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某市市政管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首次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清缴单位拖欠职工供暖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凡拖欠职工供暖费的单位,不得购买小汽车,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不得出国(据《北京娱乐信报》2月25日报道)。
六个部门联合发文清缴拖欠款,不可谓不重视。但“不得出国”的制约措施却有些隔靴搔痒。假如某拖欠单位暂时不买车,领导暂时不出国,是不是就可以再往后面拖呢?等到将来要出国时,要买车时再交,不是照样可以出国、买车吗?这样的制约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反而给拖欠者吃下一颗继续拖欠下去的定心丸,就是反正我不买车,一时半会不出国,那就继续拖吧。
一家媒体在报道这一消息时,竟称某市“严惩拖欠职工供暖费,凡此单位领导不得出国”。这就让人疑惑了,“单位领导不得出国”算什么“严惩”?笔者揣测,也许在一些领导看来,“不得出国”算是严厉的惩罚。一个是因为这样的机会常有,一个是这样的机会是一种优厚待遇。既然是这样常有的优厚待遇,岂能轻易放过。这又让人疑惑了,出国能这样频繁和作为一种待遇吗?
此外,如果出国是工作必需,但一时又难以立即缴清拖欠,真的就搁置了吗?这样带来的损失谁补偿?因此,笔者认为,制约措施一定要实在,比如拖欠者不得公款吃喝,领导不得晋升等。
孙正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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