体系,但是这个趋势是明显的,效果也已经凸显。

党内制度建设,很多时候我们会看到条例中出现不许、不准的字样。但是现在的相关制度却更加注重违反了党纪该受什么样的惩处。制度建设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在可能出问题的环节和领域植入制度发挥作用的基因。过去常说三千个文件管不住一张嘴,如今一个八项规定管住了大部分党员干部的嘴,还管住了一些人不安分的手脚。关键还在于制度的科学性及其权威执行。从实际效果看,中央在反腐败过程所展开的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已经在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责任关系。

今年630号,中央政治局审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就在这一天,中央决定开除徐才厚等人的党籍。729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一项重要议题就是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一天,中央决定对周永康立案审查。这两个日子会被很多从事党的制度研究的人记住。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在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各个领域,都已经迈入法治化轨道。党的建设尤其是反腐败斗争不会是一个群众运动的过程,而是一个更加有效的制度化的逻辑。中国共产党以开放心态和对这个民族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断推进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们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这一点,我是信心满满。

 

 

违纪官员不再成为同志是因为他的行为和信仰与党的价值理念不符

 

问:说到对周永康被查处的通报,我们发现这次没有说周永康同志,这意味着什么?

蔡志强:我们所讲的同志是指在党内一起为了共同理想、为了我们共同的事业而采取一致行动的人们的集合体。中央不再称呼他为同志,可能也表明,经过近一年多对相关贪腐官员的查处,有关周永康的案情、相关的违纪事实应该掌握得比较清楚。或者可以说,周永康无论是他的信仰,还是行为,包括他行使权力的过程,都已经跟党的价值、宗旨,党所倡导的价值理念不相符了。所以不再使用同志称呼。

 

问:您怎么看待周永康被查处这个事件?

蔡志强:首先表明了中国共产党打击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坚定信念和毫不动摇的决心。其次,表明在党的纪律执行过程中,任何党员违纪违法都要受到处罚,执行党的纪律没有例外。这里所说的没有例外包括两反面:一个是无论涉及什么官员没有例外,一个是只要违纪,无论在任还是退休,没有例外。过去有一个安全着陆的说法,今后要让所有人知道,贪腐者没有避风港。第三,党的建设,包括作风建设和其他领域的建设,已经走到了与时代特征和中国深化改革实践相结合的新的平台上了。许多人以为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是一阵风,作风建设是一阵风,是个运动。过了风头之后,一切照旧。这样的思维和判断在今天的党内已经不复存在,没有这个可能性了。十八大以来的实践一再表明,打击四风突出问题,对腐败采取零容忍态度,中央是下定决心了的。第四,在法治框架内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是避免干部腐败的重要选择。

周永康被查处至少提醒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手中掌握权力的中高级领导干部:他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服从于中央。依法行使权力,权力运行要服务于人民利益的实现、维护和发展。这一点,要成为全党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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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伟娜   时间:2014-8-1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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