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
保持差额选举 反自由化
1982年修正的《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即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同时1980年北大搞过一个竞选,由于有的人在竞选时发表“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言论,所以在1982年修改选举法的时候,进行了收缩。竞选条款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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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
剔除预选机制
1979年的选举法曾明确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但1986年对选举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时,删去了有关预选的规定,其理由是一些地方集中选民较困难、预选会增加选举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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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
“四分之一条款”诞生
1995年对选举法又一次进行修改时,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的间接选举中再次引入了预选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这一制度设计。这次修订也正式明确了农村选民的选举权是城市选民的四分之一,城乡选举权逐步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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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提高罢免当选代表的门槛
2004版的《选举法》规定,罢免县级人民代表,须五十名以上选民联名;罢免乡级人民代表,须三十名以上选民联名,这实际上提高了罢免代表的门槛。同时修改保留了“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恢复规定有条件进行预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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