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盐城大丰: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探索样本)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工作部署,探索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强化对刑罚执行的监督。
“盐城市大丰区法院:沈某等5人分别因危险驾驶罪或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被判处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拘役,判决均已生效,我院经过调查发现这5人的罚金刑履行期满后一直未缴纳,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应当强制缴纳……”4月25日,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驻所检察室,记者看到该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上写道。接着,记者又看到4月1日大丰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检察建议书向该院立案一庭移送的5份执行书,建议立案并送交执行局执行。
“法院一次建议立案5起已服刑完毕、未履行财产刑的案件,是我院不懈努力的结果。”与记者说起这些,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春山感慨道,“别看现在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方面对接这样顺畅,可2013年我院刚开展这项工作时,遇到的困难还真不少!”但经过两年多的探索,该院已经摸索出解决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难题的有效路径,打造出了自己的监督样本。
回应民众期待,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
关于该院深入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缘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副检察长李智祥说:“2013年新年伊始,我院组织检察开放日活动,与会人大代表等对有的职务犯罪人员有履行财产刑能力而不履行,还被减刑、假释出狱的事情意见很大,强烈要求检察院加大监督力度。”为了回应民众期待,维护司法权威,大丰区检察院便借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刚刚实施的东风,决定强化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强化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从何下手呢?该院首先开展了摸底调查工作,结果发现,之前三年大丰法院每年年均判处涉财产刑案件约为260余件,应执行金额800余万元,但执行到位的仅有300余万元。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怠于执行、被执行人不愿意履行等问题。“找到问题的症结后,我院从强化监督留所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入手,拉开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序幕。”李智祥介绍。
“恰巧在2013年1月,盐城市中级法院在大丰区看守所公示6名留所服刑人员减刑名单。驻所检察人员看到后,经查发现其中两人未履行财产刑,并通过查看这两人在看守所的消费账户,发现两人每月消费支出较高,且账户余额都比较大,由此推断两人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大丰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人周定新介绍,该院遂通过盐城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发出取消这两人减刑资格的检察建议,被采纳。“公示减刑的6人中,三分之一被盐城市中级法院裁定取消了减刑资格,这极大地鼓舞了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监督财产刑执行的信心。”周定新兴奋地对记者说。
两个月后,盐城市中级法院再次在大丰区看守所公示9名留所服刑人员减刑名单。驻所检察人员经查发现其中1人未履行财产刑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大丰区检察院随即通过盐城市检察院向盐城市中级法院发出取消其减刑资格检察建议,又被采纳。
内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虽然暂时取得了一定的监督成绩,但要想保持良好的监督状态,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完善机制,形成制度,以制度增强监督动力,以机制激发监督活力。”张春山介绍,该院开始寻找突破口。
对外,大丰区检察院与法院加强沟通,主动对接,共同建立了财产刑执行文书移送备案机制,要求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将判处财产刑案件的执行通知书副本连同判决书副本7日内交检察院备案;法院执行局收到财产刑执行案件后将《执行告知书》副本7日内移送检察院备案;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台账,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实现无缝衔接。
2013年5月10日,大丰区检察院又主动联合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会签了《财产刑督促执行办法》,明确了公检法司在财产刑执行方面的职责:法院应积极履行财产刑执行职责。在法院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公安局应给予必要的配合。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未执行或未全部执行的财产刑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未执行的原因,并建立相应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台账,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及时建议并督促法院予以执行。对刑满释放、安置帮教、社区矫正人员,发现未履行财产刑且有财产刑执行条件的,司法局应进行法治宣传,督促其履行财产刑义务;对拒不履行的,司法局、检察院应当及时建议并督促法院予以执行。该办法理顺了公检法司各家在财产刑执行方面的关系,形成了工作合力。
对内,大丰区检察院强化“三个联动”,有序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三个联动”,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该院案管部门联动,及时收集涉及财产刑的刑事判决书,做到心中有数;与自侦部门联动,借助自侦部门熟悉职务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优势,案件判决后发还罪犯暂扣的财物时,及时监督法院扣划财产刑部分;与刑检部门联动,侦监、公诉部门在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对嫌疑人的财产清单进行备案,待案件判决后提供给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据此有针对性地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内外联动,极大地提高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效果。2013年至2015年,大丰区检察院已监督120名有履行财产刑能力而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履行财产刑义务,督促法院执行到位61人29万余元。
逐渐拓展范围,类案监督效果好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大丰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人周定新说:“因为大丰区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不多,现在公安机关办理留所服刑人员减刑案件很少了。为更好地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2014年以来,我们开始探索进行类案监督,首先选取的是危险驾驶类犯罪案件。”
“为什么要选取这类案件进行监督?”
周定新介绍说,此类案件主要包括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类犯罪,尤其是醉酒驾驶案件,在当地多发频发,且案件当事人一般都是被判处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此类案件的罚金数额一般不会太高,且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对此类案件进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既能保证财产刑依法执行到位,又能扩大法治教育宣传效果。“今年第一季度,我们发出监督财产刑执行书面检察建议3份,监督执行到位财产刑案件3件7人,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刑罚的权威性。”周定新满怀信心地说。
“修改后刑法扩大了财产刑适用范围和比例,以后法院判处财产刑的案件会不断增加。所以,监督法院执行到位多少人多少钱,不是监督的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提高法院依法主动执行的积极性。”大丰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春山特别强调,“2010年至2012年,区法院每年判决的260余件财产刑案件中,主动执行的不到一半;2013年至2015年,主动执行的已上升到近200件。”
由此可见,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财产刑依法执行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虽然难,但各个检察院只要潜心研究探索,就能走出各自独具特色的监督道路。(翟兰云 董爱中)
(原标题:盐城大丰: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探索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