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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视频报道

视频:11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开幕

11届人大常委会历次会议回顾

第十五次会议
李立国接替李学举出任民政部部长一职。2009年在对部分中央部[详细]
第十四次会议
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详细]
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国防动员法草案、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审议行政监察 [详细]
第十二次会议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常委会会议将首次审议村民委员[详细]

相关知识

《侵权责任法》施行 人肉搜索请慎用

《侵权责任法》7月1日起实施,“人肉搜索”将会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少网友表示,此法施行后称网络监督的力量将削弱。

侵权责任法明确高空抛物伤人邻居要连坐

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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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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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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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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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岛保护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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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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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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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2月22日至26日 北京
·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国防动员法草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首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审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关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情况的报告等工作报告
·审议有关任免案等等

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审议法案

社会保险法草案
明确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义务; 增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望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进一步明确基层代表的含义;建议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破坏选举行为依法查处;暂不对农民工参选作规定;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规定。
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三方面完善民主议事制度;增加选民登记内容;完善对村委会成员罢免程序。
侵权责任法草案
医疗机构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增加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和发现权;患者不配合诊疗赔偿责任。
海岛保护法草案
删除对海岛保护规划期限的规定;未批准利用海岛开展旅游将追责;无居民海岛属国有;损毁或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将受治安管理处罚。
国防动员法草案
国防动员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明确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和原则;国防动员措施慎用。

网友有话说

我是:  
看看大家的说法

11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选举法焦点:农民1/4选举权

 1:1 等待半世纪的同票同权
 
【1952年】城乡选举人大代表比例—8:1
许崇德,这位1954年曾参与宪法起草委员会资料组工作的宪法学权威认为,“普遍平等,在那个时候不可能。”“当时农民占80%以上。如果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代表,那人民代表大会就成了农民大会。”他认为,当时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以8∶1的比例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形式上是不平等,但实质上有平等的一面。
【1995年】8∶1迈向4∶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有的地方甚至取消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1990年,中国城乡人口比例为73.77%比26 .23%;去年则为45 .7%对54.3%,城乡人口比例基本持平。批评者认为,“四分之一条款”实质上是“同命不同权”,是法律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
【2009年】如何增加农民话语权
学者认为,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在政治地位的平等而言具有象征性意义。农业大省代表人数增多,并不意味代表农民的代表多了。不过,这完全不意味着农村人口所产生的代表就是农民。
选举法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全文】
 现行《选举法》要点
 
恢复预选 适当减少黑箱选举

针对一些地方提出,目前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模糊,对于如何酝酿,什么是较多数选民,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容易导致“暗箱操作”的问题,选举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选举法修正案还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详细

 
50人联名可罢免县人大代表

现《选举法》规定原选区 3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提出县乡人大代表的罢免案,此次《选举法》修改草案提高了这一门槛,规定提出罢免案最低应为原选区选民数的1/10,但选区选民数低于300人的,联名人数不得少于30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所作的《说明》,提高罢免门槛的原因是目前选举法关于罢免程序的规定使罢免代表过于容易,所以建议适当提高联名人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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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选举法》修改草案规定 “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与原来《选举法》把介绍候选人限制在选民小组内比起来,无疑扩大了候选人接触选民的范围,有利于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可以减少过去那种盲人摸象式的投票选举。而候选人回答选民问题的规定,则有利于提高选举的的公开性和竞争性,有可能成为人大代表选举由目前的确认性选举向竞争性选举转化的契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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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况破坏选举要严惩

新的选举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贿赂选民应受行政处分。选举法规定了在四种情况下破坏选举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四种情况是: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以及压制报复有关控告人、检举人和提出罢免要求者。【详细

 《选举法》历经四次重大修订
 
[1982年]
保持差额选举 反自由化

  1982年修正的《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即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同时1980年北大搞过一个竞选,由于有的人在竞选时发表“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言论,所以在1982年修改选举法的时候,进行了收缩。竞选条款遭删除。

[1986年]
剔除预选机制

   1979年的选举法曾明确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但1986年对选举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时,删去了有关预选的规定,其理由是一些地方集中选民较困难、预选会增加选举工作量。

[1995年]
“四分之一条款”诞生

  1995年对选举法又一次进行修改时,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的间接选举中再次引入了预选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这一制度设计。这次修订也正式明确了农村选民的选举权是城市选民的四分之一,城乡选举权逐步失衡。

[2004年]
提高罢免当选代表的门槛

  2004版的《选举法》规定,罢免县级人民代表,须五十名以上选民联名;罢免乡级人民代表,须三十名以上选民联名,这实际上提高了罢免代表的门槛。同时修改保留了“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恢复规定有条件进行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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