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院:撤销"王力军收购玉米获罪案"原判决 改无罪)
今天上午9点“内蒙古王力军收购玉米获罪案”再审宣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无证照违法收购玉米,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经营数额218288.6元,非法获利6000元。案发后,王力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获利6000元。
根据上述事实,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提起公诉,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其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提出,王力军的行为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再审依法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力军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辩护人提出,王力军无证照收购玉米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宣告无罪。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王力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社会公众以及王力军的家属等60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公开宣判。
合议庭在宣判后向王力军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并就判决生效后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等问题向其做了解释说明。
2017年2月13日,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庭审结束后并未宣判。王力军坐在被告席上,略显失落。(南方周末记者 滑璇/图)
法院再审未当庭宣判。控辩双方均主张王力军无罪,但控方认为,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依然具有行政违法性,辩方则认为,行政违法性并不具备。
按照临河工商分局的调查,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王力军共收购玉米40万斤。“非法经营”数额21万元,获利6000元。以此计算,平均每斤玉米获利1.5分钱。
“我恳请中院能改判我无罪,让我轻轻松松地做一个守法的农民,让我闲置在家两年多的脱粒机以及农用车再响起来,为我的家庭和周边的粮农再忙碌起来。”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刑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原审法院以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判决生效后,一度引发舆论争议。有观点认为,小麦、玉米等粮食是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资源,国家在收购、买卖等环节均有严格的专营制度,该农民收购玉米被判刑符合法律法规。也有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该农民收购粮食无非是追求“差价”,只要不违反契约,就应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力军称,以前不懂法,触犯了法律,我认错。从我心里来说,我觉得这样处罚对农民是无利的。平常下去收玉米,很多种地的都是六七十的老人,他们自己拉不动玉米,少卖一分二分钱把玉米交给我们,我们拉去粮库上交,我们能挣口饭钱,他们也比较方便。我们干的时间长了,还能跟农户随时沟通玉米价格。原来我走的一些村子,对我评价还挺好,说我是“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