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成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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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省自监减字第591号

罪犯黄成平,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渡口乡糖房村3组17号。

罪犯黄成平2007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9年5月刑满释放。因盗窃罪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以(2011)乐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0年3月2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于2011年4月13日送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30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自刑执字第14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4年2月1日。

罪犯黄成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受到减刑奖励以后,更加相信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通过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事政策的学习,思想认识逐步提高,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批判犯罪思想,坚持如实向民警汇报思想,按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思想汇报交监区审核。

该犯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能遵守监规纪律,无大的违规行为发生。该犯能注重内务卫生和个人卫生,个人多次被监区评为“卫生优胜个人”。

该犯能积极参加时事政治学习和讨论,政治学习中,态度端正,目的明确,能联系自身改造实际发言。

该犯系四监区制鞋工。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本职任务。此外,该犯还积极参加临时劳动和公益劳动。

罪犯黄成平在服刑期间,累计积分163.99分(适用97司法解释,扣1分),按分计算减刑幅度为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考核期内获得监狱劳积一次,建议增加减刑幅度一个月。

该犯服刑期内未履行附加刑并处罚金30000元,建议其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该犯在考核期内总收入6200元,总支出7416.72元)。

该犯系累犯,请法院综合评判。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成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附:罪犯黄成平卷宗材料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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