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官在家写判决急病身亡,人社局称不是工伤!下班后,你会把工作带回家做吗?)
桌上摆放着散开的案卷材料,电脑里还存着尚未写完的判决……
但河北廊坊三河市人民法院的这位法官再也无法继续拿起法槌,2017年8月12日7时左右,杨文峰在家中突发疾病,后经河北省三河市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8年6月12日,杨文峰的妻子雷新宇向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丈夫工伤认定的申请,但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算工伤吗?
今年6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雷新宇诉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事发前一天,杨文峰下班后还把工作案卷带回了家。突发疾病时,他的电脑桌上摆放着散开的案卷材料,电脑里存着尚未写完的判决。法院有关工作人员证明,“杨文峰作为员额法官,工作量较大,经常出现回家加班的情况。”
杨文峰在家中完成工作任务时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能否认定杨文峰属于视同工伤,应充分考虑其工作量及工作难度等诸多因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理应属于上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同样,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其权利理应受到保护。
廊坊中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难以确定客观事实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否定性的事实认定,缺乏事实根据,有悖《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立法精神,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判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廊坊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最高法判例:视同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认定员工回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部分要点如下:
一
突发疾病来不及抢救死亡,以及发病时没有人员在场丧失抢救机会死亡,依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二
回家加班工作期间,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最高院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主要理由是:
1、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工伤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当然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3、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三
在突发疾病是否发生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
四
职工是否存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是工伤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下班后,
你会把工作带回家做吗?
有人认为,
上班是上班,
下班是下班,
个人时间不能随便侵占。
也有人认为,
这个真的无法界定标准,
有时候也许会占用私人空间了。
对于此事,
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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