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家庭琐事起争执 弟持瓦刀伤兄嫂)
被告人李某某与其胞兄李某华、嫂胡某某同为汉台区宗营镇村民,互为邻居。两兄弟曾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经常吵架。2015年2月9日,李某某正在修建房屋院墙,其兄嫂看到后,认为修建的院墙超过了自家的地界,因此发生争吵。
争吵过程中,嫂子将李某某正在砌的墙砖踢倒,李某某即拿砌墙的瓦刀冲上去朝嫂子头部砍了一刀,嫂子转身逃跑,李某某手拿瓦刀在后方追砍。哥哥李某华见状,从自家院内拿出一根方木棒上前阻止并殴打李某某,将木棒打断,趁哥哥另找工具之机,李某某捡起打断的半截方木棒朝嫂子头部、身体猛击。后两兄弟又互相追打,被周围邻居拉开。经鉴定,胡某某头部损伤属重伤二级,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1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与其嫂胡某某发生纠纷后,持瓦刀、木棒殴打其嫂致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第2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被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汉台法院:姜晓玲偶洋
(原标题:家庭琐事起争执 弟持瓦刀伤兄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