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0日,中国政府代表郑重地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这是联合国通过的第一个专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美国已签署了《公约》。布什颁布法令禁止犯有贪污罪的公共事务官员进入美国。此举配合《公约》像一条无形的绳索,正在外逃贪官们的脖子上越拉越紧,中美两国反贪合作可能再上一个台阶。但毕竟国际反贪合作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包括政治、外交、经济等方方面面,我国不能过于乐观。
[易受两国关系影响]
目前中国的相关法律没有同国际接轨,也不是全球性反洗钱组织的成员,所以合作起来会有很多困难。目前的合作只能以谈判为基础,而不是以法律为基础,很容易受到中美两国外交关系的影响。
[经济犯罪量刑不同]
按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观点,你贪污的是“钱”,而用来所抵的却是“命”,而没有哪条命是能用多少钱相抵是合适的。而我国是世界上极少数因经济犯罪便可被处以极刑的国家之一。>>>>
[引渡贪官是大难题]
目前,只有10余国与我国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被外逃犯罪分子视为“最佳避难所”的发达国家,多数与我国没有引渡协议。有些发达国家常以“政治迫害”为由庇护来自其他国家的贪官。
[资金返还与追缴难]
资金返还与追缴也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发展中国家要求直接返还腐败资金,反对发达国家分享;而发达国家则希望按他们的国内法来处理,在腐败资金中“分一杯羹”。
针对上述存在多时的阻碍,《公约》的缔结一定程度上升级了合作的层面。[专家解读]
·《公约》规定,在以《公约》为引渡依据时,不应将《公约》所确立的任何犯罪视为政治犯罪。
·被请求国有义务返还资金,但应该允许被请求国从所得中扣除服务费用,而且公约也规定可以扣除执法过程中的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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