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李博3减刑一案)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内乌狱减字第092号
罪犯李博,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因盗窃、抢劫罪,经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以(2013)科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十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未缴纳),刑期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于2013年10月30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和超额成各项改造任务,在本考核期内,于2015年6月4日因打架扣除思想改造20分,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例如: 在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改造中,获得思想改造30分,劳动改造31分,共计获得61分。2014年4月至8月改造中,获得思想改造27分,劳动改造35分,共计获得62分。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改造中,获得思想改造29分, 劳动改造35分,共计获得69分。2015年2月至9月改造中,获得思想改造30分,劳动改造56分,共计获得86分。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于 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2015年10月共四次获得监狱记功奖励 。
因该犯有罚金未缴纳,提请减刑时应依法从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监狱
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附:罪犯李博减刑卷宗材料壹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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