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宝金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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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皖马监减字第093号

罪犯刘宝金,男,1982年2月5日生,汉族,有前科,系累犯。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谷亭镇鱼新一路1288号1号楼3单元105室。2011年8月1日,因盗窃罪被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9月25日因盗窃罪被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9年12月2日因盗窃罪被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罪经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以(2012)固刑初字第002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6日止。2012年12月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 2014年7月表扬一次,记功一次, 2016年3月表扬一次,记功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宝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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