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德众金融带你细数P2P暂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的不同)
在征求意见稿公布后,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内期盼已久的监管靴子终于落地。相较征求意见稿,正式落地的《办法》保留了哪些?当然,大家更关心的是到底有哪些修改调整?德众金融 对比两份文件,为您梳理其中的“同”和“异”,把脉监管风向。
进一步明确小额分散、信息中介定位
相对于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 新发布的《办法》在监管思路上基本保持一致,进一步明确了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的定位,禁止网络借贷机构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进行虚假宣传,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引导其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质。
当然,最受关注的当属对借款金额的设限规定,即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不超过500万元。就目前网贷行业发标实际来看,大部分平台无疑都会受到冲击。可以预见,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行业将处于整改、转型的合规过渡期,行业整体交易规模增速恐将放缓。
明确“双负责”的协同监管体制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这些都是对“网贷”机构协同监管的重要制度安排。
负面清单增至13条 禁止类资产证券化、债权转让
在对网贷机构的负面清单管理中,《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内容有所增加,除了很多细节修改外,新增了一条禁止规定,明确“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得开展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不过,这一表述对比之前在互金专项整治方案中提到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业务”的说法更加明确,也相对宽松,并没有把投资人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也叫停。
放宽名称规定 允许引入第三方担保
《办法》强调适当监管,相比征求意见稿放宽了部分限制,为行业创新发展预留了一定空间。具体说来,一是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二是去掉了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的要求,改为“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三是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办法》指出未经出借人授权,平台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而征求意见稿则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由此可见,新规为自动投标留出了一定空间。
明确互金协会职能 将设网贷专业委员会
在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看来,《办法》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区别在于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自律管理的职能,并成立网贷专业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机构中的职责。按照规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
项目募集期延长 过渡期缩至12个月
此外,有几个时间设置的变化也需要注意。一是平台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从征求意见稿的“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改为“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二是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改为“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三是《办法》将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改为“12个月”,进一步压缩过渡期时间。接下来,行业将面临集中整改的压力,新一轮洗牌、退出很难避免。
(原标题:德众金融带你细数P2P暂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