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4年《反垄断法》就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到今天三审建议表决通过,十三年来,这部“经济宪法”每一步进展都成为焦点。}
·原因一:没有具足够独立性权威性执法机构
执法机构所规范的对象包括企业、地方政府、行业监管部门,不成立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机构,不足以行使反垄断的职能。[详细]
·原因二: 《反垄断法》与行业法规很难协调
我国在电力、电信、铁路等很多行业早已有了自己的法律法规,法规中针对本行业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做出限制性规定。而正在制定中的《反垄断法》也涵盖到对因政企分离不彻底而产生的行政垄断的规范,由于涉及到部门利益,整合的难度较大。[详细]
·原因三:立法者和民众对反垄断法的期望值太高
从古至今,法律都承载着人类美好的理想,然而,立法作为一种制度变迁的方式和公共选择的过程,总是受到相关经济社会环境因素的制约并受到不同利益和需要的驱动,任何一项法律的出台,都是重大利益的博弈和妥协。[详细]
·原因四:承担了很多不该承担的“重任”
我们不应当赋予反垄断法太多任务,反垄断法也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它只是一部纯粹的反垄断法律,它承担不起国家经济安全的重任,更承担不起将所有因为体制原因而产生的地方保护、部门垄断等一网打尽的任务。 [详细]
·原因五:行政性垄断背后的深层因素难以一时解决
行政垄断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垄断行为的消灭是一个系统工程,应主要通过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来解决,从源头上解决。单纯依靠反垄断去剪除行政垄断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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