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交通运输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陈春明涉嫌受贿罪一案,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春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春明在任渭南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和渭南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渭南市交通运输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陈春明涉嫌受贿罪一案,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春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春明在任渭南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和渭南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