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庭审结束 择日宣判】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目前庭审已经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于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庭审:
8时20分左右,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参加今天旁听的有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等。检察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入庭。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
8时34分左右,审判长宣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上诉人于欢陈述上诉理由】于欢:一审时并没有认定我们家借款是借吴学占的,并不是赵荣荣的,我们口头约定10%,但他们是属于放高利贷行为,一审时并没有对民警不作为进行认定。吴学占等涉黑的问题一审也没有审查。
11点12分左右,审判长:庭前会议时,只有检察员和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其他诉讼参与人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合议庭经研究决定,通知证人苏银霞、杜建岗出庭作证。
询问对一审法院认定证据的补充意见(一)
辩护人对郭彦刚发问
检察员对郭彦刚发问
15点50分左右审判长:庭前会议中,辩护人提交了3份新证据,检察员提交了23份新证据,各方均已查阅。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辩护人宣读、出示新证据:
检察员举证说明: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三部分第一组):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三部分第一组)的质证: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三部分第二组):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三部分第三组):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四部分):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五部分)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五部分)——上诉人及辩护人质证: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五部分)——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质证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五部分)——郭彦刚及其诉讼代理人、严建军的诉讼代理人质证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五部分)——检察员答辩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六部分)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六部分)的质证
【于欢案二审庭审】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七部分)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七部分)的质证
审判长:对原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及辩护人、检察员宣读、出示的新证据,各方均已发表了意见。法庭已经听清楚并记录在案。以上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合议庭评议后将在裁判文书中予以确认。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19点30分左右,审判长:法庭辩论开始。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针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认的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意见应当简明扼要,不要重复。
审判长:上诉人于欢,你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由你的辩护人为你辩护。
上诉人:能不能先由我的辩护人为我辩护,然后我再自我辩护?
审判长:可以。
辩护人辩护意见(一)
辩护人辩护意见(二)
辩护人辩护意见(三)
辩护人辩护意见(四)
检察员出庭意见:
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
郭彦刚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
严建军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
22点20分左右,审判长总结辩论的争议焦点
第二轮辩论(一)
【于欢案二审庭审】第二轮辩论(二) ????
【于欢案二审庭审】审判长:上诉人于欢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员的出庭意见、被害人郭彦刚的意见、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本庭已经听清楚,并且已经记录在案。合议庭评议时,对各方的意见将予以充分考虑。各方如果还有新的意见,可以在庭审后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庭。
【于欢案二审庭审】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于欢案二审庭审】上诉人于欢最后陈述 ????。
【于欢案二审庭审】审判长:法庭审理结束。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定期宣告裁判。宣判的时间、地点另行公告。值庭法警将上诉人于欢带出法庭。
【于欢案二审庭审】审判长:现在休庭。
【于欢案二审庭审】本次播报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庭审播报结束。谢谢关注。
【于欢案二审庭审】山东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