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马洁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豫女狱减字第299号
罪犯马洁,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因贩卖毒品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以(2013)郑刑一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3月30日止,于2013年6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罪犯马洁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洁自入狱以来,通过干警的管理和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2015年6月、2015年12月、2016年5月表扬4次,2014年8月记功1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