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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也就意味着,明星为食品做广告,如果该食品出了问题,明星将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以起诉明星,而明星则可能赔得“倾家荡产”。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重大,整治当前泛滥成灾的虚假广告理应得到重视,但仅仅把虚假广告的罪责推到明星身上,恐怕有避重就轻之嫌。事实上,在虚假广告的利益链条上,明星只是“出头鸟”而已,幕后“大佬”何其多也。
背后的利益链条
2008年,成龙和章子怡分别以1400万元/2年和200万美元/2年的身价,成为明星代言的一哥一姐。
明星名利双收

明星代言广告,既能获得不菲的代言费,又能增加自己的曝光频率,是件名利双收的美事。网上流传着一份2008年明星代言的身价表:刘德华1000万/2年,周杰伦800万/2年,赵本山360万/2年,王宝强60万/2年。葛优为亿霖集团做形象代言人的代言费是359万元。明星以名获利,商家撒钱扬名,看似无可厚非,但名人代言实质上是拿自己在公众中的公信力作担保,因而理应要对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详细

巩俐因“盖中盖口服液”广告被一消费者告上法庭。
厂商诱导消费者

即使是最理性的消费者,购物时也难免会受情感的影响。明星能博得公众最广泛的好感和信任,因此明星代言成为广告的首选。明星的光环效应可快速拉近产品与消费者的距离,会让消费者产生偏爱,能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当孙俪选择了真心瓜子,徐静蕾代言好利来蛋糕,两者的粉丝们自然会对这两个产品多一份青睐。

据说,成龙剪彩,金剪一挥就值50万港元。
广告商一本万利

明星想代言,厂商也需要代言,可也还需要一个中介把两者连结起来,并且进行恰当的策划包装,明星代言才能够发挥威力。广告商就充当了中间人的角色,并且从利益链条中分得一杯羹。2009年5月09日,成龙在参加“成龙运动馆”一周年庆典时称自己一年替广告商赚了一亿。(详细

漫画:监管不力的明星代言
媒体的摇钱树

明星代言的广告要和公众见面还离不开媒体。广告给媒体带来丰厚收益,2009年一季度,中央电视台广告收入超过35亿,同比增长19%,其中央视招标时段广告收入超过17亿。另外,中国媒体的广告收入占行业收入的比例大于西方媒体,所以虽然正规媒体都有对广告的审查,但考虑到自身的生存发展,尺度难免会放宽。(详细

为何屡禁不止
虚假广告盛行,质监部门难辞其咎。
行政不作为是病根

明星虚假广告的泛滥,折射出广告监管漏洞,也折射出产品质量监管漏洞。虚假广告的出现,与监管部门的审批有关,而伪劣产品的出现,则与监管部门的把关有关。对产品缺乏有效监管,导致了问题产品的“出市”,对广告真实性的敷衍审核,则导致了虚假广告的横行,如果我们的监管部门能够负起监管职责,做到认真、谨慎、严厉,伪劣产品无疑就会遭遇监管卡壳,而虚假广告也会遭遇红灯。

漫画:不怕罚,罚不怕!
成本太低、利润太高
为什么明星前赴后继,不考虑后果,为虚假广告做代言人,因为他不需要承担足够的成本,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不法厂商,会前赴后继做虚假广告,同样也是这个原因。 现在如果发现有虚假广告,惩罚的办法往往无非是第一曝光,第二罚款,而罚款往往只是广告费的一到五倍。按照中国现行广告法的规定,发现虚假广告问题,有关部门只能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进行处罚,广告代言人不必承担连带责任。而电视台等传播机构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也是重要因素。
治乱局,法律还需细化
当代言产品出现问题时,名人的“不知情”理由满天飞。
法律规定依然暧昧

就《食品安全法》涉及明星“连坐”的条款,实在是雾里看花:即使明星早已知道代言的食品有问题,可真的出了问题,明星会有N种理由称自己不知情,那责任该怎么划分?这个“连带责任”的法律解释:一是明星代言所做的是虚假广告,二是其代言的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具体的界定有没有细则?另一方面,名人不是专家,他们无法用专业眼光审查广告是否虚假;他们也没有义务承担政府的责任。

文清代言的“眼保姆”涉嫌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被曝光。
缩小相关部门的权力寻租空间
治理虚假广告,一定要建立起一种多部门执法联动的机制,通过信息分享,全力协同执法,那么可以有效地使各种各样花样翻新的行为,能够很快地很迅速地被界定为违法行为,并且得到有效地制裁。因此核心的问题,依然是一个强调多部门联动的一个执法体系。 当然,最大的前提是相关行政部门按章办事,不渎职不纳垢。这就需要体制上进行完善,缩小甚至完全“没收”相关部门的权利寻租空间。
凤凰卫视名嘴陈鲁豫做的学习机广告被指虚假。
利益链条上的部门全应“连坐”
食品安全出了问题,应该去查生产厂家;广告天天播,应该去查媒体;有问题的食品在市场大卖,应该去查工商部门;还有检疫、卫生许可等等,那么多连带的部门不去查,仅仅谴责明星重罚明星有什么用呢?要说责任,生产厂家、广告策划人、媒体和监督部门甚至包括习惯于盲从的消费者都有必要低下头来自省。
   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指,一是名人代言所做的是虚假广告,二是其代言的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害。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故意犯罪,构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前提的。所以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作为共犯处理是可以的,但是这个前提很重要。

   国外如何规范明星代言

  美国:证言广告+明示担保
  美国的广告法规中明确规定,名人广告就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也就是说,广告代言人既是商品推荐者也是商品证明人,是产品一定时间内的实际用户或直接受益者,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予以重罚。   比如,好莱坞明星雪儿就因为被证实没有使用代言的美容产品而被处以50万美元的罚款;歌星帕特•布恩因在一则粉刺药霜广告中作了假证受到重罚;摇滚巨星迈克尔•杰克逊也因为没喝百事可乐饮料而受惩罚。

  加拿大:代言者须是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
   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第七条对代言、推荐或证明某产品或服务广告作了明确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绝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在政府的支持下,加拿大广告标准协会从1972年起开始对将要播发的广告进行预审,颁发播发许可证以及提供相关咨询的有偿服务。
  
  法国:做虚假代言将面临牢狱之灾
  在法国播放的广告大都注重依靠新奇创意来突出产品品质,很少靠名人代言来拉动人气。受严格规定的限制,名人们也不敢随便什么广告都接,因为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身败名裂不说,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法国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  

  瑞典:不允许在产品包装和广告中宣称其保健作用
  
瑞典广告法也十分严格,它对所宣传产品的质量和标准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对企业进行产品推广作了种种规定和限制。瑞典对食品、药品以及保健品等直接关系到人民健康的产品更是有很多补充条款,例如规定食品的保健作用必须以科学手段证明,不允许在产品包装和广告中宣称其保健作用。

  韩国:广告预审制度严格
  在韩国,政府通过预审制来规范电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韩国的电视广告由韩国广告自律审议机构进行预审,所有的电视和广播电台的广告在正式播放前必须经过该机构的审查。未经审查自行播放的广告将被视为非法广告。 为了有效规范广告行为,韩国广告自律审议机构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从广告用语、受众、表现形式等各方面对不同领域的产品作了严格限制。
  广告代言人的自律也是保证他们不涉足虚假广告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由于韩国国内演艺市场有限,明星之间竞争激烈,明星们对待做广告慎之又慎,不会轻易对产品质量和效果做出任何保证,他们深知自毁名声后将很难有机会东山再起。

   网易调查
虚假广告盛行,谁的责任最大?
唯利是图的明星
不讲诚信的企业
不负责任的媒体
监管不力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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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如果明星以公众信任为资本牺牲公众利益牟取私利,法律理应追究其责任。但如果忽视了虚假广告利益链条上其他更多、更重要的环节,问题显然难以得到根本的解决。监管部门必须从利益纠葛中脱身而出,出重拳截断虚假广告的整个流程,消费者才能免于各种“圈套”、“陷阱”的诱惑,食品安全才有真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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