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莞5家KTV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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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皇某娱乐有限公司删除《外婆的澎湖湾》等33首涉案作品,并赔偿叶佳修经济损失1.8万元。其他涉案KTV经营主体未出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删除全部涉案电视音乐作品,并赔偿叶佳修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4万元至2万元不等。 皇某娱乐有限公司出庭辩称,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认为,点播系统内的33首歌曲是由一定情节、人物和自然风光背景、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应属于制片者,并未侵犯叶佳修的著作权。“我们不是制片者,无法决定音乐电视作品对词曲作者是否署名和如何署名。”皇某公司称,而且,原告要求他们在购买点歌系统时,对曲库里每一首歌曲的词曲作者署名情况进行注意和审核,显然是过于苛刻的。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皇某娱乐有限公司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点播系统及放映设备,公开播放《外婆的澎湖湾》等电视音乐作品,作品没有制片方、导演等的署名,拍摄情节十分简单,且主要用于歌曲演唱,均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词曲的著作权应当由词曲作者即叶佳修享有,皇某娱乐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叶佳修的复制权、表演权和署名权。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避免使用授权不明的点播设备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四庭吴丹法官提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KTV娱乐企业经营者应主动缴纳著作权使用费。 近年来,KTV在市民娱乐中成为重要场所,但不少经营者无著作权缴费使用意识。法官建议,KTV 经营者在购买KTV歌曲点播设备时,应当对歌曲点播设备中的歌曲是否取得合法授权,包括授权主体及授权范围进行审核,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在点播设备提供商是否取得授权并不明确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其点播设备,或与其书面协议约定发生侵权时的责任承担条款,以转嫁著作权侵权诉讼的败诉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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