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降药价!公立医疗机构6月起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
为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保障药品供应,昨日,重庆市卫计委、发改委等九部门印发《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今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什么是“两票制”? 药品从厂商到医院只开两次购销发票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购销发票,流通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一次购销发票。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内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或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调拨一次。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通过重庆药交所结算平台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两票制”如何实施? 过渡期后公立医疗机构6月1日起实施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乡镇(街道)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一票。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两票制”。 2016年12月31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2017年5月31日前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生产企业应充分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确定在重庆的一级商业代理关系,于4月1日前在重庆药交所平台进行更新,同时签署并公示承诺书;视为生产企业的经营企业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签署并公示承诺书;经营企业须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医疗机构在生产企业一级商业代理关系未确定前,暂可按原渠道采购药品,4月1日后应根据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优化配送渠道;各区县应充分评估本地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保障情况,确需增加一票的,应通过公开遴选确定经营企业并进行备案。 2017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药品时,可特殊处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两票制”如何保障? 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购销环节严惩作假 确定责任人 《通知》明确,药品生产企业为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流通企业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领取发票。 药品验收票账货要相符 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时应主动向生产企业索要发票。收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 对发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方案要求,或者票、货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 药品购销中发生的购销发票及相关票据,应按有关规定保存。药品流通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由生产企业开具的购销发票复印件。 鼓励第三方配送药品 公立医疗机构要选择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流通企业开展配送工作。配送企业数量应进行合理控制。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配送集中度,促进医药流通市场优化整合。 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将执行“两票制”写入合同条款。 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鼓励委托具有第三方物流资质的企业进行配送。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鼓励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 对弄虚作假者严惩不贷 对提供虚假材料,故意规避“两票制”有关规定的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根据药品交易监管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约谈、警告、列入不诚信名单、暂停交易、取消药交所会员资格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 对索票不严、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报记者 王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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