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违法私挖煤矿,在被查封过程中被炸身亡;国家机关依法进行查封工作,却因一时疏忽造成惨剧发生。这一场意外,让双方的位置发生变化。情法交融中,事情陷入两难抉择……
“以前每到这个时候我总是站在院子门口等他回家,但是现在我再也等不到他了。”每当想起死去的丈夫,艳秋(化名)总是这样说着,话里充满了悲伤。
艳秋的丈夫是在今年6月1日离开她的,和他一起离开的还有他们29岁的年轻姑爷,一次意外夺走了两人的生命。但是那次意外,在旁人看来多少有些尴尬的味道。
“他们是私挖小煤矿被炸死的。”对于艳秋的丈夫葛长福和姑爷矫志峰的死,村民们都这样解释。
当私挖之风在村上蔓延
“这个村子上10户能有8户这样弄煤,但是没想到他们就会碰上这样的事儿。”艳秋所在的暖河子村,距离本溪市桓仁县城还要有一个小时的路程。煤矿,是这个村子赋予村民的惟一财富。
但是,对于普通的村民来说,大规模地开采煤矿根本无法实现,于是,在一些正规的煤矿开采过后,村民们就会“自发地”,甚至偷偷摸摸地寻着正规煤矿留下的“足迹”,凭着感觉,在地上画上几个圈圈,然后开始自己的挖掘之路。葛长福就是其中之一。
“他在村上出了名儿的胆小,别人都挖了两三年了,他才敢挖。”艳秋说,他的丈夫是在一年前才开始加入“挖煤”的行列的。出事之前他和丈夫已经商量着再干几天就不干了。“一个是人家已经挖得差不多了,他挖了大半年也没挖出啥来。再有这毕竟是个提心吊胆的营生,上边一来查他就得躲在家里。就在出事那天,他临出门时还告诉我买几只乌鸡回来养……”但是悲剧还是降临在他们身上。
私挖者被炸死在井下
6月1日一大早,葛长福还像往常一样,拎着他的干粮袋,骑着单车叫上姑爷,去“上班”了。艳秋至今还能记得那天给葛长福带的是白面馒头和咸菜疙瘩。
当天10时,一声闷响让艳秋心“忽悠”了一下,“该不是矿上出啥事儿了吧。”艳秋知道,由于私挖煤窑属于非法行为,经常会有相关部门来进行炸封。邻居带来的消息证实了艳秋的担心———葛长福挖的坑,被国土资源局进行了炸封。
“当时我都吓懵了,最近也没有人来通知过封矿的事儿,怎么就炸了呢?我没了命似地往矿上跑,也不知道他在不在矿里,会不会出事。”
据艳秋回忆,当天到了矿井的时候发现井口已经变成了平地。在沙土当中她找到了葛长福的干粮袋,一股不祥的预感涌上心头。她和儿子开始满山坡的喊,寻找着葛长福的身影。“我就盼着他是看到检查的人来便躲到山上去了,没在井里干活。”艳秋和儿子喊着:“葛长福,出来吧,大不了被判几年,别吓唬我们。”但是他们的喊声没能唤回亲人的回应。
两天之后,葛长福和矫志峰的尸体被挖了出来。据村民讲,发现尸体的时候葛长福一只手伸向姑爷,样子就像是要去拉矫志峰一样。而矫志峰的手表指针停在10时的位置。
执行公务竟是悲剧产生的原因
葛长福与矫志峰的离去给这两个家庭带来了无尽的悲痛,同时,也带给村子前所未有的震憾,人们都不敢相信,因为私挖煤窑,两人竟意外地失掉了生命。同样对事情的发生感到震惊的,也包括执行此次“炸封”行动的桓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每一位工作人员。
事后,相关部门的调查显示,此次煤窑被炸,是整治私挖煤窑行动的一部分,这一地区因为煤矿集中,是重点整治地区。发生事故的小煤窑地处原来大型煤矿采煤后的残留区域,煤层较浅,多年来私采滥挖现象十分严重,按照《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私采滥挖属于盗窃国有资源行为。为了杜绝这种行为,相关部门大多采用强制性“崩掉”的措施,而此次的具体行动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也就是说,此次事故是在正常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而2名死者当时所做的却是违法行为。
检察院起诉:炸封行为存在疏忽
一方是非法挖掘私窑的人员,一方是进行正常工作的执法者,事故以这样特殊的方式将双方联系在一起,又让双方的角色在不知不觉中发生了变化。
事故发生后,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国土资源局以及县里相关部门及时展开了大规模的救援行动,同时国土资源局找到了葛长福以及矫志峰的家属,主动提出赔偿问题。经过协商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
根据《国家赔偿法》,桓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向艳秋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28万余元,即国家上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向葛长福未满18岁的儿子给付被抚养人生活费360元,同时对矫志峰的家属也进行了相关赔偿。
不仅如此,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时间将事故相关责任人批捕,并于6月18日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于2004年6月1日8时许,到桓仁满族自治县木盂子镇暖河子村依法履行查封私挖乱采小煤窑的公务。其中一名被告人负责前金矿区域私采人员及周围群众的撤离工作,但其没有认真清理现场,未正确履行其职责。另一名被告人在炸封井口前没有认真询问清理现场情况,在没有确认井下是否有人的情况下即实施了炸封井口的作业行为,导致正在井下违法采煤的葛长福、矫志峰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违法了,就该为死亡后果负责?
检察机关的认定,给了事情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解释,但各方声音也对这份认定提出了各自的观点。
“违法的人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这样的观点代表了一部分人的想法,而种种迹象也表明,葛长福与矫志峰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有一定的责任。
据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葛长福所挖的私窑在事故发生前已经有过四次被“炸封”的经历,并且在距事发地30米左右的地方竖着一块写有“私挖煤矿属违法行为”的标牌。除此之外,据当时在场的工作人员说,葛长福所挖私窑的洞口,被一些树枝掩盖,很像是一个已经废弃很久的矿洞。
但是,葛长福与矫志峰的离去让这一切变得有所不同。
“我知道他们干的事儿是犯法的,但是这也不至于是死罪呀!如果当初他们被判刑,3年5年的,我还有个盼头儿,可现在我盼谁去呀?”在艳秋看来,多少钱的赔偿也换不回来自己亲人的性命。
严格执行公务就应该免责?
同样,对这样的起诉,国土资源局也有着自己的看法。“发生这样的意外,我们也感到遗憾,但是国土资源局在整个行动当中都是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的。”中共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委宣传部的副部长王大伟,以及国土资源局的有关负责人于凤阁代表国土资源局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规定,我们的工作人员是不能下到矿井里去的。因此我们确定洞里是否有人的方法,就是向洞里喊话。”于凤阁所提到的《矿山安全法》中第四十六条规定,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这其中“冒险作业”所指的就是违反《矿山安全法》中第二章关于矿山建设安全保障标准的相关规定。
这其中的安全保障标准包括:矿山设计项目必须有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程。
“换句话说,就是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不可能下到葛长福所挖的没有任何防瓦斯、防尘的‘独眼井’里。”于凤阁解释道。
生命权成为案件决定因素
葛长福、矫志峰罪不至死的违法行为,最终却因为有关部门的“执法”而命丧黄泉;执法人员依照程序操作却换来刑事被告人的身份,看似双方都占理的事情形成这样一个困局。
法院的最终判决,给了事情一个最终的答案。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2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犯罪,应予惩处。
但由于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其所在单位能够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及本案的具体情节,法院酌情对2被告人从轻处罚。2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在整个事件中,虽然当事人有着一定过错,但是任何人、任何部门在法院宣判前不得剥夺其生命。这也就是说,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不可侵犯的。除了法院的判决之外,没有任何人有权剥夺他人生命。这一判决,也正是重视生命权的体现。”
“对于工作人员来说,工作规程所限,以及被害人的过错,只能作为减轻其刑罚的依据,但不能依此来判定工作人员无罪。”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的李振革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法院的最终判决让我们看到,除非被法院判处死刑,否则在任何时候,人的生命权都是不可剥夺的,这就是法律对生命的敬畏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