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黄志翔减刑一案)
罪犯黄志翔,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福建省永泰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被告人黄志翔因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1月14日经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以(2012)樟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志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2月4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榕刑执字第79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入监时间:2012年12月19日。现押福建省闽江监狱四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2012年2月份至5月份间,该犯在永泰县樟城镇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四次,共计0.8克,得款人民币8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2012年上半年该犯在永泰县樟城镇东苑旅社容留他人吸毒两次,在其租赁的小轿车内容留他人吸毒一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财产刑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认罪服法:罪犯黄志翔自减刑以来,经教育改造后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 深挖犯罪思想根源。
2、遵守监规:能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3、学习情况: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车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尽心尽责,刻苦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5、奖励情况:自2014年8月起至2015年10月累计达标分8.2分。2014年度评为监狱表扬。
6、处罚情况:自2014年8月起至2015年10月违规扣分行为:2015年5月27日因吵架(与包锦影发生吵架),扣1分。
综上所述,罪犯黄志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生产劳动任务完成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志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