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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超期羁押宣战
11月25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副院长王明表示,经过3个月的努力,北京市各级法院已基本实现杜绝超期羁押刑事案件的目标。王明说,从9月5日开始,全市法院共排查超审限刑事案件53起103人,截止到11月20日,北京市三级法院53件超期羁押的老大难刑事案件,除3件等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外,已全部审结。
从7月份以来,公检法等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始专项清理超期羁押现象。8月初,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超期羁押案作出刑事判决:原郏县公安局刑侦七中队队长叶军亭在侦破一起盗窃案时,仅凭留置48小时的法律手续,就将一名嫌疑人关押了7天,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这名警察管制6个月,这是我国首次对超期羁押责任人作出有罪判决。
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说,全国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刑事案件超审限问题,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杜绝超期羁押现象。在这次座谈会上,最高法院要求,对于在审限内无法结案的,要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坚决依法宣告无罪,不得犹豫不决;在今年11月之前,各地法院要将刑事超审限案件全部清理完毕。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已经先后就超期羁押现象作了表态并有所动作。最先向超期羁押这一违法现象开刀的最高检已经宣布本系统实现了办案阶段无超期羁押;公安部也表示,将大力清理本系统内的超期羁押现象。
超期羁押的集中表现之一,就是"有罪无罪先关起来再说"。从思想上看,这种和法治秩序格格不入的荒唐行为,源于我国司法和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罪推定"思想。在他们看来,一个人只要被抓进来了,总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既然被怀疑有罪,那就先关起来再说。这一思想,在前不久《法律与生活》杂志的报道《有罪无罪关十年》中就有集中的体现。
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于那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疑罪从无"的原则,既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也在我国法律中有明文依据。但是,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形成的"疑罪从有"、"宁可错判也不放过犯罪"的观念根深蒂固,不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即便明知被告人受指控的犯罪证据不足,也不敢甚至不愿意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果断放人,而是以一种"折衷"的态度将被告人无限期地关下去。
有人分析,超期羁押在我国已经是一个普遍现象。
超期羁押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更对法治秩序构成了严重的妨碍,同时也使公众对司法的公正产生了深深的怀疑。
今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在一次有关超期羁押的讲话说明确指出,"超期羁押本质上就是非法拘禁。"这话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媒体的呼吁下,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相继表态,要加大力度治理超期羁押现象。此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安全部各自发出内部通知并联合发文,要求全国各级机关加紧清理超期羁押现象。文件说,对于那些故意造成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现象,将以滥用职权罪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治理超期羁押任重道远
点评人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超期羁押实质上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严重侵犯,清理超期羁押这一做法顺民意,得民心。事实上,超期羁押现象在我国由来已久并且比较严重,对此加以清理整顿,至少是对过去司法实践中严重存在的这一弊端的正视和承认。
在充分肯定中央司法机关这一决策的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治理超期羁押问题,最终可能使矛盾更多地集中到审判环节即法院这一块。
造成超期羁押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侦查和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而指控证据不足,或者所指控的犯罪在法律上把握不准。当检察院将一件证据不充分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一方面基于法律的规定不能胡乱判决被告人有罪,但另一方面也不便轻易宣告无罪,如果遇有地方党政机关的干预,法院所面临的矛盾就更突出。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对受理的公诉案件只能采取犹豫不决或者反复发回的做法,这就导致超期羁押现象产生。在外人看来,超期羁押的问题似乎就是法院最严重了。
在对待超期羁押的问题上,现在有不少基层司法工作人员认识上还存在误区,他们错误地认为,既然司法机关的职能就是惩罚犯罪,那么即便超过期限羁押被告人和嫌疑人也无可厚非。实际上,清理超期羁押并非阻止对犯罪的惩罚,而是要求司法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提高司法水平和效率上下功夫。
虽然目前清理超期羁押的行动在继续,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我们必须看到,如果超期羁押背后的深层次矛盾没有得到解决,超期羁押现象就不可能消失。在某些特定的阶段,还可能出现边治理边反弹的可能。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12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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