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西规定列车霸座可罚200元!自带加热食品、滞留等均被禁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9月12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了解读。《条例》对旅客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将霸座、在站台上滞留、翻越站台、传播谣言等14类危害铁路站车秩序和安全的行为,纳入了禁止范围。此外,《条例》还明确,旅客如果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或被纳入失信系统。
《条例》中规定的14类禁止行为有:(1)干扰检票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检票闸门、上下列车;(2)在站台上滞留、翻越站台;(3)擅自进入铁路线路、车站封闭区域和其他禁止通行区域;(4)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5)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6)强占他人席位;(7)围堵列车、阻碍发车、拒绝下车等影响列车运行;(8)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9)向运行中的列车抛掷影响行车安全的物品;(10)在禁止吸烟的列车上、列车的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以及在动车组列车上使用能够诱发烟雾报警的自带加热食品等;(11)殴打、谩骂、侮辱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12)干扰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13)传播影响铁路安全的不实信息;(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铁路站车秩序和铁路安全的行为。
在处罚方面,违反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7项至第14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旅客的行为,《条例》不仅给出了明确的禁止范畴,霸座、在站台上滞留、翻越站台等行为,都将面临处罚。《条例》还明确,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铁路旅客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将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害铁路安全等的行为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推送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也禁止旅客在动车组列车上使用能够诱发烟雾报警的自带加热食品等。南都记者了解到,《条例》属于广西地方性法规,旅客如果想使用自带加热食品,在其他地区没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待列车驶出广西境内即可。
除了这些,《条例》中还明确了一些不能做的行为,包括铁路保护区严禁搭建塑料大棚、铁路两侧500米内禁飞无人机、沿线林木危及铁路安全将被砍伐、隧道附近施工需要签订安全协议。
据南都此前报道,2018年12月21日,铁路公安局出台《旅客列车常见警情处置指引》,包含对列车上霸座、阻挡车门关闭、列车上猥亵故意裸露身体、随意辱骂殴打他人等多类警情的处置策略,并下发到18个铁路公安局,为规范列车警情处置工作提供指导。目前,包括长春、沈阳等地铁路公安已组织民警对该“指引”开展演练。
除上述警情指引,2018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提交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中,也明确提出了“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
2019年春运,全国铁路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霸座”“阻挡车门”“强行进站”等扰乱站车秩序的突出治安问题,共查处各类违法扰序行为2856起,452人因“霸座”等扰乱站车秩序行为被铁路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多数列车已设置“禁止霸座”等语音提示。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吴佳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