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频道2月20日电(记者黄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1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陈庶民、袁湫雁(女)、黎坚、殷艳(女)、卢正奇等5名被告人5年至14年有期徒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月16日对陈庶民等5名被告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陈庶民、袁湫雁、黎坚、殷艳均系“法轮功”人员,在“法轮功”违法活动中相互认识。被告人陈庶民系重庆聚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在公司内向被告人卢正奇(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等人宣扬“法轮功”邪说。2003年5月下旬,被告人卢正奇编造了一则耸人听闻的“法轮功”人员遭迫害的假消息。谎称重庆大学在读女研究生魏某某(经查,重庆大学没有魏某某其人)因宣扬“法轮功”被关押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后,遭到“迫害”。
被告人陈庶民授意被告人袁湫雁把这一假消息通过互联网散布。袁湫雁即通过“法轮功”人员刘范钦(另案处理)将该消息传递给被告人黎坚,由黎坚编辑成软盘。2003年6月1日,黎坚将载有该虚假消息的软盘交“法轮功”人员何明礼(另案处理)上载至境外“法轮功”网站“明慧网”传播。2003年6月2日,该虚假消息在“明慧网”登载后,袁湫雁又根据“明慧网”的指示,授意陈庶民继续搜集根本不存在的重庆大学女研究生魏某某的个人资料。随后,陈庶民、卢正奇将编造的魏某某个人及家庭情况等虚假内容分两次传递给袁湫雁、刘范钦、黎坚及何明礼上载至“明慧网”传播,致使重庆大学及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遭受干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陈庶民、袁湫雁、黎坚、殷艳、卢正奇等人,无视国家法律,进行“法轮功”邪教活动,编造所谓“法轮功”人员“魏某某被迫害”的虚假信息并通过互联网传送至境外“法轮功”网站“明慧网”进行传播,诋毁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严重干扰了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5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中,被告人陈庶民、袁湫雁、黎坚、卢正奇的情节特别严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陈庶民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袁湫雁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黎坚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殷艳有期徒刑5年;判处卢正奇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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