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4日开始审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到底现有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何弊端,为何需要修改?修改后的法例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网易为你一一解读。
公共利益这一抽象概念就像凹面镜一样,在不同主体价值观的照射下,会体现出令人吃惊的价值光谱散射。拟定中的草案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增加这样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是一个具有承前启后意义的条款:它在法律层面上给城市房屋拆迁戴上了公共利益的紧箍咒,并以此为原则接过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棒子。 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
事实上,早在物权法起草之初,公共利益就被引入进来作为钳制“乱拆迁”、“恶意拆迁”等问题的安全阀,并被寄予了厚望。但何为公共利益是个非常抽象的问题,起草之时就多有争论,以致最后在作为正式条文进入物权法后,它仍然是个不甚明确的条款。而这样的后果是,如今在涉及城市拆迁这样的重大实际问题时,我们仍然需要在与物权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中,重新面对如何对其进行界定的困难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时,政协委员提出应该关注小产权问题。一直以来,小产权房都在法律的夹缝中滋生,并越演越烈。目前,因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农民房屋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安置的矛盾较为突出。在征用补偿这样事关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重大事项上,国家层面的法律缺失,使得一些地方农民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影响到了社会的安定,也违背了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法律共七章七十二条,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等作出了规定。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根据这一法律,制定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物权法10月1日施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有关方面经认真研究,建议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提出,源于《立法法》对“法律保留”原则的“保留”规定。所谓“法律保留”,是指为了抑制行政权的自我膨胀对公民权利和自由造成侵害,而在法律上预先将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些事项保留给立法机关,经法律保留的事项,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行政权才能发动。 [详细]
拆迁城市居民房屋先要保障居住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中将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也就是说,此次修改不仅把城市房屋拆迁包括在征收中,还特别强调,征收城市居民房屋的,在进行合理补偿的同时,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详细]
拆迁补偿:以财产权的名义 旧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如果继续使用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申请,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这里没涉及地上物的补偿问题。新修订的法案中将会对拆迁补偿作明确而细化的规定。 [详细]
其实“小产权”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因此,对“小产权”的涵义并没有一个规范的解释。目前,对“小产权”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讲,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 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购房人要注意的是“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小产权与大产权的区别 一般把开发商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称为“大产权”,把买房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称之为“小产权”,这种分法主要是从数量上来界定的,在实际的权利行使上,两者没有质的区别。 国家发 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购房人要注意的是乡镇政府发证书的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 [详细]
小产权的房子能买吗? 小产权房屋不是依照国家规定建造的,所以其存在本身国家就不予认可,所以购买此类房屋的人的利益也将不受国家法律所保护。所以,在目前购买时的低价优势中,潜藏着房屋质量、物业管理、违规拆迁等诸多风险。所以,在小产权如此热销的当下,购房者应认真考虑其中的风险与弊端,不要让过低的价格迷惑了你的双眼,买房是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你我还需慎重。
“小产权”将得到更加细化的法律解释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指出,无论是从《宪法》还是新颁布的《物权法》,还是其他相关法律的角度,乡产权住房都是否违规都值得商榷,同时北京市国土局叫停乡产权房建设与销售的做法也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小产权”住宅并没有违反现有法律,而且只要购房者与乡政府签订的合同符合双方意愿,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时购房人也应当取得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予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