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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4年动议开征燃油税,到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公路法》首次提出以“燃油附加费替代养路费”,再到税务总局多次对外发布将“择机开征”的权威消息,10年来燃油税一直在我们的视野中时隐时现。
“择机出台”一说再说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2007年全国两会上表示将抓紧完善燃油税改革方案并择机实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人士,几乎每年都会发出燃油税要开征的消息,不知道说了多少次“择机”出台实施,但结果总是被搁浅。开征要“择机”行事,这无疑再次踩碎了我们希望的“肥皂泡”。现在,“择机”二字好像成了燃油税无限期开征的“外交辞令”,公众对其产生了“视觉疲劳”。[查看详细]
燃油税 遇中国式难题?
燃油税改革方案拖了数年仍无法实施,让我们看到了没有恰当的立法与决策程序,优良的改革就可能被耽误。燃油税改革方案能否得到顺畅实施,既取决于方案本身是否科学、合理,更取决于制定改革方案的过程本身是否合乎法定的程序,是否让各方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并在最终的方案中,力求各方利益的平衡。
现有路桥收费是由公路监管部门收取的,收费所得中相当一部分要归入地方政府;一些地方路桥更是由企业、个人投资兴建,燃油税改革后,这笔钱将上缴国家财政,势必影响地方政府利益,同时也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查看详细]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值得期盼
广东人大代表雷近芳表示,要体现“还富于民”的理念,政府就要考虑百姓的真实收入。举例来说:一个5口之家,只有一人工作,养活4口人,一月只有二三千元的收入,结果他的收入所得在纳完税后,连维持一家人的生存都成问题。
因此,应该提倡以家庭为单位来交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可以考虑“赡养系数问题”。比如,同样是一家3口收入3000元,如果一对夫妇两个人都有收入,那他的赡养系数就是1,就用他的收入乘以1后再按照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来纳税。但如果一家3口只有一人工作,那他的赡养系数就是0.5,这样他的纳税标准就是用收入乘以0.5来纳税。这样以家庭总体收入为标准来纳税才是较为合理的纳税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