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赵红青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5)第一监减刑假释第1251号
罪犯赵红青,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狮河区金牛山管理区和孝营村8组,因犯故意杀人罪,2011年5月13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信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赵红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5009.7元,扣除已付23900元,下余281109.7元。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豫法刑四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的民事部分判决。刑期自2011年9月27日起。于2011年10月13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3年9月27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罪犯及其家属无申诉,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能够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达标;罪犯赵红青在七监区缝纫机工岗位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死刑缓期二年期间,2012年12月记功1次(2015年3月折算表扬2次),2013年6月表扬1次,共获得表扬3次。减为无期徒刑后的奖励为:2013年12月表扬1次,2015年3月折算表扬2次,2015年5月表扬1次,2015年9月表扬1次,共获得表扬5次。
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情况为:2012年上半年一般,2012年下半年良好,2013年上半年良好,2013年下半年良好,2014年上半年良好,2014年下半年一般,2015年上半年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红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赵红青卷宗材料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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