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朱仁旺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皖合狱减字第 298 号
罪犯朱仁旺,男(女),1966
年 3 月
23
日 出 生,汉
族,原户籍所在地 上海市黄埔区新昌路488号1401室
,因
受贿 经
安徽省高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08 年 4月 3日 以(2008)皖刑
终
字 第0104号 刑 事 判 决 书 判 处有期徒刑13年,附加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
,刑期自2007
年7 月
9 日 至
2020
年
7
月
8
日止,于 2008
年
5
月
23 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刑变动情况:
2011年5月20日 减刑1年6个月 ;
2013年4月10日 减刑1年9个月
该 犯 在 近 期 确 有
悔改
表 现,具 体 事 实 如 下 :
罪犯朱仁旺投入改造后,通过学习有关法律知识以及干部的耐心教育,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经常主动汇报思想,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危害,表明痛改前非的决心。在现实改造中,该犯能够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服从管教。
在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牢记《安徽省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以此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言行,能够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无违监违纪行为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够端正态度,服从分配,主动学习技术,很快就掌握了熟练的操作技能。劳动中,该犯能较好地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工艺规程和操作规范,严把质量关,经常主动加班加点,积极和超额完成各项劳
动任务 。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端正态度,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不迟到早退,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在小组的学习讨论中,能联系实际,积极发言。个人卫生方面,能够按照《内务卫生公约》去做,保持个人及环境卫生的整洁,经常在检查中受到加分的奖励。
罪犯朱仁旺现分级处遇为“一级宽管”。该犯改造期间共获得记功4次表扬4次的行政奖励,表现基本稳定,具体为:
2012年2月-2012年12月共计105.8分,获记功奖励;
2013年1月-2013年5月共计54.2分,获表扬奖励
2013年1月-2013年11月共计106.4分,获记功奖励;
2013年12月-2014年4月共计51分,获表扬奖励
2013年12月-2014年8月共计100.9分,获记功奖励
2014年9月-2014年10月共计55.3分,获表扬奖励;
2014年9月-2015年5月共计105.7分,获记功奖励
2015年6月-2015年12月共计56.1分,获表扬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朱仁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基本能够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监规队纪。在劳动生产上,态度端正,积极肯干,经常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方面,认真对待,积极参加,成绩优良。个人卫生也一直保持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 此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29 条、《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78条 1 款、《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221 条 2 款 的 规 定,建 议 对 罪 犯 朱仁旺
予 以
减去剩余刑期
。特 提 请 裁 定 。
此致
合肥市中级
人 民 法 院
( 公 章 )
2016年
6
月 6 日
附:罪 犯
朱仁旺
卷 宗 材 料 共
卷
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