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林国斌减刑一案)
罪犯林国斌,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三明市人,文化程度中专,捕前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职工。
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4日经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以(2013)罗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该犯于2013年7月26日从罗源县看守所送榕城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11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榕刑执字第80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现押我监狱一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罪犯林国斌于2013年3月17日凌晨4时许,窜至罗源县城关广播电视大学门口附近,用石头砸碎车窗,盗取三菱牌“翼神”小轿车一部(价值人民币110330元)及挎包一个,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退赃或罚金情况(困难证明):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缴纳。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思想改造:罪犯林国斌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平时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做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
学习情况: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在从事缝纫车工的劳动中,认真学习操作技术,爱护机械设备,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奖励情况:2014、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
违规情况:考核期内无扣分记录。
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累计得8.6个达标分。
综上所述,罪犯林国斌在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好,确有新的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国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