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阿入马石减刑一案

1454742180000 来源: 最高法网站 0人参与

四川省甘孜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甘监减字第379号

罪犯阿入马石,男,出生1975年05月20日,彝族,文盲,四川省美姑县人,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11日经康定县人民法院以(2008)康定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该犯于2008年11月28日送至甘孜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于2012年1月05日经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甘刑执字第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于2013年10月21日经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甘刑执字第32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

该犯本次申请减刑符合法定间隔期限,执行间隔期限二年。罚金执行方面:该犯因家庭条件困难无力支付,并附有候播乃拖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

罪犯阿入马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做到认罪悔罪。该犯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在甘孜监狱医院服刑改造期间,能够积极地投入到改造当中。该犯在日常的改造生活中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他人带来了伤害,也给自己的亲人带来了痛苦,下定决心好好改造,早日减刑,与自己的亲人团聚。

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甘孜监狱医院服刑改造期间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努力的学习《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文化知识并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养成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在甘孜监狱医院服刑改造期间,在监狱组织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教育课程中,能够积极参与,尊重老师,认真学习,及时完成教学任务,在考核的时候成绩优异,表现较好。

该犯在生活卫生方面,首先能够保证个人的生活卫生整洁,严格遵守监狱规定的服刑人员生活卫生制度。该犯在生活上遇到有困难的服刑人员能够给予自己的帮助,得到其他同改的好评。

该犯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方面:该犯因患有结核病在我院服刑改造,在医院组织的恢复性生产训练过程中,该犯虽患有疾病,但是能够主动要求参与劳动训练,态度积极,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定性考核表现。罪犯阿入马石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突出,在计分考核中,2013年8月至12月计分考核得分22分;2014年1月至12月计分考核得分52分;2015年1月至10月计分考核得分66分,累计总得分140分。达到罪犯呈报减刑分值。

上例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台账》、罪犯本人和民警刘营磊、谢琳及罪犯严小勇、杨建勇等的证据证实。以及监区、监狱公示期间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阿入马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自觉维护正常的改造秩序;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医院劳动,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与劳动。表现突出。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入马石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15年12月18日

缃戝弸璺熻创

浜鸿窡璐达紝浜哄弬涓�
璺熻创
鐑棬 鏈�鏂�
鏆傛棤鏁版嵁
姝e湪杞藉叆...
宸叉棤鏇村鏁版嵁
鍐欒窡璐�
{{threadInfo.joinCount}}
鍙栨秷 鍙戝竷