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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死刑图示 |
蓝:废除一切死刑
绿:废除非特殊时期罪行的死刑
橙:实际上(非法律上)已废除
红:法律规定死刑 |
各国废除死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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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65年到1988年,大约平均每年有1个国家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但从1989年到2001年,却有平均每年3个国家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
废除死刑的运动也正得到跨区域的发展。虽然在亚洲废除死刑的运动相对缓慢,但也有两个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另外6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以10年内没有执行死刑为标准)。
长期以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希望中国废除死刑。截至目前,世界上还有超过1/3以上的国家和地区保留着死刑,覆盖人口超过全球总人口的50%。中国的法律专家们认为,中国最终会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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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死刑逐渐轻缓化 |
·死罪范围逐渐缩小
1911年1月,清朝颁布实行的第一部现代刑法《大清新刑律》被民国继续沿用。《大清新刑律》还参照西方国家法律,引入了故意、过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现代刑法理论。《大清新刑律》规定的死罪减少为20余种,1911年辛亥革命后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规定的死罪减为19条。[详细]
·死罪手段逐渐减少
在《大清新刑律》中将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废除,,将戏杀、擅杀、误杀三项虚拟死罪改为徒流,从而使《大清新刑律》开始与世界先进的法律接轨。《大清新刑律》出台之后,死刑就变为枪决一种,且均规定执行死刑必须秘密进行而不能示众。[详细] |
建国后,“保留死刑,少杀慎杀” |
·79年之前,“严禁乱杀、杀人愈少愈好”
1948年,毛泽东又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指示中再次强调:“反动分子必须镇压,但是必须严禁乱杀、杀人愈少愈好。”保留死刑是为了两方面的目的:特殊预防和平息民愤。在战争年代和人民政权刚刚建立的时候,比较强调死刑的特殊预防功能,因为必须用革命的恐怖手段来消灭反革命的有生力量,防止他们反攻倒算,以保卫革命的胜利果实。[详细]
·1979刑法:让死刑“有法可依”
79年诞生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规定,死刑只能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分则条文共用15个条文设置了28种死罪,分别占分则条文和罪名总数的14.6%和23.0%;“未成年人只能判处死缓”。死刑处决开始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80年代以后一段时期,社会治安形势混乱,死刑被较多的使用,在90年代逐步得到纠正。[详细] |
当代中国的死刑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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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范围:根据2002年《刑法第四次修正案》,我国刑法死刑罪名有68个,占罪名总数的16.1%。规定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适用死刑,而且明确“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比此前的97刑法有所减少。[详细]
· 执行手段:《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其目的是为减轻受刑人的痛苦,如果未来科技的发达,有比枪决和注射更为文明和减轻痛苦的方法,以法规定的精神,仍然可以采用。近年来,我国注射死刑的比例开始增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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